合夥承租

合夥承租是指2人以上合夥承租經營企業。合伙人數一般在3~10人以內。合夥承租者共同推舉一領租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承租
  • 條件:2人以上合夥承租
  • 對應: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擔保
  • 特點:合伙人共同推舉
具備條件,特點,

具備條件

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特點

其特點是:
(1)合夥承租成員共同作為承租方,承租經營者即廠長或經理由合伙人共同推舉;
(2)合夥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3)合夥承租成員應當對擔保財產的分扭數額、承租收入、債務承擔、入伙、退夥等事項訂立書面協定,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
(4)合夥承租成員對租賃企業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企業經營活動由合夥成員共同決定,合夥成員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推舉的承租經營者進行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承租成員承擔民事責任。
(5)合夥承租產生的合夥債務,由合夥成員按照擔保財產的比例或協定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6)合夥承租成員的收入,按照低於承包經營者的收入的原則確定,可按年度進行結算或者租賃期滿時一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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