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遷暫行規定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遷暫行規定》是成都市1994年3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辦發[1994]31號
【發布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1994-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遷暫行規定
(1994年3月29日成辦發[1994]31號)
第一條為保護擊拳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租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成都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施房改項目的企業職工(簡稱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簡稱出租人)租用住房後因嚴重違約需要將其遷出房屋的強制執行。
第三條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嚴格履行本規定,服從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幾祖燥條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住房租賃契約後,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五條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賃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發出書面履約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動履行或自覺改正:
(一)違反租賃契約規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
(二)無正當理由空置住房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恥婆鞏擅自轉租炒舉、轉讓、轉借住房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嚴重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
第六條承租人超過履約通知規定期限拒不履行契約或改正其違約行為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汗趨再良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處理,督促承租人限期履行契約,出租人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承租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調用處理後仍不履約的,出租人有權解除住房租賃契約。
第八條租賃契約解除後,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發出書面騰房通知,限期騰出住房。原承租人應當按期退出房屋。
第九條承租人超過規定期限仍不騰出住房,原租賃契約經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出租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第十條出租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須提供以下檔案:
(一)租賃契約及其公證書;
(二)承租人違約的證據及出租人發出的履約通知;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調解意見書;
(四恥狼狼)承租人逾期不騰出住房的證據;
(五)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原承租人確實不能自行解決住房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可租住由政府提供的簡易住房,並按市場價交納租金。
第十二條承租人死亡、調離本市或因其他原因喪失住房使用權的檔承婚刪,原租賃關係自行終止,其無住房使用權的同住人應於三個月內騰出房屋交還出租人。拒不騰出房屋,原租賃契約經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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