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管理行政手段

合作金融管理行政手段是合作金融的管理手段之一。國家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中央銀行頒布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等實現對合作金融的行政干預的方法。

主要手段有: 為了防範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確保其穩健經營,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 “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 為了增加農業的信貸投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重不得低於40%,對社員放款的比重不得低於50%; 為了防止金融機構之間的無序競爭和農村信用社進入城市,開展城市金融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農村信用社成立新機構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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