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醫療金

合作醫療金指參加合作醫療的社員或其生產隊向合作醫療單位按規定繳納用於合作醫療的款項。合作醫療單位是互助合作性質的集體事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集體補助。合作醫療單位的經費除由參加合作醫療的社員按規定繳納外,還由生產隊從公益金中付給一部分。參加合作醫療的社員就診用藥,如在規定數額 (視各單位的具體經濟狀況確定) 以內,不再付費。

在合作醫療單位的會計核算中,對於合作醫療金一般設定“合作醫療收入”、“合作醫療支出”及“合作醫療收支決算”帳戶。當收入發生時,記入“合作醫療收入”帳戶的貸(或收)方,年終時,該帳戶若有餘額則轉入“合作醫療收支決算”帳戶的貸(或收)方。支出時,將合作醫療所發生的費用記入“合作醫療支出”帳戶的借 (或付) ,年終時,由該帳戶轉入“合作醫療收支決算”帳戶的借 (或付)方。收支相抵,如有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如有虧損,用歷年結餘抵沖,如再不敷,由生產隊從公益金中撥款彌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