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 發文單位:中央政法委
  • 通過時間:2015-03-26
  • 通過會議: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全文內容,答記者問,

全文內容

中央政法委近日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全文如下: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於不依正當程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式辦理。
第四條 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 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式或者工作程式進行。
第六條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並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
(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二)本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四)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司法機關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該規定答記者問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出台《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基本的一條,就是要求司法人員在辦案活動中恪守法律,廉潔秉公,不徇私情。但在實踐中,一些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係,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案情、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嚴重干擾司法人員秉公辦案,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出台這一《規定》,就是要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推進這項改革,對於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秉公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制定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要解決問題。立足於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架起“高壓線”,為司法人員依法秉公辦案築牢“防火牆”。二是要明確政策界限。所有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屬於違法干預辦案的,一律予以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三是要配套銜接。《規定》與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
三、請問《規定》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規定》共15條,條文不多,但針對性較強。主要有五方面具體舉措:一是明確要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拒絕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當要求;二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三是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調查處理職責與程式;四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通報制度;五是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或者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些具體舉措緊密銜接,相互聯繫,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請問《規定》對記錄製度有哪些要求?記錄有沒有例外?
答:記錄是責任追究的前提,沒有全面、如實的記錄就談不上追究責任。《規定》能不能落到實處,發揮作用,基礎是記錄,要害也是記錄。在《規定》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凡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不管是誰、不管採取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為防止出現選擇性記錄和責任不明等問題,《規定》明確要求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記錄沒有例外,一是在人員上沒有例外。無論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本機關領導幹部,還是上級司法人員、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都要記錄。二是在形式上沒有例外。為了防止有的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打著領導、監督的旗號過問、干預案件,《規定》還明確,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五、請問如何保障辦案人員能夠全面、如實記錄?
答:針對這點,《規定》從兩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記錄的保護。明確規定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二是明確了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規定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同時,將辦案人員記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六、請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記錄後如何處理?
答:辦案機關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如實記錄後,還應當明確調查處理的職責與程式,即“由誰來處理、如何處理”。《規定》要求,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區分情況進行處置: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本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上級機關和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的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七、請介紹一下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通報制度是怎么設計的?
答: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辦案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與記錄沒有範圍限制不同,《規定》將通報的範圍限定在違法干預辦案的情形,並且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其中,第(五)項是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把握。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司法機關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八、請問對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司法人員如何追究責任?
答:責任追究針對的是違法干預辦案並且造成後果的行為,因此,適用範圍比通報要小。《規定》主要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辦案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辦案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九、請問如何確保《規定》落到實處?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為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各單位將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的實施辦法,確保《規定》落到實處。同時,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單位及時跟蹤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強化辦案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切實做到全面、如實記錄。對違法干預辦案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要及時通報、嚴肅處理,並適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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