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原則

史密斯原則

史密斯原則,是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前董事長約翰·史密斯提出的一條著名的策略型原則。即“如果你不能戰勝他們,你就加入到他們之中去”。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無論是合作還是競爭,說到底都是為了利益。傳統的企業競爭通常是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擊敗競爭對手,將其逐出市場;企業的成功是以競爭對手的失敗和消失為基礎,“有你無我,勢不兩立”是市場通行的競爭規則。在新的形勢下,傳統的競爭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需要與競爭對手進行合作,建立戰略聯盟,即為競爭而合作,靠合作來競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史密斯原則
  • 外文名:Smith principle
  • 舉例:20多年前當今世界首富比爾蓋茨
  • 相關: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前董事長
  • 特點:競爭而合作,靠合作來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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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20多年前,當今世界首富比爾·蓋茨註冊的微軟公司還幾乎無人知曉。通過研製一些辦公軟體並投入市場,微軟公司開始為一些圈內人知道。但與當時的電腦業大亨IBM相比,微軟簡直不值一提。但是,比爾·蓋茨有雄心把自己的公司發展成如IBM一般的大公司。在當時,人們都認為只有發展電腦硬體才會賺錢。但比爾·蓋茨認為,個人計算機將是未來電腦的發展主方向,而為它服務的系統軟體也將越來越重要。於是,他組織人員日夜奮戰,開發研製新型的系統軟體。不久,他聽說帕特森的西雅圖計算機產品公司已經研製出一種基於8086的稱為QDOS的作業系統。微軟馬上決定以合適價格買下其使用權和全部的所有權。之後,蓋茨組織自己的研究人員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終於研製出了自己的作業系統--MS?DOS系統。在當時,微軟公司力小利薄,根本無法完成自己的抱負,向社會推出這項產品。這時,比爾·蓋茨想到了IBM。
雙方合作的基礎首先是對雙方都有價值,而且是對方急切需要的一種價值。因此,合作的實質也就成了“你為我用,我為你用”。在當時,IBM想向個人計算機方向發展,但它必須有合作夥伴,IBM雖然十分強大,但要完成此項開發,軟體上仍需合作。恰好,微軟公司在軟體開發方面的小有名氣和成果也是具有一定優勢的。這樣,二者一拍即合。

比爾·蓋茨

在與比爾·蓋茨會面前,IBM讓他簽署了一項保證不向IBM談任何機密的協定。IBM經常採用這種辦法從法律上保護自己。這樣,IBM今後即使從客戶的構想和信息中賺錢,客戶也難以起訴。但是,從這例行公事中,蓋茨立即明白IBM是很認真地和他們商量合作事宜的,因為如果IBM不想和他談正經事的話,就不會擬協定。他興奮地對同伴說道:“夥計們,機會來了。”
不過直到和IBM第二次見面後,蓋茨才意識到,IBM準備插手個人計算機領域。當時,蓋茨只是明白,能與IBM合作相當不錯,如能說服其使用微軟軟體就更好。於是,蓋茨對與IBM合作傾注了滿腔熱情。契約的第一項定貨是作業系統。要完成IBM與微軟的合作項目,時間緊迫,軟體的成品須在1981年3月底以前設計完成。比爾·蓋茨帶領自己的夥計們,向IBM交了一份滿意的答卷。不久,IBMPC研製成功了,微軟DOS也因之而成為行業的惟一標準。自此,由於IBMPC銷量日增,MS-DOS的影響也與日俱增,為其開發的套用軟體也越來越多,從而更加鞏固了其基礎地位。微軟最終成了最大的贏家。

電腦業巨人IBM

通過與電腦業巨人IBM的成功合作,微軟挖到了自己至關重要的一桶金。正是這桶金成就了微軟後來的輝煌。微軟與IBM的合作詮釋了弱者通過與強者合作走上成功之路的道理。而微軟與SUN公司之間的合作,則向我們展示了強強合作的一種雙贏結局。

斯蒂夫·巴爾默

2004年4月2日,微軟執行長斯蒂夫·巴爾默和SUN公司執行長兼主席斯科特·麥克利尼爾向全世界宣布:“微軟和SUN將為產業合作新框架的設定達成一個十年協定。”當人們看到兩個巨人,也是一對冤家親密地坐在了一起,就知道合作已經可以突破很多界限。眾所周知,在過去的20多年中,微軟與SUN之間從市場競爭、技術產品的競爭到兩個總裁之間的口水戰,明爭暗鬥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但是現在雙方合作了,巴爾默與麥克利尼爾親密的樣子比什麼都有說服力。對今天的IT界來說,沒有誰是不能合作的,也沒有什麼事是不能通過合作來達成的。微軟與SUN公司的合作向我們說明了這一點。

市場策略

企業的競爭與合作關係是非零和博弈的體現。它強調競爭者積極爭取多層次、跨領域的戰略合作,共享資源,集成要素優勢,實現雙贏或共贏的市場策略。強者之間尚且如此,弱者之間更應加強競爭與合作關係。我國的一汽、東風公司和上汽集團要想培育與跨國公司直接抗衡的能力,就有必要實施競爭與合作的戰略。通過合作,企業得到了發展,因此也就獲得了更多更深層次的合作機會。更多更深層次的合作又讓企業可以更快速地發展並壯大。這就是一個合作的效益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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