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解污染物

可分解污染物

難降解污染物是指那些化學性質穩定不易被降解的化學物質,主要是苯系物,氯代物,酚類硝基苯苯胺多環芳烴酞酸酯類,還有六六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分解污染物
  • 標準編號:GB14554-93
  • 批准時間:1993-07-19
  • 發布時間:1993-08-06
不可分解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編輯本段]標準詳細說明,

不可分解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代替GBJ 4-73
(1993年7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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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實施時間:1994-01-15
標準類別:國家環境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是否為現行標準:是
標準主編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編輯本段]標準詳細說明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惡臭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複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原的廠界濃度限值。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3095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T 14675 空氣品質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氣品質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7 空氣品質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 空氣品質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9 空氣品質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氣品質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詞術語
3.1 惡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壞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2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被數。
3.3 無組織排放源
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於15m的排放源。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本標準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分三級。
4.1.1 排入GB 3095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4.1.2 排入GB 3095中二類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GB 3095中三類區的執行三級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限值,見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項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後投產的企業執行二級、三級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值。
表1 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序號 控制項目 單位 一級 二級 三級
新擴改建 現有 新擴改建 現有
1 氨 mg/m3 1.0 1.5 2.0 4.0 5.0
2 三甲胺 mg/m3 0.05 0.08 0.15 0.45 0.80
3 硫化氫 mg/m3 0.03 0.06 0.10 0.32 0.60
4 甲硫醇 mg/m3 0.004 0.007 0.010 0.020 0.035
5 甲硫醚 mg/m3 0.03 0.07 0.15 0.55 1.10
6 二甲二硫 mg/m3 0.03 0.06 0.13 0.42 0.71
7 二硫化碳 mg/m3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3 3.0 5.0 7.0 14 19
9 臭氣濃度 無量綱 10 20 30 60 70
4.2.2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見表2。
表2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氣筒高度,m 排放量, kg/h
1
硫化氫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2
甲硫醇 15
20
25
30
35
40
60 0.04
0.08
0.12
0.17
0.24
0.31
0.69
3
甲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4
二甲二硫醚 15
20
25
30
35
40
60 0.43
0.77
1.2
1.7
2.4
3.1
7.0
5
二硫化碳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6
氨 15
20
25
30
35
40
60 4.9
8.7
14
20
27
35
75
7
三甲胺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8
苯乙烯 15
20
25
30
35
40
60 6.5
12
18
26
35
46
104
排氣筒高度, m 標準值(無量綱)
9
臭氣濃度 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5 標準的實施
5.1 排污單位排放(包括泄漏和無組織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在排污單位邊界上規定監測點(無其他干擾因素)的一次最大監督值(包括臭氣濃度)都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5.2 排污單位經煙、氣排氣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氣濃度都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5.3 排污單位經排水排出並散發的惡臭污染物和臭氣濃度必須低於或等於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6監測
6.1 有組織排放源監測
6.1.1 排氣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於15m。
6.1.2 凡在表2所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採用四捨五入方法計算其排氣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氣口的垂直高度。
6.1.3 採樣點:有組織排放源的監測採樣點應為臭氣進入大氣的排氣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氣道和排氣筒下部採樣監測,測得臭氣濃度或進行換算求得實際排放量。經過治理的污染源監測點設在治理裝置的排氣口,並應設定永久性標誌。
6.1.4 有組織排放源採樣頻率應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採集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採集一次,取其最低測定值。
6.2 無組織排放源監測
6.2.1 採樣點
廠界的監測採樣點,設定在工廠廠界的下風向側,或有臭氣方位的邊界線上。
6.2.2 採樣頻率
連續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採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間歇排放源選擇在氣味最大時間內採樣,樣品採集次數不少於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6.3 水域監測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溝、渠)的監測,應以岸邊為廠界邊界線,其採樣點設定、採樣頻率與無組織排放源監測相同。
6.4 測定
標誌中各單項惡臭污染物與臭氣濃度的測定方法,見表3。
表3 惡臭污染物與臭氣濃度測定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1 氨 GB/T 14679
2 三甲胺 GB/T 14676
3 硫化氫 GB/T 14678
4 甲硫醇 GB/T 14678
5 甲硫醚 GB/T 14678
6 二甲二硫醚 GB/T 14678
7 二硫化碳 GB/T 14680
8 苯乙烯 GB/T 14677
9 臭氣濃度 GB/T 14675
附錄A 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計算(補充件)
A1 排放濃度
C=g×106/Vnd (A1)
式中:
C---惡臭污染物的濃度,mg/m3(乾燥的標準狀態);
g---採樣所得的惡臭污染物的重量,g;
Vnd---採樣體積,L(乾燥的標準狀態)。
G=C·Qsnd×106 (A2)
式中:
G---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Qsnd---煙囪或排氣筒的氣體流量,m3(乾燥的標準狀態)/h。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北京市機電研究所環保技術研究所主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榮、姜菊、王鴻志、衛紅海。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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