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登記表

【受理案件登記表】人民檢察院對管轄範圍內的自偵案件,依法表示受理的第一道法律手續所使用的文書。它是據以審查是否立案的依據,又是以後各訴訟程式的基礎和原始來源。由四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雙方的基本概況。控告、檢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報案方式、住址、收案時間;犯罪嫌疑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住址、職務。不能漏項或簡寫;三、揭發、檢舉的事實摘要。按控告人、檢舉人提出的材料的順序,從中“摘”出“要”點,寫出簡短、連貫的複述文字;四、結論。承辦人、領導意見應寫具體,處理結果要寫結論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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