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占有制

反占有制是英美法中的一項制度,相當於大陸法民法中的取得時效制,指非所有人以排他方式占有他人財產並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制度。其構成要件包括:占有人不具有合法占有根據、占有具有排他意圖、屬於事實上的公開占有且持續經過一定期限。根據普通法原則,反占有的成立需滿足占有狀態與真實所有人權利主張相衝突等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占有制
  • 所屬學科:法學
英美等國法對於反占有制的法定生效期間設有不同的規定。原則上,動產的反占有生效期乾短,多為5年至12年;不動產或地產的反占有生效期較長,一般為20年左右;教會、慈善機構或國有不動產的反占有生效期最長,多為20年至30年,反占有制具有所有取時效取得制度和占有保護制度雙重內容;依英美法原理,反占有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在他人得以證明具有真實所有權之前,反占有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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