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化學品
  • 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 應急要點:及時撤離現場
  • 安全職責: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 防護措施:替代、隔離
  • 滅火措施:正確選用滅火劑
定義,最新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險,GHS的分類,物理危險,健康危害,環境危害,防災應急,應急要點,專家提示,安全職責,安全運輸,防護措施,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保持衛生,滅火措施,條例,核心內容,安全管理範圍,登記企業責任,登記資料,

定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最新分類

依據GB13690-2009《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按物理、健康或環境危險的性質共分3大類:

理化危險

1.1爆炸物
爆炸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6。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發火物質(或發火混合物)是這樣一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主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聲、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煙火物品是包含一種或多種發火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種類包括:
a)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
b)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點燃或引爆後,不會由於迸射、發火、冒煙或巨響而在裝置之處產生任何效應。
c)在a)和b)中未提及的為產生實際爆炸或煙火效應而製造的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1.2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7。
易燃氣體是在20℃和101.3kPa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1.3易燃氣溶膠
易燃氣溶膠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8。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膠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1.4氧化性氣體
氧化性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9。
氧化性氣體是一般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1.5壓力下氣體
壓力下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0。
壓力下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壓力等於或大於200kPa(表壓)下裝入貯器的氣體,或是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
壓力下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冷凍液化氣體。
1.6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1。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93℃的液體。
1.7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2。
易燃固體是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著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1.8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
自反應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3。
1.8.1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即便沒有氧(空氣)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本定義不包括根據統一分類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1.8.2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如果在實驗室試驗中其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顯示劇烈效應,應視為具有爆炸性質。
1.9自燃液體
自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5。
自燃液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5min之內引燃的液體。
1.10自燃固體
自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6。
自燃固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5min之內引燃的固體。
1.11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自熱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4。
自熱物質是發火液體或固體以外,與空氣反應不需要能源供應就能夠自己發熱的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混合物;這類物質或混合物與發火液體或固體不同,因為這類物質只有數量很大(公斤級)並經過長時間(幾小時或幾天)才會燃燒。
註:物質或混合物的自熱導致自發燃燒是由於物質或混合物與氧氣(空氣中的氧氣)發生反應並且所產生的熱沒有足夠迅速地傳導到外界而引起的。當熱產生的速度超過熱損耗的速度而達到自燃溫度時,自燃便會發生。
1.12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7。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與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混合物。
1.13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9。
氣體性液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1.14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0。
氧化性固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1.15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過氧化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1。
1.15.1有機過氧化物是含有二價-0-0-結構的液態或固態有機物質,可以看作是一個或兩個氫原子被有機基替代的過氧化氫衍生物。該術語也包括有機過氧化物配方(混合物)。有機過氧化物是熱不穩定物質或混合物,容易放熱自加速分解。另外,它們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幾種性質:
a)易於爆炸分解;
b)迅速燃燒;
c)對撞擊或摩擦敏感;
d)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
1.15.2如果有機過氧化物在實驗室試驗中,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組分容易爆炸、迅速爆燃或表現出劇烈效應,則可認為它具有爆炸性質。
1.16金屬腐蝕劑
金屬腐蝕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8。
腐蝕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化學作用顯著損壞或毀壞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

健康危險

2.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單劑量或在24h內多劑量口服或皮膚接觸一種物質,或吸入接觸4h之後出現的有害效應。
2.2皮膚腐蝕/刺激
皮膚腐蝕/刺激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3。
皮膚腐蝕是對皮膚造成不可逆損傷;即施用試驗物質達到4h後,可觀察到表皮和真皮壞死。
腐蝕反應的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14d結束時,皮膚、完全脫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評估可疑的病變。
皮膚刺激是施用試驗物質達到4h後對皮膚造成可逆損傷。
2.3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4。
嚴重眼損傷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對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內並不完全可逆的組織損傷,或嚴重的視覺物質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在眼部產生在施用21d內完全可逆的變化。
2.4呼吸或皮膚過敏
呼吸或皮膚過敏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5。
2.4.1呼吸過敏物是吸入後會導致氣管超過敏反應的物質。皮膚過敏物是皮膚接觸後會導致過敏反應的物質。
2.4.2過敏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某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記憶。第二階段是引發,即某一致敏個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產生細胞介導或抗體介導的過敏反應。
2.4.3就呼吸過敏而言,隨後為引發階段的誘發,其形態與皮膚過敏相同。對於皮膚過敏,需有一個讓免疫系統能學會作出反應的誘發階段;此後,可出現臨床症狀,這裡的接觸就足以引發可見的皮膚反應(引發階段)。因此,預測性的試驗通常取這種形態,其中有一個誘發階段,對該階段的反應則通過標準的引發階段加以計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貼試驗。直接計量誘發反應的局部淋巴結試驗則是例外做法。人體皮膚過敏的證據通常通過診斷性斑貼試驗加以評估。
2.4.4就皮膚過敏和呼吸過敏而言,對於誘發所需的數值一般低於引發所需數值。
2.5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生殖細胞突變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6。
本危險類別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導致人類生殖細胞發生可傳播給後代的突變的化學品。但是,在本危險類別內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分類時,也要考慮活體外致突變性/生殖毒性試驗和哺乳動物活體內體細胞中的致突變性/生毒性試驗。
2.6致癌性
致癌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7。
致癌物一詞是指可導致癌症或增加癌症發生率的化學物質或化學物質混合物。在實施良好的動物實驗性研究中誘發良性和惡性腫瘤的物質也被認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類致癌物,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該腫瘤形成機制與人類無關。
2.7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8。
2.8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99。
2.9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601。
2.10吸入危險
註:本危險性我國還未轉化成為國家標準。
2.10.1本條款的目的是對可能對人類造成吸入毒性危險的物質或混合物進行分類。
2.10.2“吸入”指液態或固態化學品通過口腔或鼻腔直接進入或者因嘔吐間接進入氣管和下呼吸系統。
2.10.3吸入毒性包括化學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損傷或吸入後死亡等嚴重急性效應。

環境危險

3.1危害水生環境
對水環境的危害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602。
3.1.1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對短期接觸它的生物體造成傷害的固有性質。
3.1.2慢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在與生物體生命周期相關的接觸期間對水生生物產生有害影響的潛在性質或實際性質。

GHS的分類

GHS提供了評估化學品危險的系統性方法,然後將化學品分類以區分它們的特性。

物理危險

NO.
危險種類
Hazard Class
危險類別
Hazard Category
1
爆炸物
不穩定爆炸物
1.1項
1.2項
1.3項
1.4項
1.5項
1.6項
2
易燃氣體
(包括化學性質不穩定氣體)
易燃氣體
1
化學性質
不穩定氣體
A類
2
B類
3
煙霧劑/氣溶膠
1
2
3
4
氧化性氣體
1
5
高壓氣體/壓力下氣體
1
壓縮氣體
液化氣體
冷凍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6
易燃液體
1
2
3
4
7
易燃固體
1
2
8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F型
G型
9
發火液體/自燃液體
1
10
發火固體/自燃固體
1
11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1
2
12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
1
2
3
13
氧化性液體
1
2
3
14
氧化性固體
1
2
3
15
有機過氧化物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F型
G型
16
金屬腐蝕劑
1

健康危害

NO.
危險種類
Hazard Class
危險類別
Hazard Category
1
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經口
急性毒性:經皮
急性毒性:吸入
1
2
3
4
5
2
皮膚腐蝕/刺激
1
1A
2
3
1B
1C
3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1
2
2A
2B
4
呼吸過敏/皮膚過敏
1
1A
2
1B
5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1
1A
2
1B
6
致癌性
1
1A
2
1B
7
生殖毒性
1
1A
2
附加:
哺乳影響
1B
8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1
2
3
9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覆接觸
1
2
10
吸入危險
1
2

環境危害

NO.
危險種類
Hazard Class
危險類別
Hazard Category
1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短期)
1
2
3
危害水生環境—慢性(長期)
1
2
3
4
2
危害臭氧層
1

防災應急

應急要點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誌、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定警告標誌,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菸,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儘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誌。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車、捷運、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專家提示

專家提醒,一旦聞到刺激難聞的氣味,或者發現有毒氣體發生泄漏,就要馬上採取措施:1.及時撤離現場,並馬上通知其他人員,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然後報警;2.堵截一切火源,不開燈,不要動電器,以免產生導致爆炸的火花;熄滅火種,關閥斷氣,迅速疏散受火勢威脅的物資;3.有關單位要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化學品火災的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來進行。4.受到危險化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畫提前上報採購計畫,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全運輸

(1)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合適的防護用具,工作對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口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前應由專人檢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操作後應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操作中對化學危險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鬆軟物,緩慢下。標有不可倒置標誌的物品切勿倒放。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應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車反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套用鬆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菸。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淋浴。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噁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5)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化學危險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如氯酸鉀(鈉)車後亦不準帶拖車,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套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6)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槓、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搬運堆碼時,不可倒置、傾斜、震盪,以免液體濺出發生危險。在現場須備有清水、蘇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備急救時套用。
(7)裝卸搬運放射性物品時,不得肩扛、背負或攬抱。並儘量減少人體與物品包裝的接觸,應輕拿輕放,防止摔破包裝。工作完畢後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臉和淋浴後才可進食飲水。對防護用具和使用工具,須經仔細洗刷,除去射線感染。對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隨便流散,應引入深溝或進行處理。廢物應挖深坑埋趕掉。
(8)兩種性能互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船)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防護措施

替代

控制、預防化學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學品,但這很難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選用可燃化學品替代易燃化學品。例如,甲苯替代噴漆和除漆用的苯,用脂肪族烴替代膠水或粘合劑中的芳烴等。

變更工藝

雖然替代是控制化學品危害的首選方案,但是可供選擇的替代品很有限,特別是因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產、使用有害化學品。這時可通過變更工藝消除或降低化學品危害。如以往從乙炔乙醛,採用汞做催化劑,直到發展為用乙烯為原料,通過氧化或氯化制乙醛,不需用汞做催化劑。通過變更工藝,徹底消除了汞害。

隔離

隔離就是通過封閉、設定屏障等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暴露於有害環境中。最常用的隔離方法是將生產或使用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觸化學品。
隔離操作是另一種常用的隔離方法,簡單地說,就是把生產設備與操作室隔離開。最簡單形式就是把生產設備的管線閥門、電控開關放在與生產地點完全隔開的操作室內。

通風

通風是控制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最有效的措施。藉助於有效的通風,使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低於安全濃度,保證工人的身體健康,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通風分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兩種。局部排風是把污染源罩起來,抽出污染空氣,所需風量小,經濟有效,並便於淨化回收。全面通風亦稱稀釋通風,其原理是向作業場所提供新鮮空氣,抽出污染空氣,降低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在作業場所中的濃度。全面通風所需風量大,不能淨化回收。
對於點式擴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風。使用局部排風時,應使污染源處於通風罩控制範圍內。為了確保通風系統的高效率,通風系統設計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對於已安裝的通風系統,要經常加以維護和保養,使其有效地發揮作用。
對於面式擴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風。採用全面通風時,在廠房設計階段就要考慮空氣流向等因素。因為全面通風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將污染物分散稀釋,所以全面通風僅適合於低毒性作業場所,不適合於腐蝕性、污染物量大的作業場所。
像實驗室中的通風櫥、焊接室或噴漆室可移動的通風管和導管都是局部排風設備。在冶金廠,熔化的物質從一端流向另一端時散發出有毒的煙和氣,需要兩種通風系統都要使用。

個體防護

當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超標時,工人就必須使用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既不能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也不能消除作業場所的有害化學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進入人體的屏障。防護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著保護屏障的消失,因此個體防護不能被視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性措施。
防護用品主要有頭部防護器具、呼吸防護器具、眼防護器具、身體防護用品、手足防護用品等。

保持衛生

衛生包括保持作業場所清潔和作業人員的個人衛生兩個方面。經常清洗作業場所,對廢物、溢出物加以適當處置,保持作業場所清潔,也能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化學品危害。作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附著在皮膚上,防止有害物通過皮膚滲入體內。
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1.防止燃燒、爆炸系統的形成
(1)替代
(2)密閉
(3)惰性氣體保護.
(4)通風置換.
(5)安全監測及連鎖。
2.消除點火源
能引發事故的火源有明火、高溫表面、衝擊、摩擦、自燃、發熱、電氣、靜電火花、化學反應熱、光線照射等,具體做法有:
(1)控制明火和高溫表面
(2)防止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
(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採用防爆電氣設備避免電氣火花。
3.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
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包括阻火裝置、阻火設施、防爆泄壓裝置及防火防爆分隔等。

滅火措施

1.加強第一出動,以快制快。要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理化性質調動相應的足夠滅火或搶險救援力量,統一指揮部署,迅速展開戰鬥行動,及時排除險情和有效地撲滅火災。
2.正確選用滅火劑。大多數易燃可燃液體都能用泡沫撲救,其中水溶性的有機溶劑則套用抗溶性泡沫。可燃氣體火災可用二氧化碳乾粉鹵代烷(1211)等滅火劑撲救。有毒氣體、酸鹼液可用噴霧或開花水流稀釋。遇火燃燒的物質及金屬火災,不能用水撲救,也不能用二氧化碳、鹵代烷(1211)等滅火劑,宜用乾粉或沙土覆蓋撲救。輕金屬火災可採用7150輕金屬滅火劑。
3.堵截火勢,防止蔓延。當燃燒物品部分燃燒,且可以用水或泡沫撲救的,應立即布置水槍或泡沫管槍等堵截火勢,冷卻受火焰烘烤的容器,要防止容器破裂,導致火勢蔓延。如果燃燒物是不能用水撲救的化學物品,則應採取相應的滅火劑,或用沙土、石棉被等覆蓋,及時撲滅火災。
4.重點突破,排除險情。火場如有爆炸危險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受火勢威脅時,必須採取重點突破,排除爆炸、毒害危險品。要用強大的水流和滅火劑,消滅正在引起爆炸和其他物品燃燒的火源,同時冷卻尚未爆炸和破壞的物品,控制火勢對其威脅。組織突擊力量,設法掩護疏散爆炸毒害危險品,為順利滅火和成功排險創造條件。
5.加強掩護,確保全全。在滅火戰鬥中,要做好防爆炸、防火燒、防毒氣和防腐蝕工作。滅火人員要著隔熱服或防毒衣,佩戴防毒面具或口罩、濕毛巾等物品,並儘量利用有利於滅火、排險的安全的地形地物。在較大的事故現場,應劃出一定的"危險區",未經允許,不準隨便進入。
6.清理現場,防止復燃。化學危險物品事故成功處置後,要注意清理現場,防止某些物品沒有清除乾淨而再次復燃。撲救某些劇毒、腐蝕性物品火災或泄漏事故後,要對滅火用具、戰鬥服裝進行清洗消毒,參加滅火或搶險的人員要到醫院進行體格檢查。
7.指揮員要針對各種化學危險物品的理化性質,現場態勢,充分利用固定滅火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採取有效的工藝滅火手段和戰術對策,合理使用兵力,實施正確有效的指揮。

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國對化學品實施重點管理,無論是境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或是境外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中國,都必須依照中國的化學品法規完成應對責任。
2011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1號令),修訂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的74條款增加至102款,對企業提出更多要求。

核心內容

首次將中國GHS標準寫入《條例》,即要求化學品企業依據中國GHS標準製作及更新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這也正式宣告中國GHS的實施進入法規層面;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增加登記要求;化學品使用企業增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要求。

安全管理範圍

任何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化學品,即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都受到該條例管轄,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及處置企業。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化學品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並適時更新,修訂後目錄化學品收錄量將會從原來的3800個(2002版)增至7000個左右。

登記企業責任

  1. 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 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 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鑑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 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諮詢服務;
  6. 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登記資料

  1.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 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 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4. 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複製件1份;
  5. 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準編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