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封建制經濟

印度封建制經濟

印度封建制經濟是公元 4~18世紀中葉印度封建主奴役依附農民的剝削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封建制經濟
  • 時期:4~18世紀中葉
  • 史料:《佛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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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徵

這一時代經濟的基本特徵是:
①以鐵鏵犁為主要生產工具的畜耕農業占統治地位,輔有家庭手工業和手工製造業。
②城鄉商品經濟發展緩慢,17世紀以前,自然經濟占絕對統治地位。
③印席屢遭外族入侵,地權不斷變化。中央政權強盛時,盛行封建土地國有制,其通行範圍依王國疆域的大小而異;中央政權軟弱時,土地私有制迅速發展,特別是在印度次大陸南端和群山梗阻的地區,始終保持著世襲土著王公的土地私有制。
④種姓制和村社長期存在,社會勞動分工按種姓劃分,村社內農業和手工業牢固結合。
這些特點決定了印度封建制經濟具有穩固性、保守性和發展的緩慢性。

發展

形成

4~7世紀中葉,王權強大,國王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除了占有大部分土地外,也將部分土地封賜給教俗封建主充作食邑。據中國東晉高僧法顯(約337~約422)的《佛國記》所載,笈多王朝時,“王之侍衛左右皆有俸祿”。及至戒日帝國,中國唐朝高僧玄奘(602~664)在其《大唐西域記》中更明確記載:“王田之內,大分為四:一充國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輔佐宰臣;三賞聰睿碩學高才;四樹福田,給諸異道。宰牧、輔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最初,這種食邑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官職俸祿,由受封者終身占有,但後來逐漸轉化為封建主的世襲領地。
國王及僧侶封建主占有的土地由組織在村社裡的農民耕種。在連同土地和農民一起被封賜的村社中,由於鐵制工具的日益廣泛採用,大家族的共同經濟已分化為單個的家庭經濟。一部分村民從事農業,另一部分村民從事手工業,一個村社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生產單位,農民要向國王或領主繳納約為收成1/6的實物地租,另外還要負擔各種附加捐稅和修築灌溉工程、建造寺廟等勞役。
這一時期印度的城市多從古代沿襲下來,工商業較活躍。手工業以紡織業為主,交換在封建主居住的各城市間進行。由於苛重的封建剝削,農民經濟幾乎沒有剩餘,城鄉交換隻限於在不定期集市上買賣鹽鐵等貨物。農村範圍內的交換以物物交換和慣例為基礎。
這一時期印度種姓制度有很大變化:婆羅門剎帝利為封建統治階級;吠舍僅指“貿遷有無,逐利遠近”的商人和高利貸者;首陀羅則成為“肆力疇隴,勤身稼穡”的農民。除四種姓外,還有大量雜姓,“各隨類聚,難以詳載”。種姓制度中最低下、最受歧視的種姓是旃荼羅。各種姓職業世襲,嚴格實行內婚制。

發展

7世紀中葉至12世紀末印度進入土邦割據時期(亦稱拉其普特時期),這時期土地私有制有所發展。土邦主將大量土地無條件贈給僧俗封建主,受地者擁有經濟特權和行政權力。此外,自 7世紀起已經有了以服役為條件的租地。這些租地最初只是及身而止,但很快成為租用者的世襲領地。村社發生分化,由高級種姓擔任的村長和文書兼有普通份地和職務份地,逐漸演變為小封建主(特哈庫爾)。這一時期由於戰爭,城市數量減少,封建主將農村手工業者遷入城市,按行業組成提。提之間互不通婚,職業世襲。每個提都有自己的領袖和會議,監督種姓規章在生產、生活中的執行情況。城市手工業主要生產封建主需要的奢侈品和武器。手工業者除經營手工業外,還要從事農業生產,城市生產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
13~16世紀初,信奉伊斯蘭教的阿富汗人在印度次大陸北部建立德里蘇丹國,封建制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蘇丹國家沒收了土著封建主的一切土地,重建土地國有制。除蘇丹直轄地(哈斯)、伊斯蘭教特權階層和清真寺田(伊納姆)外,絕大部分國有土地都以伊克塔(采邑)的形式分封給穆斯林軍事貴族占有。伊克塔最初只限受封者(伊克塔達)終身享用,收取租稅,死後歸還蘇丹。14世紀以後,中央政權軟弱,伊克塔成為世襲領地。種地的農民要繳納1/3至1/2的租稅、花樣繁多的苛捐和服各種傳統的勞役。非伊斯蘭教徒還要繳納人頭稅。蘇丹國家實行包稅制,包稅人繳納稅款後,便肆意勒索農民。
德里蘇丹時興建了許多大城市,招來農村手工業者,使城市工商業得到較大的發展。城鄉聯繫加強,商品貨幣關係發展,農村租賦的一部分已改用貨幣繳納,加速了農村的分化。
大約與德里蘇丹同時,位於德乾高原南部的印度教國家維查耶那加爾(1336~1565),土地私有制占統治地位,土地買賣廣泛流行。
莫臥兒帝國統治前期(16~17世紀中葉),特別是皇帝阿克巴(1542~1605)統一次大陸後,印度社會經濟達到極盛。這一時期繼續發展了德里蘇丹的軍事采邑制。皇帝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直轄少量土地,而把大片土地封賜給有軍功的伊斯蘭教封建主。這種軍事采邑,稱為“札吉爾”。受封人即札吉達爾,可終身向領地徵收租稅,但必須以服役為條件,戰時率兵出征,平時提供勞力。札吉爾是當時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此外,在帝國邊境地區,一些土著部落王公或部落首領還保有世襲的領地,這部分人被稱為柴明達爾。他們以皇帝為宗主,定期納貢。這一時期,封建主對村社農民的剝削仍很殘酷,農民要繳納相當於收成1/3的貨幣地租,還要負擔沉重的捐稅和勞役。城市數量增加,但多數城市仍主要是封建統治者駐地,不是工商業中心,少數經濟中心城市也完全依附封建主。手工業者受種姓制度的束縛,不可能對生產技術有顯著改進。

瓦解

從17世紀末至18世紀上半葉,一些地區由於耕作方法和農具的改進,有了較多的剩餘產品。隨著帝國宮廷、軍隊寄生性消費的增長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城市和沿海地區手工業和商業也有大發展。城鄉商品經濟的增長使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受到嚴重衝擊。在城市,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開始奴役小手工業者,控制他們的生產活動,使他們淪為僱工,有些地區已出現商人經營的雇有十幾個人的繅絲手工工場,出現了資本主義關係的萌芽。在農村,商品貨幣關係滲入,村社內部分化加劇,許多農民落入高利貸者手中,村社制度開始解體。另外,封建主貪求貨幣,提高租額,使階級矛盾日趨尖銳。札吉達爾揮霍無度,不得不向高利貸者舉債,一些高利貸者取得了包稅權,札吉達爾制遭到破壞,動搖了莫臥兒帝國的經濟基礎。隨著英國殖民侵略的深入,自18世紀中葉起,印度封建經濟趨於瓦解,逐漸被殖民地經濟所取代。

帝國時期的封建制度

印度的封建制度萌芽於笈多王朝,在戒日王朝時期被充分確立。印度土地本為國有,稱「王田」,王田被劃為四個部份,一為國用,以征田賦,充作祭祀、王室花費之用,二為封建,用來封賜大臣宰相,上至大臣,下至官員幕僚皆有不等的封邑,三賞高才,給知識份子肯定,四賞異道,賞給宗教團體.以求福德,故稱福田,實際上是「教田」,由於帝王大量布施,令婆羅門教祭司、佛教寺院及印度教神廟都有大量土地,成為大土地所有者。

研究史料

我國東晉高僧法顯所著《佛國記》和唐朝高僧玄奘所著《大唐西域記》,不僅是研究印度佛教的重要文獻,而且是研究古代印度社會不可多得的史料。從這兩部重要著作中,可以窺探出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過程及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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