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附則,

職責調整

一 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民族宗教語言文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2.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3.加強處置內地涉及自治州少數民族的案(事)件和矛盾糾紛。
二 增加的職責。
1.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活動。
2.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管理。
3.制止零散朝覲工作。
4.對非法宗教活動的界定與處理。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實施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及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和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決定;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 協同有關部門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之間、宗教之間、教派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 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和研究處理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對民族成分進行認定。
四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自治州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和語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
五 擬訂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活動,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和模範個人表彰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有關工作。
六 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擬訂民宗系統幹部培養規劃並組織落實。
七 參與擬訂自治州發展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邊境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有關問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扶貧工作;參與協調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興邊富民行動項目的選報與監督實施;負責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八 參與擬訂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相應事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好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組織參加全國、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九 配合有關部門承辦自治州民族教育援助、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一) 負責對非法宗教活動的界定與處理;防止和依法處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管理。
(十二) 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各縣市、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情況;擬訂自治州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法制建設,依法監督執行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使用民漢兩種語言,管理自治州語言文字社會套用;研究提出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規範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指導各民族之間互學語言文字。
(十三) 組織協調自治州民族、宗教、語言文字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和合作;協調做好民族、宗教、語言文字政策的對外宣傳和對外交往等工作;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流活動;協助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四) 指導、檢查民族宗教系統的業務工作。
(十五) 協助宗教團體管理宗教教職人員及其他事務。
(十六) 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民族、宗教、語言文字方面的建議、提案等;做好行業應急管理和處置內地涉及自治州少數民族的案(事)件;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事宜;參與擬訂自治州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研農村牧區、邊境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做好發達地區與自治州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和國家給予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項目選報工作;負責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企業申報及日常管理;負責少數民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負責自治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相關工作,組織參加自治區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負責少數民族成分的認定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及分析工作;組織接待和安排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二宗教事務科。
負責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工作;對有關各宗教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辦理各教事務方面的具體意見,依法加強對各宗教有關事務的管理;負責辦理有關清真寺、寺廟修建、維修、自養和宗教房產事務,加強對各清真寺、寺廟的管理;參與有關各宗教方面經費的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解決各宗教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好反滲透工作;負責宗教信息工作,負責處理與宗教事務相關的來信來訪事宜;負責管理宗教外事工作,組織實施朝覲工作;做好制止零散朝覲工作;擬訂培訓宗教教職人員的規劃、計畫;負責提出各宗教教職人員選拔、培養意見;負責經文點的管理工作;協助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工作和在校生的培養及畢業分配工作;負責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組織開展“平安宗教活動場所”的創建、深化提高與“雙五好”評選表彰活動;負責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等的年度檢查工作;整理、編撰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文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圖書、音像製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的審查和審核。
三語言文字科。
研究擬訂全州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各項任務;研究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縣市、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負責管理全州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研究制定規範標準,提出推廣規範的措施;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和人員、地名審音定字工作;組織開展規範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承擔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工作;組織實施國語測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監督檢查各縣市、各部門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及社會用字情況;組織指導各民族之間互學語言文字工作;指導翻譯隊伍培訓教育等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行政執法監督科。
負責監督檢查涉及民族、宗教和語言文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監督和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事宜;負責對非法宗教活動的界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非法宗教活動進行處理;承擔清真食品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依法行政、機關行政效能運行情況的督查;承辦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事項。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5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伊斯蘭教協會。列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專職秘書長,科級)。
主要職責:對伊斯蘭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民眾進行愛國主義、遵紀守法等教育;指導伊斯蘭教教務活動;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考核、聘用、發證工作;開展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工作;指導經文班(點)的教學工作;開展清真寺、宗教人士評比活動;協助辦理清真寺的修建、維修、自養和宗教房產管理等事務;認真做好《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宣講的推廣工作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佛教協會。列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專職秘書長,科級)。
主要職責:負責佛教方面的工作,對宗教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遵紀守法等教育;指導佛教教務活動;開展對佛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工作;開展寺院、宗教人士評比活動;協助辦理寺廟的修建、維修、自養和宗教房產管理等事務;負責佛教的信息工作;處理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事宜。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胡都木蒙文推廣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負責開展胡都木蒙文在蒙語新聞工作中的使用;負責做好胡都木蒙文在蒙語教育工作中的使用,開展對全州蒙古族中學教師隊伍的培訓;負責與“八協”協調,提供全州蒙古族中國小教材供應;負責胡都木蒙文信息工作;處理有關來信來訪工作。
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管理。列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承辦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自治州州級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模範個人創建、審核、評選、年度考核及相關工作;辦理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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