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行政訴訟法

南韓行政訴訟法,是指1951年8月24日頒布。共40條,主要內容:(1)該法的適用範圍;(2)當事人起訴的條件,確立了行政訴願前置原則;(3)法院的管轄;(4)行政訴訟的被告為原處分行政機關;(5)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6)法院的調査取證權,並且法院有權認定行政訴訟當事人未提起的事實;(7)法院對停止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有決定權。

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特別程式和判決的普遍拘束力;該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準用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該法的制定和頒布奠定了南韓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南韓的行政訴訟制度和英美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類似,而和法國等大陸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屬於不同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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