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樹立以質取勝、追求卓越的發展理念,推動全社會創造卓越質量,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競爭力,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通政規〔2012〕6號
  • 頒布時間:2012-8-20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通政規〔2012〕6號
頒布時間:2012-8-20

管理辦法

第一條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授予在質量管理和經營績效上取得突出成績,具有行業標桿示範帶動作用的農業、工業、建築業和服務業企業,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根據優中選優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經單位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確定。評審市長質量獎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原則上每個產業門類每年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不超過1家。
第五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南通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建立評審專家庫,制定評審專家和監督員工作守則,對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制訂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式;
(五)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向社會公示;
(六)提請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
(七)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每年從專家庫中選聘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式等;
(二)組織開展卓越績效管理評審標準培訓,指導單位建立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
(三)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並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管理與監督處,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地區和本行業創建市長質量獎企業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以及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應在社會各界公認的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行業質量專家和企業優秀管理者或首席質量官中優先推薦,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溝通能力;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具有國家質檢總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質量工程師證書;
(三)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接受過卓越績效管理評價準則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並經培訓考核取得評審資格證書;
(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借鑑和吸收國外質量獎評定標準和全國質量獎評定標準,等同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制定。
第十條 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可按農業、工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等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調整完善。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
第十二條 單位申報市長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5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發展工作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連續3年榮獲下列榮譽獎項之一的:
1.“南通市質量標兵企業”稱號;
2.獲得江蘇省質量獎稱號;
3.連續3年中兩年獲得魯班獎或國優工程企業;
4.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榮譽企業。
(四)近3年,取得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上繳稅收、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5位;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質量、資信、契約等誠信信譽和社會聲譽,“三廢治理”達標。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政策的;
(二)近3年國家、行業和省、市產(商)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內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安全(一年內一般事故超過3起)、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紀錄的;
(四)近3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項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五)近3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日期及相關工作安排,組建專家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應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各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評審小組進行現場審核,並形成現場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在對申報單位的《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和現場審定報告等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評審工作報告,提出獲獎單位推薦名單,並將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核專家委員會提交的獲獎單位推薦名單,確定擬獲獎單位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查實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作出書面結論,並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獲獎單位名單,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批准。經市政府審定後對獲獎單位進行表彰,向獲獎單位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和50萬元獎金。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內部質量改進、社會公益活動和對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按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和縣(市)財政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及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統稱評審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或參與相關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對參評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嚴禁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收受財物、徇私舞弊。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評審工作人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聘請紀檢及行風監督人員為市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員,全程督察跟蹤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反饋評審員和接受評審企業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申報資格,已獲獎的,追回獎牌和獎金,並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
第二十五條 接受評審的單位須對評審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及其廉潔自律情況作出評價,評審工作人員須對接受評審的單位的守紀情況作出評價,由雙方分別將所作評價反饋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每年初應填報《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年報表》及自我評價報告,交各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由各地質量強(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3月底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3年內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
(二)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
(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等相關方面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以及產品、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屬實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並將撤銷決定予以公告,追回獎牌和獎金。
第二十九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3年的單位,在按當年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單位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三十條 領導小組應有計畫地在各產業領域推行卓越績管理模式,加強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擴大市長質量獎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基礎研究、套用推廣、諮詢服務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三十一條 獲獎單位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培訓和孵化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引導和扶持質量發展的義務,並持續改進質量,研究質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術,創造出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同時應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加領導小組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三十二條 獲獎單位在宣傳資料、產品包裝等經營活動中,涉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按照獲獎年度進行標識標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通政發〔2009〕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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