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通政發〔2003〕5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3-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南通市
【發布文號】通政發〔2003〕56號
【發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2003-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
(通政發〔2003〕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使之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在全體會議期間以及閉會期間調查研究和視察活動中所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辦法所稱提案,是指全國、省、市政協委員,以及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以及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辦理建議、提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四條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協調和指導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五條市政府領導對涉及分管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要親自參加辦理工作;對重要建議、提案及辦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由市政府集體研究辦理。
各承辦單位必須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位分管負責同志作為本部門或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責任人。對重大、疑難問題,應由承辦單位領導集體研究辦理。
各承辦單位辦公室(秘書處)負責本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履行扎口管理、檢查、協調等職責。
第六條建議、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交辦機關)交辦。
市人大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建議和提案,分別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負責交辦。
市人大和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建議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分別轉交給市政府,再由市政府辦公室交辦或直接承辦。
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全國和省人大代表建議、全國和省政協委員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交辦。
第七條建議、提案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交辦機關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即協辦)單位。
第八條各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認真清點分類,如數登記,逐件提出辦理意見,落實辦理人員。對確實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必須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對延誤轉辦時間影響整體辦理工作進度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每年市政府接到承辦任務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制定辦理方案並明確具體工作要求。
各承辦單位要狠抓工作落實,改進辦理方式,不斷提高辦理質量。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抓緊時間及時解決;因受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應制訂計畫、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如實向人大代表(以下簡稱建議人)和政協委員(以下簡稱提案人)說明原由,解釋清楚,取得諒解。
第十條答覆意見必須意思明確、態度誠懇,不得答非所問、敷衍了事;做到情況不明不答覆,內容不實不答覆,措施不力不答覆。不得以向上級機關的請示代替答覆。
第十一條辦理結果分為解決、採納、解釋和參考四類。
A類:解決。即所提問題已經解決。包括以下情形: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所提建議已被採納的;所提問題受法律、法規、政策或財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決,但承辦單位積極採取措施使能夠解決的部分已得到解決的;所提問題需要調查的,承辦單位已經作了調查研究,在答覆中實事求是地說明調查過程和結果的。
B類:採納。所提問題正在解決。包括以下情形:所提問題已列入發展規劃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所提問題由於受客觀條件限制,暫不能解決,但承辦單位已提出具體措施,列入工作計畫的;所提問題承辦單位正在著手研究解決的;所提問題承辦單位認為應當解決,因時機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但已經提出了今後解決的具體意見,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才能實施,先向建議人、提案人作出說明性答覆的。
C類:解釋。即所提問題無法解決,只能作出解釋。包括以下情形:所提問題從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與全局利益不符,給予詳細解釋不能解決的原因的;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所提問題目前確實無法解決,給予詳細解釋說明的;所提建議與現行法律法規或政策相牴觸,給予詳細解釋說明的。
D類:參考。即所提問題需向上級反映或留作參考。
辦理結果應在答覆的第一頁右上角用相應的"A"、"B"、"C"、"D"符號標明。
第十二條各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對市人大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所提建議和提案,一般在交辦機關交辦後3個月內答覆完畢;確因難度較大不能如期答覆的,需報經交辦機關同意,可先向建議人、提案人簡要說明情況,推遲答覆時間,但正式答覆最遲不得超過交辦後的6個月。
對市人大和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建議和提案,一般在交辦後的3個月內辦結。
對全國和省人大代表建議、全國和省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一般在交辦後的1個月內辦結。
第十三條各建議、提案的主辦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建議人和提案人。
對市人大代表建議,由各承辦單位直接答覆建議人。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室各一式兩份。
對市政協委員提案,由各承辦單位答覆提案人,同時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室各一式兩份。
對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委員和省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單位應答覆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再統一答覆建議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有關部門。
建議、提案是多位代表、委員提出的,答覆意見要分別寄(送)建議人和提案人。但對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黨派界別名義提出的建議、提案,答覆件不寄(送)個人,只需寄(送)1-2份給該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政協和該黨派界別。
第十四條會辦單位應當在交辦機關交辦後1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寄(送)主辦單位。會辦單位不直接答覆建議人和提案人。主辦單位應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匯總答覆建議人和提案人,並抄送會辦單位。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主辦單位負責同志應當及時牽頭協調;經協調仍未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匯總各方面意見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內容相同的建議、提案,可以併案答覆。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應當採取走訪、座談、視察、現場辦理等多種形式"開門"辦理建議和提案,並主動徵詢建議人、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提高滿意率。市政府領導按照分工參加與辦理工作相關的視察活動。對建議人、提案人表示不滿意的答覆,必須在收到建議人、提案人的不滿意反饋後的1個月內重新答覆。
第十七條答覆意見須經單位負責同志審簽,按規定的行文格式(附後)採用國際標準A4型公文文頭紙列印。
第十八條各承辦單位對列為正在解決或列入計畫、規劃解決的建議、提案,在答覆代表或委員後,應認真檢查落實,並對下列建議、提案實行跟蹤辦理制度:
(一)所提問題年內可以解決完畢的建議和提案;
(二)所提問題不能一次性解決、需要跨年度解決的建議和提案。
第十九條各承辦單位應當認真做好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有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歸檔材料包括承辦原件、答覆、辦理過程中的領導批示、業務部門的意見以及建議人、提案人的反饋意見等等,保證立卷歸檔的完整性。
第二十條各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總結辦理工作。主辦建議、提案5件以上的單位,應當在辦結後及時向交辦機關報送書面總結。
在每年辦理工作結束後,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提交辦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承辦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辦理以致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進。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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