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管理,規範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行為,充分發揮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在南山區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中的作用,進一步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式化,按照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則,依據南山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及《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審核聘任為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專家庫成員,以獨立身份參加產業扶持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論證、驗收、諮詢等工作的各類專業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統一建庫、動態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原則。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專家庫由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相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評審專家庫進行構建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四條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各類評審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應從本專家庫中選取。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是評審專家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負責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審核和修訂;
(二)審核專家庫評審專家名單 ;
(三)監督管理產業扶持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四)對產業扶持資金資助項目評審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
第六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及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徵集與本單位職能相關的評審專家;
(二)對本單位所負責的產業扶持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和監督;
(三)對相關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四)組織對相關評審專家的評審質量進行評價;
(五)對在本單位所負責的資助項目評審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產業扶持資金專家庫原則上用於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各類資助項目所需的諮詢、論證、評審和驗收等相關事務。其它情形確需使用本專家庫的,由使用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分為普通專家、資深專家和行業特備專家。
第九條 普通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資助項目的評審過程中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具有本科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碩士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或者具有博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在其專業領域有長期積累和沉澱;
(三)熟悉政府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掌握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能勝任政府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四)健康狀況良好,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五)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的監督管理;
(六)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二)項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是指經廣東省人事部門頒發或者核准認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同等專業水平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根據不同專業領域進行個別界定。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可以聘任為資深專家:
(一)兩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孔雀計畫”入選人才、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教授級高級職稱人員及行業領軍人才;
(二)主持過國家、省、市級重大項目人才;
(三)有關政府部門或行業的專業管理人員,具有研究、制定、貫徹相關專業領域制度和政策的豐富經驗,在本單位擔任中高層領導職務;
(四)表現突出、年度考核優秀的普通專家。
第十一條 專家庫面向社會各界徵選專家,徵選地域包括國內和香港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入庫專家的審查工作。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向上述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也可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
第十二條專家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報信息,並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最多只能評審兩個對口的一級專業。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根據專家申請人的工作經歷、職稱類別、專業特長和獲獎情況等信息,嚴格審核專家評審類別,同時根據專家使用評價情況,動態管理庫內專家的評審類別。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和考核,接受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反饋和投訴;同時根據專家考核情況,建立評審專家的獎懲淘汰機制。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三年。審核合格後, 通知專家。專家因工作調動,職務變化等造成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由中介服務機構每半年一次對專家庫進行更新與調整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了解與政府扶持項目評審相關可公開的檔案、資料、數據、背景材料;
(二)獨立為決策和評審提出諮詢、評審、驗收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專家諮詢、評審、驗收意見時可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並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獲得參與諮詢、評審、驗收活動的勞務報酬;
(五)對評審專家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可自願以書面方式辭去評審專家資格。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行業法律法規;
(二)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開展諮詢、評審和驗收工作;
(三)對承擔的諮詢、評審、驗收任務,應當認真負責,按時完成;
(四)對所提出的諮詢、評審、驗收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五)對項目的評審結果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審對象的技術、經濟、商業秘密,應自覺維護評審單位的智慧財產權;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遵循的其他規定
(一)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或者與評審單位及相關人員串通,為項目通過評審提供便利條件;
(二)因故不能參加諮詢、評審、驗收工作,應及時告知組織部門,不得自行更換;
(三)不與評審、驗收單位進行有可能影響評審、驗收結果的聯絡、溝通和見面,如需要項目申報單位補充材料,可向組織評審、驗收部門提出;
(四)不得接受或索要評審、驗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宴請、禮金、禮品;
(五)自覺迴避與評審、驗收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評審的活動,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申請資金資助的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申請資金資助的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申請資金資助的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六)對於不熟悉的行業細分領域,應當不予出具專業諮詢、評審、驗收意見,並主動申請退出相關項目的諮詢、評審、驗收工作。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建立和管理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庫系統,為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開通專家系統使用許可權。專家抽取採用“隨機抽取”的原則,在系統設定時間內自動執行專家抽取。抽取專家過程中出現需人工請假、人工補抽等特殊情形的,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評審專家的抽取申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產業扶持項目的情況合理選擇專家評審類別;
(二)填報評審項目的專家申請信息,及時、準確提交專家抽取申請;
(三)跟蹤專家系統的自動抽取,對未抽滿的申請單及時進行修改;
(四)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反饋專家申請和使用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應當在評審和驗收前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外地專家的抽取應當在評審和驗收前五個工作內進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和與項目評審、驗收的有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評審專家資格1至2年,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其計入評審專家誠信檔案,列為不良行為記錄,並予以通報;
(一)在評審、驗收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意見,影響其他專家客觀、公正評審、驗收的;
(二)刻意隱瞞評審、驗收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常現象,不向相關部門報告的;
(三)評審、驗收過程中私自與申報單位聯繫、到申報單位考察的;
(四)拒絕在評審、驗收報告或者表格上籤字,並且不書面說明理由的;
(五)評審、驗收結論被投訴且經證實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六)無故遲到30分鐘以上、擅自離開評審、驗收現場或者未經組織機構批准中途退出評審、驗收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計入評審專家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虛假材料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委託他人代替參與評審、驗收的;
(三)評審專家之間串通或者與其他評審參加人串通,違背公正原則,影響、干預或者內定評審、驗收結果的;
(四)不良行為記錄達到2次以上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的;
(七)其他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對評審專家的違規處理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評審、驗收組織機構或工作人員在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暗箱操作違規指定評審專家的,或者故意對外泄漏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以及不正當干預產業扶持資金評審專家工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或者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管理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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