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努力打造深圳“雙中心”,加快形成與城市中心區相匹配的經濟、科技、文化等綜合功能等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努力打造深圳“雙中心”,加快形成與城市中心區相匹配的經濟、科技、文化等綜合功能,建設宜居宜業的國際化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和可持續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鼓勵、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促進創新驅動和提升全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
第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作為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決策審批機構。根據對扶持類別、範圍和對象的不同側重,專項資金下設節能減排、經濟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工作、綠色建築、文化產業發展等六個分項資金,區發展改革局、經濟促進局、科技創新局、人力資源局、住房建設局、文產辦分別為六個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與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關的各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就各分項資金的撤銷、新設、合併及修訂、調整提出方案,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後按程式報請區政府批准印發。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採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具體包括評審類資助、核准類資助和專項類資助。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淘汰原則;核准類項目適用普惠性原則;專項類項目適用一事一議原則。各類申報項目的性質、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等,以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項目完成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以下簡稱“事前資助項目”),應與主管部門簽訂契約,明確資金使用要求;在項目完成後申請獲得的專項資金,應視同其自有資金,由申請單位依法依規安排使用;對單位獲得的獎勵類資助,主管部門可根據獎勵性質對資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預算管理。
(一)各主管部門對下一年度產業發展目標進行預測,編制下一年度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結構、重點。
(二)區財政局根據各主管部門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結合下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和經濟發展目標,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總規模和各分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一併納入區年度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各主管部門依據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在批覆的分項資金預算額度內進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備案。
(四)同一分項資金內不同扶持類別的資金額度,可由各主管部門按實際需求和使用情況在各自預算額度內統籌調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持類別、扶持範圍和扶持對象的不同特點,分別採用評審、核准等辦法確定扶持項目,實行自願申報、科學決策和績效評估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扶持對象、扶持措施,根據各分項資金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各主管部門的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組成人員包括區法制辦、發改、經促、科創、財政、人資、住建、統計、文產辦、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決策權、監督權,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企業發展服務中心。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相關分項資金的使用操作規程、申報指南;
(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分項資金下一年度預算和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工作;
(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關分項資金上年度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
(四)審核項目申請,組織開展項目考察、評審和核准工作,提出資金支持意見,處理項目申報單位的質疑或投訴;
(五)會同區財政部門分批次下達項目資助計畫;
(六)對事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將企業違規申報和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及時反饋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組織開展分項資金使用績效評估。
第十條 區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為專項資金的綜合服務部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產業扶持政策、資金使用操作規程、申報指南等檔案的發布和項目申報受理、公示等相關工作;
(二)對各主管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的材料進行統籌覆核;
(三)根據各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
(四)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的印發和會議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五)負責管理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台和南山區產業扶持資金專家庫,並根據各主管部門反饋信息建立企業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審核各主管部門年度資金預算及上年度決算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二)對各主管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的具體資金使用計畫進行覆核;
(三)配合各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助計畫,及時安排資金;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區統計部門配合各主管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安排與管理
第十三條 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
(一)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二)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資金扶持;
(三)專項資金評審類資助,同一單位每一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超過一個,連續資助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四)對區屬各事業單位,每家單位同一年度獲得的專項資金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對於超過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門認為確實有必要增加資助的,該主管部門應向領導小組會議提交專項申請。
第十四條 除外情形:
(一)總部落戶資助、出口信保補貼、榮譽類獎勵、“人才領航計畫”資助、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資助、“領航團隊”資助、國內外發明專利資助、風險代償及風險補償類資助不受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資助金額限制。
(二)榮譽類獎勵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的榮譽獎項。區政府對國家、省、市頒發、授予的榮譽類獎項的配套獎勵,視同榮譽類獎勵。
第十五條 事前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原則上實行銀行監管制度。按照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的契約,採用委託銀行監管的方式,根據受資助項目的完成進度情況分批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扶持的單位需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在獲得資助後連續三年如實在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台填報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累計獲得資金扶持額度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原則上應書面承諾五年內註冊登記地址不搬離南山區,不改變在南山區的納稅義務,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事前項目資助的單位,因故取消項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或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已無必要時,應及時申報並辦理契約解除手續。契約解除後,負責管理該資金的主管部門應視情況組織審計並及時收回剩餘專項資金。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統一受理、分別初審、集中審批”的管理模式。相關政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南山轄區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範健全的財務制度。
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創業之星”大賽參賽者、國內外發明專利資助申請者、軟科學項目申請單位、在南山區註冊的合夥制企業、在深圳市註冊的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在南山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深圳市註冊的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等組織和申請綠色建築分項資金扶持項目的企業,其服務對象為南山轄區企業、建設項目的,可不受註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人、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四)提出資助申請後,將企業註冊地搬離南山和未按規定提交統計報表、在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台填報相關數據的;
(五)近三年記憶體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不合格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申請與審核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單位按照相關資金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備齊資料,通過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台提出資助申請,並按要求將有關材料遞交區企業發展服務中心視窗;
(二)區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單位申請,根據單位申請和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規定,對申請單位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將企業申請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門;
(三)對已受理的申請,各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或進行核准;
(四)各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或核准結果,按照扶持類別,分批次編制項目資助計畫,經區財政部門覆核並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南山局和區統計局對企業註冊情況和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
(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對各主管部門提交的專項資金項目資助計畫進行審定;
(六)區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將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的專項資金項目資助計畫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七)對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的,各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下達資金計畫;
(八)對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事前資助項目,各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專項契約;
(九)區財政部門及時安排資金,各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事前資助項目堅持項目到期驗收再申請的原則。事前資助項目到期後一個月內未提出驗收或項目延期申請、三個月內未獲得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批准延期的,暫停相關單位事前資助項目申請資格,待項目驗收評估達標一年後重新恢復其申請資格。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專項資金,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企業的發展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採取商業賄賂等其它不正當手段申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情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財政資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被證實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單位,以及該單位法人、實際控制人設立或控制的相關單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其錄入誠信黑名單,五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與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評審機構及專家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受資助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違法違規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深南府辦〔2012〕21號)及各分項資金使用操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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