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

《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是關於辦理單獨二胎申請的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單獨兩孩申請的審批對象、審批機關、申請材料、辦理流程、配套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關於印發《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寧人口計生委規〔2014〕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
  • 施行:自4月1日起施行
  • 關於:辦理單獨二胎申請
  • 審議通過:2014年3月28日
概述,辦法全文,

概述

各區人口計生局:
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即單獨兩孩政策)在我省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好《決定》,紮實穩妥有序地實施單獨兩孩再生育審批工作,根據江蘇省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計畫生育證件辦理工作的通知》(蘇人口計生規〔2013〕2號)、《單獨兩孩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蘇人口計生規〔2014〕1號)要求,我委制定了《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1日
南京市關於再生育子女審批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方便民眾,提高再生育子女審批工作效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江蘇省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簡化和規範計畫生育證件辦理工作的通知》(蘇人口計生規〔2013〕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一、審批對象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及南京市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規定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二、審批機關
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再生育的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請材料
(一)基本材料。辦理手續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供下列基本材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或證明孩子出生的相關材料)、夫妻雙方近期1寸或2寸合影照片2張。
申請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應出具戶籍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婚育證明;省內的應出具戶籍地街道(鎮)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婚育證明。
申請夫妻一方或雙方系國家工作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二)不同再生育孩子條款證明材料。除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再生育的不同條款所需證明材料(見附屬檔案2)。
(三)“單獨兩孩”證明材料。符合“單獨兩孩”條件的夫妻,獨生子女一方及其父母均為本市戶籍,其父母婚姻、生育情況沒有變化的,可出具其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證明作為審核的證明材料。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應出具戶籍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婚育證明;省內應出具戶籍地街道(鎮)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婚育證明。
四、辦理流程
街道(鎮)自出具《再生育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將審核材料上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見附屬檔案3)
若情況清楚、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一)申請。再生育孩子的夫妻,可到本市居民一方戶籍地的社區(村)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再生育申請審批表》,提供基本材料以及依據再生育的不同條款所需的證明材料,並簽訂《婚育情況承諾書》(見附屬檔案4)。
(二)受理。社區(村)受街道(鎮)委託受理轄區內再生育孩子的申請。受委託的社區(村)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其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當場出具《補正再生育申請材料通知書》(見附屬檔案5)。對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經辦人應當場審核無誤後退還原件(證明材料類除外),在複印件上註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並由經辦人和申請人簽字後留存,出具《再生育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6)。社區(村)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簽署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到街道(鎮),並自受理之日起公示10日,公示期滿後應將結果反饋街道(鎮)。
(三)審查。街道(鎮)對情況清楚,材料齊全的將審核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1日內上報區人口計生部門。
特殊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本市人戶分離的可通過申請人現居住地或戶籍地的街道(鎮)協查,協查的街道(鎮)一般應在3日內將協查結果告知對方;申請人戶籍在市外的可以通過當地有關部門或單位了解情況,並做好協查記錄,街道可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上報區人口計生部門。
(四)決定與送達。區人口計生部門自收到街道(鎮)上報意見之日起5日內作出再生育審批決定。因舉報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調查的,應在30日內作出再生育審批決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製作《批准再生育決定書》,頒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製作《不予批准再生育決定書》。
街道(鎮)應在2日內通知申請人,在7日內將《批准再生育決定書》和《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將《不予批准再生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五、配套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區為單位規範“一次性告知”內容。告知內容包括現行生育政策、辦證所需證件或證明材料、審批流程、辦證人員的聯繫方式和辦理地點等。可採取折頁、辦證證明材料表單、公示欄、微博等多種告知形式。
(二)個人承諾制度。全面推行婚育情況承諾制,再生育子女申請,申請人應簽訂《婚育情況承諾書》,根據再生育申請所涉及的條款內容,應寫明符合再生育具體條款、婚姻、生育、子女等情況。
(三)首接負責制。再生育孩子夫妻可自主選擇一方戶籍地申請,夫妻一方戶籍地街道(鎮)受理後應函告另一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夫妻雙方戶籍地因受理髮生爭議的,戶籍在本區的,由區人口計生部門指定受理地,跨區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指定受理地。受理的街道(鎮)需要另一方戶籍地的街道(鎮)配合調查的,一般在3日內反饋調查結果。
(四)公示制度。社區(村)自受理之日起在本社區(村)公示10日,對涉及民眾身份證號、居住地址、電話號碼、婚史變動情況以及孩子傷病殘等級、死亡、收養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時限截止後及時撤回。區人口計生部門在區人口網站設定《公示欄》,按年度逐月公示當月批准再生育孩子人員的情況(內容包括:批准再生育決定書編號、姓名、戶籍地),以便申請人查詢,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再生育證管理制度。
1、已取得《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的夫妻決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批准再生育決定書》的區人口計生部門辦理撤銷手續並退回《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2、申請再生育孩子時,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實的,其獲取的《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自始無效。
3、對於無效的《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當事人應當主動到出具《批准再生育決定書》的區人口計生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退回《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區人口計生部門發現已作出的再生育決定無效的,應當予以撤銷,並通知當事人退回《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六)信息管理制度。街道(鎮)應及時登記或註銷發放《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的信息。對已婚育齡婦女婚姻、生育情況發生變化後應及時在《南京市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變更。批准再生育或違法生育的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予以註銷,並以適當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實際,對本地計畫生育證件辦理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清理,取消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取消辦理證件設定的前置條件。各區要普遍對基層計畫生育證件辦理人員進行輪訓。要加強辦證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切實轉變服務態度,真正做到服務熱情,語言文明,行為規範。要全面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相關政策,正確使用文書,切實將本實施辦法落實到位。
(二)全面公開辦理服務事項。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根據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政府信息公開等要求,加大計畫生育證件辦理事項的宣傳和主動公開的力度,將計畫生育證件辦理相關工作規定和信息在各級政府網、人口計生網站、各級辦事場所、社區(村)公開欄等公開。
(三)創新各種辦理形式。推行委託辦理,對當事人確有特殊原因或實際困難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其近親屬代為辦理。人口計生部門憑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相關申請和身份證明,予以受理辦理。推行行政事項代理服務制度,已經實行代理服務制度的區,應制定具體規定,加強規範操作和對代理人員的培訓,並保護當事人隱私。推行上門辦理和預約辦理。對有特殊困難的民眾,主動上門辦理,同時可以約定雙方合適的時間辦理。推行網上辦理。依託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人口計生綜合信息平台等,積極開展網上申請辦證,方便民眾查詢辦理情況。有條件的地區,推行證件網上辦理。
(四)強化責任落實和考核監督。各地要明確計畫生育證件受理辦理部門人員的崗位職責,將證件辦理作為人口計生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對辦證過程中相互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態度粗暴、增設辦證條件、增加手續資料、搭車收費等行為,要嚴肅處理和通報,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證件辦理機關要切實履行信息核查的職責,嚴肅查處計畫生育證件辦理過程中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再生育審批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