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

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

是由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5日簽署的第24號檔案令,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對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統一管理的規定性檔案,旨在加強夫子廟地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景區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3-10-15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
(1993年10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夫子廟地區(以下簡稱地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景區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區範圍包括:平江府路、平江府橋、大石壩街、鈔庫街、來燕橋、瞻園路,四福巷、健康路圍合的區域。
第三條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政府負責地區的統一管理。設立夫子廟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區內的景觀保護、開發建設、商業經營、社會治安和遊覽活動的綜合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規劃、土地、城建、城管、市政公用、文化、旅遊、衛生、環境保護、環衛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地區管理機構做好地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地區內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有義務制止和檢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凡需在地區內建設各項工程和設施的,應當經地區管理機構同意,向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凡需在地區內挖掘、占用道路的,應當向地區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挖掘、占用。
需挖掘、占用內秦淮河河道岸坡的,應當向地區管理機構領取挖掘、占用執照。挖掘、占用單位或個人在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岸坡原狀,由地區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第七條凡需在地區內從事經營活的,應當向地區管理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內亮照營業。從事飲食、文化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分別領取《衛生許可證》和《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地區夜市經營實行划行歸市、劃線定位。凡需從事夜市經營活動的攤點,應當向地區管理機構領取《夜市攤位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營業。
第九條凡在地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清晰、一貨一簽、擺放醒目。
第十條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沿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門檻、台階擺攤營業。
第十一條凡需在地區內組織大型文化、商業、旅遊和宣傳活動的,應當經地區管理機構批准。
旅遊旺季,以及臨時舉辦燈會、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易會、文藝演出等其他民眾性聚集活動期間,地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第十二條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經地區管理機構批准:
(一)張掛招幌、楹聯、店名牌匾、戶外標語;
(二)設定小型戶外廣告載體、招貼欄、圃廊、櫥窗、蓬帳;
(三)安裝霓虹燈、泛光燈及其他裝飾用燈;
(四)設定其他影響市容觀瞻的標誌。
第十三條地區內實行步行街管理。地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人員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凡需進入步行街的機動車輛,應當經地區管理機構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地區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場所停放。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郵政車、環衛車、工程維修搶險車和特許車輛除外。
非機動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通行。
第十四條地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酗酒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侮辱婦女;
(二)偷盜、詐欺、敲詐勒索;
(三)無證經營、強買強賣、哄搶商品;
(四)非法兌換或索取外幣、販賣票證;
(五)販賣或傳播淫穢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違禁品;
(六)以色情招徠顧客,介紹、容留、引誘賣淫嫖宿;
(七)設局誘賭、聚眾賭博、攔道賣藝或乞討;
(八)打卦、測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九)擾亂公共秩序,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地區內的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利用地區資源進行經營活動和使用設施的,應當繳納資源和設施使用費用,專項用於地區的維護和建設。收費辦法由秦淮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護
第十六條嚴格保護地區的景觀風格,不得隨意變更建築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地區內的景觀風格規範,由秦淮區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地區內各項建築和設施,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都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嚴格保護地區內的文物古蹟、革命遺址、古建築和古樹名木。
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區內人文景物的檔案管理制度,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防盜、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加強地區內的防火安全保護。地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單位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設備,置於明顯或易取位置。
第十九條地區內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窗外和道路兩側堆放、吊掛有礙地區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條嚴禁盜竊或擅自拆除、移動和損毀地區內的市政設施、遊覽設施、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地區內的單位和住戶實行包環境整潔、包綠化管護、包秩序良好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經批准營業的各類攤點周圍的清掃保潔,由經營者負責。
地區內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內秦淮河河道及其設施的保護。地區內沿河兩岸的單位、住戶不得向河內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廢渣、糞便、泥漿、枯草等各種廢棄物。嚴禁在河內洗滌有毒有害物品和隨意損壞河道設施及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加強地區內的環境保護,一切排煙裝置、鍋爐、大灶、營業灶都應當採取有效的消煙防塵措施;煙塵、有害氣體的排放,以及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排放都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在地區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由地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物價、規劃、土地、市政公用、衛生、環境保護、環衛等部門以及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區內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地區管理機構統一行使。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地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地區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地區管理機構、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地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監督實施,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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