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特色街區管理辦法

(2012年7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特色街區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南京市
  • 公布時間:2013年4月19日
  • 批准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特色街區(以下稱特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提升特色街區品位,促進文化、旅遊和商貿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色街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特色街區內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居住、辦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特色街區範圍包括:東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兩側),北至建康路南側,西至中華路(含中華路兩側),南至琵琶街―來燕路―長樂路―鈔庫街,並包括東水關至中華門段內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兩側規劃路(含規劃路兩側)。
秦淮區人民政府對特色街區範圍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管理機構(以下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特色街區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秦淮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特色街區的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託管理機構實施。
第五條 特色街區保護和利用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合理布局各區域功能,保持歷史文化風貌。
第六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街區的培育和宣傳,發展特色旅遊服務業和文化產業,打造知名特色街區品牌。
第七條 對在特色街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秦淮區人民政府、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特色街區規劃。編制特色街區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特色街區規劃是特色街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編制確定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修改。
第九條 特色街區內貢院街段、東西市段、大石壩街段、瞻園路段等街區的功能布局應當符合特色街區規劃,特色街區功能布局具體規定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制定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特色街區規劃和功能布局,制定特色街區經營項目目錄,報秦淮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營項目目錄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在特色街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和經營項目目錄。
已有經營項目不符合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和經營項目目錄的,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其調整或者遷出。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營項目目錄控制行業業態比例。已有各類小商品交易市場,不得超比例擴大經營面積。管理機構可以引導其調整。
第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和經營項目目錄,協助做好特色街區的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涉及特色街區的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管理機構意見。
第三章 歷史文化保護
第十四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要求,制定恢復、維護特色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特色街區內建(構)築物風格應當符合南京明清傳統建築特色,坡頂灰瓦白牆,色彩以黑、白、灰為主色調。
第十六條 特色街區內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的空間格局和建築形式依法受保護,並設定專門的保護標誌,不得擅自改動和拆除。
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護、修繕,體現原址原貌;轉讓、出租的,應當將有關保護要求在轉讓、出租協定中明確。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老字號經營者給予扶持,支持其申報“中華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改建、擴建、拆除和遷移老字號建築,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繼承和發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手工藝。
管理機構應當在特色街區內協調提供場所,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傳統手工藝人開展傳承和展示活動。
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
第十九條 特色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與歷史文化特色相協調。已有不協調的,應當予以改造。
單位和個人裝修經營場所的臨街立面,或者在臨街建(構)築物上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者位置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
除老字號商戶外,店家、單位的臨街門窗應當採用透明材料。設定外側防護裝置的,應當採用格線狀透空式,不得使用封閉捲簾門窗。
第二十條 臨街建(構)築物屋頂不得架設天線、鐵架等有礙景觀的設施或者物品。設定遮陽(雨)蓬,應當按照管理機構規定的式樣、規格、色彩和位置安裝。
臨街建(構)築物空調室外機應當按照管理機構規定的位置進行安裝,外罩或者擋板符合規定的式樣、規格和色彩要求,支架底部離地面高度不低於2米,空調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構)築物外牆面和地面。
第二十一條 店招店牌的色調、形態、尺寸、燈飾等應當與建(構)築物風格、業態定位以及周邊總體環境相協調,符合特色街區的容貌標準。
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店招店牌的設定規範。
第二十二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特色街區內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納入市城市建設計畫分年度實施。
禁止擅自遷移、改造特色街區內的公共設施。確需遷移、改造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前應當書面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挖掘、占用特色街區道路、河道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機構規定的材質和式樣,對施工現場採取封閉圍擋,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二十四條 電力、排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建設和維護相關設施,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並採用符合特色街區風格的外觀設計或者進行隱蔽鋪設。
已有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設施,相關建設、維護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沿街店家、單位應當執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責任區的衛生、秩序、設施、綠化、美化符合管理要求。不得拋灑垃圾或者向樹池、路面傾倒污水。臨街陽台、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合理配置環衛設施,滿足遊客需要。
特色街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實行統一委託清運,不得向公共垃圾箱傾倒。管理機構應當協調經營者和保潔公司簽訂協定,定期清運責任區內的垃圾,保持沿街公用設施和公共場地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油煙口、污水道口、爐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廢棄物,向水體排放污水,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捕撈魚蝦,及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特色街區及周邊的交通組織方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秦淮區人民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特色街區臨時停車設施設定方案,按照規定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特色街區內實行步行街管理的區域。除救護、搶險車輛和手推式輪椅車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步行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經營項目目錄等公共信息。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秦淮風味小吃標準、風景區服務標準、風景區餐飲商戶分級管理等技術性規範。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和指導經營者制定商業經營管理公約,引導其參加或者組建相關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提高經營服務水平,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特色街區內房屋租金指導性價格,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內容、地點或者規模,不符合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和經營目錄要求的,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指導經營者進行調整變更,並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管理機構對有利於彰顯特色街區傳統文化特色的項目,可以給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投訴渠道,及時調解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管理機構審核,改建、擴建、拆除和遷移老字號建築的,按照《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管理機構同意,對經營場所的臨街立面進行裝修,或者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者位置,影響特色街區景觀的,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店招店牌不符合特色街區容貌標準的,按照《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頒布施行後,經營項目不符合特色街區規劃、功能布局和經營項目目錄,又不進行調整或者遷出,嚴重影響特色街區規劃實施的,按照《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老城城南歷史文化街區(含熙南里、朝天宮)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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