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地方法規,屬於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原則: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
  • 地區:南京市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4
【生效日期】1992-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1992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八五”期間“要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0號《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江蘇省政府蘇政發〔1991〕125號《江蘇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房改)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緩解居民住房困難,不斷改善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發展房地產業。房改要按照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要求,通過轉換機制,從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著手,將現行的實物福利分配製度逐步轉變為貨幣工資分配製度。住戶通過商品交換(買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使住房這種特殊商品進入消費品市場,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從而逐步過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投資建房的原則。在保持現有建房資金渠道不變的前提下,逐步改變由政府和單位把居民住房包下來的制度,適當增加個人在住房建設投資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單位、個人三結合籌資建房的新機制。
(二)堅持租、售、建並舉的原則。形成一個逐步提高租金,推動職工買房、加快資金回收、促進住房建設的良性循環。
(三)堅持機制轉換的原則。逐步改變現有資金分配體制,把住房資金從作為積累形式的計畫分配變為消費形式的商品交換分配,使目前實際用於職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貼轉化為明貼,並逐步納入職工工資;將現行的住房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的計畫管理體制轉化為住房作為商品生產投資的指導性計畫管理體制;在理順目前圍繞住房所發生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開放房地產市場,發展房地產金融和房地產業,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運行機制。
(四)堅持在統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分步漸進的原則。既要在房改的目標、基本政策上同國家和省保持一致,又要使房改的具體內容、措施和步驟切合我市實際。要從現實經濟狀況出發,充分考慮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採取循環漸進的辦法逐步實施。
三、奮鬥目標
(一)近期目標。“八五”期間,以改變公房低租金、無償分配為基本點。公房租金標準在房改起步階段按實際支出的維修費一項計租,“八五”末期,要力爭達到三項因素(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租金水平,實現“以租養房”。在保持原有建房資金渠道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公積金、分房繳定金、買房給優惠,開闢新的資金渠道,建立市、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三級住房基金,加快住房建設。“八五”期間,要建房800萬平方米,重點解決危險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難戶住房問題,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達到60~70%。
(二)中期目標。2000年,公房租金標準應達到五項因素(維修費、管理費、折舊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的成本租金水平,初步實現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九五”期間,要建房900萬平方米,重點解決人均居住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的擁擠戶住房問題,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達到70~80%。發育房地產市場,建立和健全住房資金的融資體系。
(三)長期目標。公房租金標準要達到八項因素(上述五項因素基礎上增加土地使用費、保險費和利潤)的商品租金水平,使每戶有一套舒適的住房。形成房地產市場,完善住房融資體系,完成住房商品機制的轉換,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四、主要內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公積金,提租發補貼,分房繳定金,買房給優惠。”
(一)建立公積金
公積金是一種通過義務性長期儲蓄積累,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住房能力,擴大住宅建設資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設發展的社會保障機制。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按月繳存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按月提供占職工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離退休職工、計畫外臨時工、在寧的外籍和外方工作人員,單位和個人均不繳存公積金。
職工因各種原因停發工資時,單位和個人均不再繳存公積金。恢復工資關係後,繼續繳存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提供的公積金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市房改信貸部(以下簡稱建行市房改信貸部),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1992年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的公積金繳存率分別定為職工月工資的5%,以後隨經濟發展和職工個人收入的變化,分別進行調整,予以公布。
公積金中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職工個人支付;企業提供的部分,在公有住房的折舊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國營企業經財政部門核定、集體企業經稅務部門核准,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部分,在提取的自營住房折舊費和住房基金中列支。
職工可使用本戶成員及其直系親屬積累的公積金購買、自建自住住房,或進行私房翻建和大修。職工離退休或死亡,所結餘的公積金本息還給職工或依法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工作調動或調離本市的,其結餘的公積金本息轉至調入單位該職工名下繼續存儲。職工出國定居,其結餘的公積金本息,屬個人繳存的部分,歸還職工本人;屬單位提供的部分,留作單位的住房基金。
各單位原則上可有償使用本單位職工名下結餘的公積金進行住宅建設;原有各種渠道用於建造職工住房的資金,仍不能減少。
在徵收職工個人收入調節稅時,可扣除職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數額;職工提取的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繼承和受遺贈的公積金本息,受益人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二)提租發補貼
改革現行低租金制度,將公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是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實現住房商品化的一項長期目標。
在房改起步階段,按照“橫向統一、縱向微調、提租補貼”的原則,我市房管部門直接管理和系統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0.30元。每處住房的實際租金,按市政府寧政發〔1992〕55號《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標準》評定。
對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具體辦法根據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對租住提租公房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分別按其工資或月離退休費的2.5%一次核定金額,按月隨工資發給住房補貼。原來部分職工享受的租住公房補貼相應取消。
對居住集體宿舍和私房的職工,暫不發住房補貼。租住私房職工,過去已發給住房補貼的,全市不作統一規定。
租住提租公房職工因各種原因停發工資時,住房補貼也隨之停發。恢復工資關係後,繼續發給。
提租後的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房維修、管理。
發放的住房補貼,企業隨工資渠道列入成本;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一處住房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淨增支出一次核定,全額免繳。
1937年7月7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的配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處住房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每戶每月淨增支出超過15元以上的部分,給予減免。
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和非在職優撫戶,提租後,新增租金酌情全額免繳或限額減免。
(三)分房繳定金
分房繳定金,是推進住房有償分配,建立住房需求自我約束機制,籌集住宅建設資金,加快住宅建設,增加住房供給的一項措施。
凡分配的公有新舊住房,住房必須按規定繳納定金後才能獲得住房使用權,並按月繳納房租。1992年繳存定金的標準定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0~50元,今後隨物價指數的變動進行調整。住房繳存的定金歸繳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計複利,5年後一次還本付息。
定金由產權單位專項用於住房建設。
(四)買房給優惠
出售公有住房,籌集建設資金,是緩解住房矛盾,實現住房資金良性循環,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解決住房問題新機制的重要內容。
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實行先售後租、租售並舉的原則。要優先安排房源出售(或出租)給住房困難戶,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科技人員、知識分子、一線職工。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以自住為目的,且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均可向本單位申請購買(除列入不予出售的範圍外)新建的(含騰空的)或現已租住的成套公有住房。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規定的面積標準內以標準價為基價;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計價。在房改起步階段,新房暫以住房本身的建築造價為基價;舊房以重置價(上一年度竣工的同類新建住房本身的建築造價)乘以成新折扣為基價,兩者都按住房所在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增減後計價。
職工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以戶為單位,每戶限購一次。一次付清全部購房款的,可減收房價的20%。也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購房款的30%,在此基礎上每多付10%,減收房價2.5%,剩餘部分可向建行市房改信貸部申請低息貸款,由購房人按月還本付息。還款年限新房15年以內,舊房10年以內。貸款利率根據還款期限長短確定。
職工以優惠價格購買的公房,擁有部分產權,原產權單位為共有產權者。購買人享有永久使用權和合法繼承權,但不得轉讓、出租、贈與或改變用途。購房人付清全部房款並住滿5年後可以出售,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出售的收入,購房人只能分得原購房款所占平均綜合造價比例的部分,剩餘的部分歸原產權單位所有,列入住房基金。
產權單位以優惠價格出售新房,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免徵營業稅;舊房暫免徵營業稅。售房籌集的住房基金,暫免徵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購房人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一次性契稅。
企業以優惠價格出售公房,對尚存的產權,可繼續提取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五、加強房改工作領導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切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和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
(一)成立具有綜合協調功能的常設機構-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在市政府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房改的日常工作。
各區、縣和各大中型企業也要成立房改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部委辦局應確定有關部門分管和指定專人負責房改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與市房改辦合署辦公,負責統一歸集、管理、監督和使用全市住房基金。
(三)建立市、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三級住房基金。在立足現有資金轉化的基礎上,把圍繞住房生產、經營、消費所發生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之合理化、固定化和規範化。
三級住房基金的歸集、存貸等金融業務,委託建行市房改信貸部辦理,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求平衡、就地完稅的原則。經辦的住房基金存款免繳存款準備金;政策性住房信貸的金融業務收入,暫免徵營業稅;取得的利潤,暫免徵所得稅。
六、附則
本方案實施中,原來已推行的商品房、僑匯房售購以及集資建房、住宅合作社、住房儲蓄等行之有效的辦法,仍應繼續積極推廣,並結合本方案實施。
實施房改方案,要緊緊圍繞“解危”、“解困”,重點解決危險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積在2~4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無論在資金使用、計畫安排、組織建房、分配或出售住房各方面均應優先落實。
與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公積金管理辦法》、《南京市公房提租和補貼實施辦法》、《南京市分房繳定金暫行辦法》、《南京市優惠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南京市住房基金金融管理暫行辦法》、《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稅管理的暫行規定》、《南京市繳存公積金和發放住房補貼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等項措施,和方案同步實施。
本方案先在十個區範圍內施行。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0號檔案第八條規定,國家、部和江蘇省屬及外地在寧單位,均按本方案實施。
根據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房改字〔1991〕3號檔案和中央軍委〔1992〕1號檔案規定,駐寧部隊企業化工廠的住房制度改革按本方案實施。軍隊人員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租;地方人員租住軍產房的,按軍隊房改方案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租。
根據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房改字〔1992〕6號檔案規定,鐵道部部屬在寧獨立事業單位(院校、科研院所)按本方案執行。鐵路分局可單獨制定房改實施方案。交叉住房的部分,按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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