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自治

區域自治

區域自治即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是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構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解決多民族國家發展過程中民族糾紛的決策。幾十年的實踐證明她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她是中國對於人類文明的重大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自治
  • 外文名:Regional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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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中國採用民族區域自治的辦法解決民族問題,是根據本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係和民族分布等具體情況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中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及其實施作出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

1949年,《共同綱領》確立民族區域自治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
1952年,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發布,民族區域自治開始全面推行。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布,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地位。
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來,使民族區域自治進入法制化軌道。
1997年,黨的十五大以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確立為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2001年,新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
200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2007年,黨的十七大強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中國蒙古族聚居地區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
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1958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
目前,我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00多個民族鄉。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數量和布局,與中國的民族分布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下列自治權: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目前,全國少數民族幹部總數達290多萬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4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74件。
三是享有自主發展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等多方面的權力。如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民族地區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按照“慎重穩進”的方針,因地制宜地開展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引導各民族共同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民族地區的生產力,實現了中華民族發展史上最廣泛、最深刻的社會變革。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戰略、“八七扶貧攻堅計畫”、“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以及組織實施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對口支援行動、“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天然林保護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等,都將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作為重要內容。黨和國家還專門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寧夏、青海、廣西、雲南等省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門檔案。
據相關部門統計,2008年,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和貴州雲南青海3個多民族省在內的民族地區GDP總量達30626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1978年增長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鐵路、南疆鐵路、青藏鐵路、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一大批重點工程開工建設,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得到普遍改善,城鄉面貌煥然一新。同時,國家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少數民族民眾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開始實施,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通過的修正案草案於2001年2月28日公布實施。其特點為: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對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有充分保障;在經濟體制、財政、金融、稅收、外貿、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扶貧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等方面的條款可操作性強;對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扶持力度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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