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區域

中國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並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1997年7月1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12月20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基本介紹

中國區域,區域變化,今天的區變,古代疆域,古代政區制度,先秦時期,兩漢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唐宋時期,元朝時期,明朝時期,清朝時期,

中國區域

講解:中國自古就稱為“神州”,到現在被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亞歐大陸東部,太平洋西岸,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附屬各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包括釣魚島群島、蘇岩礁),陸地領土約960萬平方千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國土包括渤海全域和黃海、東海、南海的大部分及其可以管轄的專屬經濟區,共約470萬平方千米,其中,南中國海九段線以內的所有海域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千米。中國領空為領土和領海以上35千米的空域。
東部和南部大陸海岸線長18400多公里,島嶼岸線14000多公里,內海和邊海的水域面積約470多萬平方公里。海域分布有大小島嶼7600個,其中台灣島最大,約為35989.76平方公里。陸上國界線長達20000多公里,同14國接壤與6國海上相鄰。
國土面積:陸地國土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約占世界陸地總面積的1/15,略相當於除前蘇聯之外的歐洲各國的總面積,僅次於俄羅斯聯邦(1,707.5萬平方公里)和加拿大(997.1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東部地區占10.5%,中部地區占25.3%,西部地區占64.2%。土地資源中,山地320萬平方公里,高原250萬平方公里,盆地180萬平方公里,平原115萬平方公里,丘陵95萬平方公里(截至1997年)。

區域變化

自清末後,中華民國就將區域改制為“中央政權——省級區域(市級)——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村(村鎮)。
封建社會的破裂,後轉型到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大致包括五大區域分別是,1華北地區2東北地區3華東地區4中原地區5西部地區。
又分為五個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蒙古族自治區,西藏藏族自治區。”
還內涵兩個特別行政區,1997年從英國統治100年收回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1999年從葡萄牙手中收回的澳門特別行政區
還包含一個外獨,國內海峽影響深的區域,台灣省,早屬於國民占據,現多黨執政,仍然是回與不回,兩分說。這也是近代必爭之地。
還包括五大區內的23個省,甘肅省,廣東省,貴州省,陝西省,山西省,山東省,江西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海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台灣省,河南省,青海省,雲南省,浙江省,河北省,安徽省。
還有十大城市:北京,上海,武漢,南京,成都,西安,重慶, 天津, 廣州 , 杭州 。
中國地理省區域劃分:
東北地區(3個):黑龍江、吉林、遼寧。
華北地區(5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華中地區(3個)河南、湖北、湖南。
華東地區(8個):山東、江蘇、安徽、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台灣。
華南地區(5個):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
西北地區(5個):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
西南地區(5個):四川、貴州、雲南、重慶、西藏。

今天的區變

最初的“國”是定居的部族及其所在的地域。那么中央集權制建立以後,在民間仍然存在。中國人是據族而居的,社會的基層組織是——家族。
中央集權制打破了“國”的上層建築,但這個基層組織並沒有被破壞,反而得到了延續和發展,形成了以家族為中心的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政區逐步形成了雙環相套的基本建置結構。以省、州、縣構成一環,代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管理。(我們可以不必管其實際稱呼如何,姑且稱之為省、州、縣三個級別。)縣、鄉、里構成一環,代表地方的內部自治。兩環之間以縣為連結點。這是客觀歷史發展的結果,也是適應行政需要的必然趨勢。
上世紀五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曾經一度廢除了地方內部自治,代之以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然而實踐證明這是不符合客觀要求的,因此七十年代末在村一級又相繼恢復了農民自治組織。
中國地圖中國地圖

古代疆域

在山海經記載中,神州在滔滔的水流中生活,當時水利工程攻克無法進行,常被洪水流域蔓延,不光人煙受災,農作物也遭受
中國古代學者很早就對自然地理環境的變遷有所認識。東晉葛洪在《神仙傳》中寫道“東海三為桑田”。唐朝顏真卿、宋朝沈括等都以山頂、山崖中所見的螺蚌殼為證據,闡述了海陸變遷的觀念。
最早的區圖最早的區圖

古代政區制度

先秦時期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定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變,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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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係,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後因經濟開發,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劃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鹹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郡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中央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里。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游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里。郡縣兩級地方政府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
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兩漢時期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並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即將當時全國60個郡的3/4分封給諸侯王,中央直轄僅15個郡。於是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發吳楚七國之亂。平叛後,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由於十三監察區借用儒家經典內古代州名,故當時即以“州”作為監察區的俗稱。
公元184年爆發黃巾起義後,東漢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轄各郡之軍、財、民力鎮壓起義民眾。從此,州由中央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實行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機構和長史、司馬、東曹椽、諸校尉等官屬僚佐。由於州牧、刺史手握重兵,並以此為割據資本,使中央集權陷於瓦解,導致三國鼎立割據局面。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自永嘉之亂後,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當時因北方戰亂,大批北人舉族南徙長江中下游定居避亂,其聚居區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縣舊名,於是各地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亂。
後經長達二百年的九次“土斷”,才基本解決這一問題。與此同時,南北兩朝政權還多次濫設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梁大同五年(539)時,南方也有州107個、郡586個。
不少地區出現有州而無可轄的郡,郡無可轄的縣;有的兩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兩個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於極度混亂境地。隋立國後,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併濫設的州郡,全國並為311個州。隋煬帝即位後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使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②地方人事權收歸中央。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台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

唐宋時期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至開元時始置各道採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採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在宋代,與宋王朝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元朝時期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
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朝時期

明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
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鑒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
明中葉後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儘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
明代縣以下為里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首,以當地丁糧最多者擔任。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後又改里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徵收賦稅並維護治安。

清朝時期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
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辛亥革命後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後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稱道台,設四品道員1人。辛亥革命後廢府存縣,道台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之行政專員公署。
清代邊疆地區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北部設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台、伊犁五將軍,分別統轄從東北到新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都保留各少數民族原有制度。光緒時還改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4行省。
西藏地區由當地宗教領袖達賴、班禪與清駐藏大臣三方共同協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機構。西南民族地區沿襲元明土司制,並通過改土歸流納為地方行政機構。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於中央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曾起過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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