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江大堤

北江大堤

北江大堤於1954年12月進行築閘聯圍和全面整修加固,正式定名。位於北江下游左岸的堤防,是廣州市防禦西江和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國家一級堤防。其全長63.346公里,沿線分布有穿堤涵閘29座,堤身寬度8~12米,安全超高1.5米;堤頂寬度6~7米;堤外坡度1:3,內坡度1:2.0(局部1:2.5~3)。大堤保護區是歷史上洪水泛濫地區,除少部分丘陵台地外,絕大部分地面高程3m~7m(珠江基面),常處於北江、西江常遇洪水位以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江大堤
  • 外文名:Beijiang Dike
  • 地理位置:北江下游左岸
  • 級別:國家一級堤防
  • 省份:廣東省
  • 建設時間:1954年12月
  • 所屬城市:廣州市
  • 所屬國家:中國
概況,建設歷程,管理維護,重要意義,歷史沿革,管理辦法,防洪能力,安全隱患,防汛工作,

概況

北江大堤(Beijiang Dike) 位於北江下游左岸的堤防,是廣州市防禦西江和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國家一級堤防。堤防區保護人口2000多萬,耕地100多萬hm2,GDP3萬多億元。大堤從北江支流大燕河左岸的騎背嶺起,經大燕河河口清遠市的石角鎮,沿北江左岸而下,再經三水市的蘆苞鎮、三水市城區西南鎮至南海市的獅山止,乾堤全長63.34km。為減輕洪水對北江大堤壓力和控制進入廣州的流量,大堤設蘆苞、西南兩分洪閘,下接蘆苞涌和西南涌兩條分洪河道。大堤保護區是歷史上洪水泛濫地區,除少部分丘陵台地外,絕大部分地面高程3m~7m(珠江基面),常處於北江、西江常遇洪水位以下。

建設歷程

北江大堤成為完整堤系之前,防洪能力甚低,在1915年~1949年的35年間,有1915年、1931年、1947年、1949年等4次大洪水嚴重決堤致災。經歷了1915年大洪水水淹廣州後,於1924年建成蘆苞水閘(舊閘),以節制北江洪水經蘆苞湧入廣州,水閘最大分洪流量1200m3/s。1954年12月,對從石角至獅山沿北江左岸的石角圍、六合圍、榕寨圍、魁崗圍、大良圍、沙頭圍、量鑿圍等原是分散的堤圍進行築閘聯圍和全面整修加固,正式定名為北江大堤,並按防禦1915年決堤洪水設計,石角站相應設計水位14.43m,堤頂超高0.5m,頂寬3m,堤高7m~11m,堤頂以下2.5m處設定寬為2m的戧台,戧台以上臨水坡1:2,以下為1:3,背水坡為1:3,工程於1955年2月竣工。為控制北江、西江洪水流經西南涌入侵廣州,1957年建成西南水閘。北江大堤位置參見廣州市防洪附圖。1968年出現較大洪水以後,於1969年~1972年對北江大堤第2次整修加固,設計防洪標準採用1915年部分歸槽洪水,石角站安全設計流量18800m3/s,相應設計最高洪水位15.20m,堤頂寬擴至5m,堤頂超高仍為0.5m,並對部分堤身和堤基灌漿加固,以及對管涌、迎流頂沖的險段進行處理。

管理維護

北江大堤一般堤面寬度為7米,堤身高度一般在8~12米;堤頂設4.5米寬的泥結石簡易路,有防汛專用公路57千米。全堤有穿堤涵洞30座,多數建於20世紀50年代,普遍存在閘身老化破損等不安全因素,強透水地基段31.57千米,占全部堤長的49.8%,堤後建有減壓井116眼,大部分運行正常。全堤設有測壓管148個,全年進行觀測。
北江大堤的管理以確保大堤安全為中心,強化大堤管理為重點,以河道目標管理為標準,使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並通過國家驗收,1997年11月被水利部認定為國家河道目標管理一級單位。主要工作有:①實行堤段承包責任制,落實責、權、利。分5個階段進行內部管理機制改革,打破了吃“大鍋飯”的弊端,全面提高了職工的積極性和管理水平。②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實施細則》,把它們作為防汛和管理的依據,還印製了《北江大堤規章制度彙編》,內容包括防汛、工程建設、工程管理、計財、水政、檔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各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③收取堤圍防護費,初步實現良性循環。1990年開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徵收防護費3500萬每年,用於工程加固和運行管理。④灌漿滅蟻。堅持三年一循環對全堤堤身進行固結灌漿,消除了堤身滲漏。堅持科學和制度化滅蟻,1996年通過專家驗收,成為廣東身首批“無蟻害堤圍”,並獲得“廣東省農業科學技術推廣獎”一等獎。⑤建立北江洪水實時遙測預報調度系統。建立廣州氣象台北江大堤工作站,北江大堤計算機系統,為北江大堤的防汛、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重要意義

北江大堤保護的範圍是華南地區最大城市——廣州市, 以及花都、三水、南海、佛山等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區,保護耕地100多萬畝、人口700餘萬,是國家必保的七大堤防之一,但同時是制約西江引水工程建設中的關鍵節點。

歷史沿革

沿革遠在宋、明時期,這一帶地域已開始築堤防禦洪潮。清遠市的石角圍(今北江大堤石角段)始建於明代,名為清平圍。這些堤圍至清初雖是分散未成為完整堤系,但已具一定規模,且其防護範圍較廣,關係到廣州的防洪安全,清朝時由兩廣水師提督直接管轄。
大堤雖經多次培修加固,但全堤線的超高和堤頂寬度不夠,且有約30km長的堤基建在強透水層之上,堤基以及部分主流迫岸的堤段,每遇洪水,常出現管涌、冒沙和淘空堤腳崩坡等險情,為歷年防汛搶險的重點。
蘆苞水閘穩定未能滿足安全要求。1982年大洪水後,對大堤進行防洪能力鑑定,北江大堤在大力防守條件下,只達20年一遇防洪標準。按規定,廣州防洪標準應在100年一遇以上,北江大堤的防洪能力與保護廣州安全要求很不相稱。1983年~1987年對北江大堤進行第3次較大規模的培修加固,大堤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石角站部分歸槽設計洪峰流量18800m3/s,相應水位15.36m,各斷面設計水位見附表。工程定為Ⅱ級。培修加固工程主要項目有:①加高培厚大堤堤身。按設計水面線進行加高培厚,堤頂寬由原來的5m擴至7m~8m,個別堤段為砌石防浪牆,堤頂超高1.5m,背水坡1:3;臨水坡於堤頂以下3m處設一戧台,寬3m,上部邊坡1:2,以下邊坡1:3。②對26km強透水層堤基和16km迎流沖頂的險段,分別採用填沙(土)壓滲、減壓井、貼坡反濾排滲,黏土截水槽、高壓定向噴射灌漿防滲牆、加固挑流丁壩群和拋、砌石護坡等措施進行重點處理。③興建蘆苞新閘和加固西南水閘。蘆苞新閘設計分洪最大流量為1200m3/s。對西南水閘進行閘基礎固結灌漿處理,加厚水閘胸牆。改建原有涵閘和交通閘共47座,改建和新建防汛公路44km,完善照明、通信系統。北江大堤第3次培修加固工程於1987年10月竣工,並經過1994年6月西江、北江下游50年一遇洪水(1915年以來的第2大洪水)的考驗。但北江大堤仍有一些險段未徹底處理,還未達到一級堤防標準,計畫用10年時間完善達標加固。北江大堤屬廣東省水利廳直管工程,設有北江大堤管理處。1987年後改為北江大堤管理局。
北江大堤北江大堤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北江大堤管理,確保全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北江大堤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北江大堤範圍內從事建設、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北江大堤,是指從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騎背嶺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鐵路旱閘止(即北江大堤樁號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遙堤(即北江大堤樁號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範圍包括堤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以及蘆苞水閘、西南水閘和沿堤涵閘護岸工程、觀測設施、防汛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前款所稱管理範圍包括從堤身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50米的土地、灘地、沙洲和水域;堤腳經過壓滲覆蓋處理的堤段,其管理範圍至壓滲覆蓋邊緣。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北江大堤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負責北江大堤的具體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水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做好有關工作。
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堤線所在管理單位,在汛期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分,應當服從省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按照規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條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北江大堤的保護範圍。保護範圍從管理範圍邊界外延起每側200米,具體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後,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北江大堤沿線水閘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具體由具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閘所在地的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後,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北江大堤堤身和徵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北江大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未徵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但其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北江大堤的安全。
第七條
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負責北江大堤的維修加固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制訂維修加固計畫,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明確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和堤線所在管理單位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制訂和完善管理、養護等制度,加強巡查,維護堤防安全。
堤線所在管理單位應當服從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按照規定配備人員,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在北江大堤保護範圍內修路、建房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北江大堤安全活動的,應當事先徵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北江大堤範圍及沿線河段經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施工,按時完工;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航運及大堤安全。
第十條
禁止損壞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設施、設備和倉站、房屋、通信、供電線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汛物資器材。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範圍內勘探、爆破、采砂、取土、挖塘、築墳、開溝、打井以及堆放余泥、垃圾、雜物,或者從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動。
禁止損壞沿堤涵閘、減壓井、排滲溝測壓管、測量基點、觀測設備、里程碑石、水文監測、地質監測以及其他設施。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上放牧、挖掘護岸護坡以及鏟草皮。
第十一條
在北江大堤的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溝、挖魚塘以及開採地下資源等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設施。原有房屋等建築物及設施,不得擴建;需要改建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其他報建手續。
對北江大堤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省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省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十三條
北江大堤沿線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頂上鋪築路面的)是防汛專用公路。除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及參與防汛的車輛外,其他車輛需要使用防汛公路的,應當徵得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同意。
沒有專設路面的堤頂,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和管理車輛除外。
第十四條
蘆苞水閘、西南水閘和沿堤涵閘的調度運行,由大堤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涵閘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照規程操作運行。防汛期間,蘆苞水閘、西南水閘的調度運行,必須服從省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越權指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省防汛指揮機構指令的執行。
第十五條
蘆苞涌(含白泥河)、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其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蘆苞涌、西南涌河床及灘地種植林木和高桿作物、圍塘養殖、設定阻水建築物以及從事其他影響行洪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北江大堤工程建設維修、管理和運行經費,由省財政和受益地區城市市級財政共同負擔。
北江大堤受益範圍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堤圍防護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北江大堤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雖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相關工程設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或者《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1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損壞工程設施的,責令修復,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操作涵閘閘門,或者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設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北江大堤堤身、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違反水利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北江大堤管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30日發布、2002年5月28日修訂的《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防洪能力

北江大堤是廣東防洪的重中之重,廣州、佛山、清遠三市以及廣州白雲國際機場、京廣鐵路、京珠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設施都在北江大堤的保護範圍內,因此北江大堤也被稱為廣東的“經濟大堤”和“生命大堤”。
廣東省水利廳廳長黃柏青介紹,北江大堤加固達標工程是水利部和廣東拾十五”計畫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於2001年動工建設。工程共完成了北江大堤全線63.346公里堤身的加高培厚,以及堤基處理、加固護岸、重建穿堤建築物等建設工程,同時對北江周圍“兩涌一河”整治213公里。
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表示,儘管北江大堤加固達標工程和“兩涌一河整治”工程已經圓滿完成,但今年防汛形勢不容樂觀,廣東全省很可能發生流域性大洪水,中小流域尤其可能發生局部大洪水,引發局部嚴重洪澇災害。北江大堤是全國七大必保堤圍之一,北江大堤一旦出現大問題,損失將不可估量。因此北江防汛仍需未雨綢繆,確保北江大堤汛期安全。

安全隱患

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從2008年2月份開始為了實現“三年促變,綠化三水”這一適宜人居的目標,總計投入五百萬元的資金,對西南城區進行了大面積大範圍的綠化植樹。然而,這一工程被人舉報稱,在北江大堤保護區範圍內違規栽樹,危及大堤安全,給北江大堤造成潛在的安全隱患。
為綠化舍安全
多名三水區西南街道居民從2008年4月份反映西南街道違規在北江大堤保護範圍內栽樹一事。西南街道辦事處從2008年2月份開始,陸續在西南往河口方向的北江大堤邊上種上綠化樹苗。由於所種樹苗距離大堤不到3米,樹苗容易引發蟻穴蛀穿堤身,造成大堤安全隱患,而且樹根延伸到大堤裡面也會造成大堤防洪的抗禦能力。
在河西路,這條連線河口至西南城區的道路所栽樹木經過兩個月的時間成長,目前已經全部成活,大部分都長出了嫩綠的葉子。一公里多長的河西路靠近北江大堤的一邊,被栽上了香樟樹、茶樹等高檔的樹木,經過綠化的公路,確實比以前要漂亮多了。正如市民反映的那樣,這些樹緊靠大堤,不足三米的距離。
而在北江大堤沙口段,距離大堤四五十米的範圍內,也被密密麻麻栽上了香樟樹,這些香樟樹已經發芽長葉,一片生機。
西南街道:做的是民心工程
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負責今年綠化的駱順賢委員針對居民和北江大堤管理局的說法,直呼“冤枉”,2008年西南街道一共投入了將近500萬資金進行綠化工程,要實現“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目標,使三水成為名副其實的園林城區,街道的綠化也是符合城市綠化標準的。涉及爭議的北江大堤沿線綠化部分,僅僅占了2008年西南城區綠化的一小部分,西南街道否認了這些樹木對大堤造成安全隱患。
有人提及所栽樹木危及大堤,“是想整人”,北江大堤管理局自己所栽的樹木離大堤距離更近,直指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局搞“雙重標準”。

防汛工作

2015年4月29日下午,省長朱小丹率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從北江大堤蘆苞航道碼頭乘船出發,沿江檢查大堤黃塘險段、西南險段,並召開北江大堤防汛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北江大堤安全度汛和全省三防工作。省委常委、省軍區政委黃善春,副省長、省防總總指揮鄧海光,武警廣東省總隊政委陳杭,省軍區副司令員周河,廣州市市長陳建華,省防總副總指揮、省水利廳廳長林旭鈿,省防總秘書長、省水利廳副廳長邱德華參加調研。
檢查北江大堤檢查北江大堤
朱小丹指出,確保北江大堤安全度汛,是全省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前,北江大堤防汛工作面臨的不利和不確定因素還比較多,防汛形勢不容樂觀。北江沿線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深刻認識做好北江大堤防汛工作、保障北江流域廣大人民民眾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防大汛、抗大洪”的意識,時刻繃緊北江大堤安全度汛這根弦,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措施上落實到位,行動上步調一致,準確預測、提早預警、做好預案、科學調度、嚴防死守,通過細化落實防禦措施,提高北江防洪保全能力;完善防災減災體系,提高北江防汛科學化水平;強化依法治水管水,提高流域管理綜合效益,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北江大堤備汛、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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