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菸草學會

北京菸草學會

北京菸草學會於1992年5月8日成立。1991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並受其領導,掛靠在中國菸草總公司北京市公司,業務上受中國菸草學會指導。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京菸草學會
  • 成立時間:1992年5月8日
  • 經營範圍:菸草
  • 隸屬: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概況,章程,

概況

性質:是由菸草科技工作者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國家發展菸草科技的重要社會力量。
宗旨: 團結和動員北京菸草科學技術工作者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在實施科教興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菸草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北京菸草科學技術現代化服務。
組織機構: 最高領導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辦事機構,由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辦事機構有秘書長負責,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菸草專賣局。
專業機構:設有五個專業委員會即:工業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專賣管理委員會、購銷流通委員會和經濟管理委員會。
綜合情況:北京菸草學會截止到目前有團體會員26家,個人會員有687名。
中心任務:圍繞菸草行業的科技發展和中心任務,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和會員,根據學會章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等活動,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出版《北京菸草》刊物,為北京菸草行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菸草學會,英文譯名:Beijing Tobacco Society,縮寫BTS。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菸草科技、經營管理工作者與菸草事業有關的單位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地位非營利性學術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北京菸草科學技術工作者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在實施科教興煙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菸草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北京菸草科學技術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菸草學會的業務指導,掛靠在中國菸草總公司北京市公司。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菸草行業特點組織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有關理論與規律,並積極宣傳與倡導;
(二)積極推動吸菸與健康的研究工作,既注重經濟效益,更注重社會效益;
(三)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醫學界、大專院校及科研單位的廣泛聯繫與協作,發揮學會在國際學術交流中作為民間學術交流的主代表作用,推動新領域邊緣學科的研究;
(四)組織重點課題的考察、研討和講座,並積極參加跨地區、跨行業的學術交流活動,充分發揮學會在學術交流中的主渠道作用;
(五)組織專家開展專業技術諮詢與服務工作,在把先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工作中充分發揮學會的紐帶和橋樑作用;
(六)開展民眾性的科學普及活動,配合有關部門作好培訓工作,發揮學會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努力提高會員的科技素質;
(七)發現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八)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努力把學會辦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編輯出版或與有關單位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刊物及資料;
(十)接受並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單位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 個人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北京菸草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
4、從事菸草與菸草事業有關的各學科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者;
5、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並在企事業單位從事本學科工作一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水平者;
6、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
7、行業外科研、大專院校、中西醫等單位的專家、學者、領導幹部。
(二)團體會員條件與菸草事業有關的,願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北京市菸草公司所屬各單位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接受,並報北京市科協和中國菸草學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服務、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擁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7、開展與菸草行業有關的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知識普及、調查研究、科技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確定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的設立;
(六)聘任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負責人;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和會員;
(九)接受監事會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北京菸草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具有一定組織協調領導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北京菸草學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理事會決定,聘任各專業學術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副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學術委員會積極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並對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掛靠單位撥款;
(二)團體及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按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住房和醫療等福利待遇按照掛靠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2年 8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菸草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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