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菸草專賣局

北京市菸草專賣局

北京市菸草專賣局、中國菸草總公司北京市公司成立於1986年1月1日,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的經營管理體制,負責全市的捲菸經營和市場管理,屬於行政機關與企業相混合的單位,

全系統共有職工299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菸草專賣局
  • 職工:2900餘人
  • 成立:1986年1月1日
  • 經營管理體制: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
簡介,機構,所屬公司,業績,成績,監督管理,網路建設,文化建設,領導成員,法規,店鋪,

簡介

機構

辦公室、綜合計畫處、安全保衛處、專賣管理處、法規處、財務管理處、審計處、人事勞資處、監察處、思想政治工作處等十個處(室)機關和18個區(縣)菸草專賣局和鐵路菸草專賣分局、公路專賣分局等及質量監督檢測站、經濟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菸草學會等四個事業部門。

所屬公司

捲菸銷售公司、菸草物流中心、京煙工貿公司、金健恆通公司、東亞鋁業公司、黎馬敦公司、昌黎培訓中心和18個區(縣)菸草專賣(公司)等單位。

業績

截止到2005年底,全系統現有職工2900餘人。累計實現工商稅利130.25億元,其中實現稅金68.7億元,實現利潤61.55億元。
北京市菸草專賣局北京市菸草專賣局

成績

監督管理

全市各級專賣管理部門認真履行國家賦予菸草專賣專營的職責,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國家局(總公司)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堅持依法行政、內管外打、規範市場,在捲菸打假打私、維護菸草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網路建設

按照國家局“電話訂貨、網上配貨、電子結算、現代物流”的模式,北京菸草依託信息技術支持,以組建物流中心為龍頭,通過積極構建新型工商合作關係、新型批零合作關係、現代流通體系、和諧企業、和諧團隊,網建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文化建設

按照國家局“兩個至上”“兩個維護”的工作要求,北京菸草已經把“服務別人就是服務自己,提高效率就是提高效益”確定為企業精神和經營管理的核心理念,把“北京菸草與您共創美好未來”作為企業的價值追求和社會責任,把“奮進在首善之區,微笑在北京菸草”作為企業的工作定位和工作標準,切實維護好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切實做到“三滿意”,即工業企業滿意、零售戶滿意、消費者滿意,確保北京菸草的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領導成員

秦前浩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
趙文智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 賓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殷 剛 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江 濤 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李東梅 副巡視員
劉進民 副巡視員
臧衛東 副巡視員

法規

北京市菸草專賣局(公司)檔案
(京煙局保[200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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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菸草專賣局(公司)關於發布《北京市菸草物流安全管理規範》和《北京市菸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
市局(公司)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北京市菸草物流安全管理規範》和《北京市菸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範》已經2006年3月27日第12次局長(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或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主題詞:保衛 安全 管理規範 行政規範性檔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公報編輯部 市檔案館
北京市菸草物流安全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菸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證捲菸配送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國家、本市和菸草行業有關法規、標準,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菸草物流。
第三條 菸草物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職責,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捲菸配送安全制度應包括:
(一)捲菸配貨安全制度;
(二)捲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送車輛駕駛員安全駕駛制度;
(四)捲菸配送車輛配送員安全工作制度;
(五)GPS系統使用制度;
(六)捲菸配送車輛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和使用制度;
(七)捲菸配送車輛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八)事故、信息報告制度。
第六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針對捲菸配送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機械運行人身傷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車間和配送車輛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搶劫應急救援預案;遇惡劣天氣預防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 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 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
(四) 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 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 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準備;
(七) 經費保障。
第八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 捲菸配送人員應經過菸草物流專項考核合格,熟練掌握報警知識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安全逃生、救護方法,方可從事捲菸配送工作。
第十條 捲菸配送車輛駕駛員應具有兩年以上實際駕駛經驗,並通過菸草物流單位對其實際駕駛能力考試合格,取得菸草行業駕駛員上崗證,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負責對本車輛捲菸運送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捲菸配送過程中發生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車輛負責人應及時向本企業安全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捲菸配送場所的電氣使用應符合有關防火、防電氣火災的安全。
第十三條 捲菸配送場所禁止吸菸、使用明火。施工維修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嚴格動火制度,在動火前清理動火區域的可燃物,準備好滅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員,在確保全全下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捲菸配送場所應按菸草行業有關要求安裝防火、防盜系統。
第十五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採用全封閉式的捲菸配送車輛,配送車輛應由北京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單位噴塗統一的顏色和標識。
第十六條 捲菸配送車輛每年必須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測,經檢測不達標的車輛必須停止運營。
第十七條 菸草物流單位租用車輛執行捲菸配送任務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協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第十八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捲菸配送車輛狀況、車載設施及相關物品的檢查,並做檢查登記,開具《車輛檢查單》。發現有影響車輛正常運行及車載設施、物品不全等問題,不得出車。
第十九條 捲菸配送車輛必須按本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菸草物流規定的可通行最佳路線行駛。
第二十條 捲菸配送車輛到達配送地點進行捲菸搬運過程中,應有人對捲菸車輛進行看守。在環境複雜的場所倒車,應由同車配送人員協助指揮。
第二十一條 捲菸配送車輛在行駛途中遇有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工程搶險車輛及國賓車隊等特殊車輛,應當主動避讓,並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二條 捲菸配送車內應配備不少於兩具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滅火器應統一放置在方便易取位置,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維護。乾粉滅火器更換粉劑、充裝氣體的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捲菸配送車輛必須配備無線通訊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的菸草物流單位應當為捲菸配送車輛安裝GPS監控接收裝置,建立捲菸配送車輛GPS監控系統。GPS安全監控系統應包括以下功能:
(一)通過電子地圖顯示各配送車輛行駛路線、停放位置;
(二)緊急情況下的監聽功能;
(三)車輛報警功能。
第二十五條 菸草物流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捲菸配送安全檔案,並能保證隨時查詢。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範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由北京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北京市菸草零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菸草零售市場的安全管理,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國家、本市和菸草行業有關法規、標準,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北京京煙零售連鎖有限公司各菸草直營店(含特許加盟店);取得北京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捲菸零售許可證》並以捲菸作為主營的企業(以下簡稱菸草零售企業)。
第三條 菸草零售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設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
第六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七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針對菸草零售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搶劫、盜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 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 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準備;
(七)經費保障。
第十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依法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一條 菸草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應使用固定的正式建築,其建築耐火等級不能低於三級,外牆體厚度不能低於25厘米,屋頂不能使用簡易材料,不能用可燃材料做吊頂或內牆面裝飾。
第十二條 菸草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直通室外的門應採用專業防盜門、鋁合金捲簾門或者其他具有防撬功能的金屬門。門寬不能低於1.2米,並應保證場所內附屬用房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三條 菸草零售場所,櫃檯設定、商品存放應符合安全和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四條 菸草零售企業不得堵塞擠占室內外消防通道。
第十五條 菸草零售營業場所供消費者評吸捲菸的區域應設定菸灰缸(筒)及滅火器具,不允許吸菸的區域應在明顯位置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第十六條 菸草零售和捲菸儲存場所應安裝防盜自動報警及火災自動報警探頭。收款台下應安裝應急報警按鈕。
第十七條 菸草零售場所應配有應急照明;貨櫃、貨架等處安裝的燈飾,應使用低溫照明燈具;電器安裝應符合安全要求。菸草零售場所及內設附屬房間,不準使用臨時電源線或安裝臨時照明設施。
第十八條 菸草零售場所應配備不少於2具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應不少於4具。滅火器應放在明顯易取位置,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維護。乾粉滅火器更換粉劑、充裝氣體的周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菸草庫房、門市、辦公樓等重點防火部位,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設計、安裝滅火設施,按規定配備消防水帶、水槍等滅火器材,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不得隨意拆改。
第二十條 菸草零售場所擺放的櫃檯、貨架、煙箱及其他物品,不得埋壓、遮擋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設施。
第二十一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在有可能發生碰撞、滑倒等危險部位的明顯位置,按規定放置警示牌。
第二十二條 捲菸庫房內不準設值班室、休息室、辦公室,不準搭建其他臨時建築,不得儲存捲菸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易腐有毒物品。
第二十三條 捲菸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除安裝照明和空調、通風、除濕設施外,不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使用白熾燈照明應加裝防護罩。使用帶有鎮流器的低溫照明燈具,其鎮流器應安裝在非燃材料上,不能安裝在悶頂內。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米。不得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庫房的電源開關應設在庫外,並應保證人走斷電。
第二十四條 捲菸庫房內禁止吸菸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 菸草零售場所施工維修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停止營業,嚴格動火制度,在動火前必須對動火區域的可燃物進行徹底清理,準備好滅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員,在確保全全下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 菸草零售企業非經營、儲存場所使用煤火、電爐等其他電加熱器具,套用非燃材料與庫房和售貨前台隔開,並符合防火要求。使用爐火取暖的房間,應採取防煤氣中毒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加強對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做好書面記錄。安全檢查記錄應當明確檢查人、檢查時間、檢查部位、隱患內容及其隱患解決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菸草零售企業應當及時解決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不能立即解決的,應當做出整改計畫,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單位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菸草零售企業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內工作或者有共用安全設施、設備的情況時,應當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協調和檢查安全生產協定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菸草零售企業與其他單位發生租賃行為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由北京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店鋪

東城一店(和平里
北京市菸草專賣局地圖
址:北京市東城區興化路和平里賓館112號
公交路線:乘104路快車興華路下車向北100米
東城二店(南河沿)
址: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03號
公交路線:乘60路南河沿下車
東城三店(東直門
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察慈2號
公交路線:乘823、966、117、106、123、909、688、416、635、24、965、916、955東直門外站下車往東100米
西城一店(月壇
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50號
公交路線:乘15、19、56、823路兒童醫院下車向北200米
西城三店(趙登禹
址:北京市西城區趙凳禹路66號
公交路線:乘7路寶鏟胡同下車往南25米
西城四店(南長街
址:北京市西城區南長街80號
公交路線:乘5路南長街下車
崇文三店(安樂林)
址:北京市崇文區永外安樂林路10號院1號樓底商.(北京琺瑯廠西門)
公交路線:1. 乘803路,610路,7路,525路琉璃井站下車.
2. 乘運通102路李村站下車.
3. 乘986路安樂林路站下車.
4. 乘捷運5號線蒲黃榆站D出口往西800米
崇文五店(東花市
址:北京市崇文區東花市南里東區5號樓
公交路線:乘23、715、57路安化樓下車向北200米
宣武一店(南菜園
址:北京市宣武區南菜園乙1號院2號樓
公交路線:乘56、423路南菜園下車向西50米胡同內宣武菸草公司
宣武二店(東經路)
址:北京市宣武區東經路98號
公交路線:乘15、59路友誼醫院下車向南500米
宣武三店(騾馬市)
址:北京市宣武區騾馬市大街臨33號
公交路線:乘6、105、102、57路果子巷下車向西50米
宣武五店(虎坊橋
址:北京市宣武區虎坊路11號
公交路線:乘7、15路虎坊橋下車路西
海淀一店(馬蓮窪)
址:北京市海淀區馬蓮窪蘭園小區16號樓
公交路線:乘108、996、512路馬連窪下車
海淀二店(四季青)
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8號
公交路線:乘982、983、913、360、121路東冉村下車向南50米右轉200米海淀菸草
朝陽一店(高井)
址:北京市朝陽區財滿街嘉園8號樓0169號
公交路線:乘342、382、855、846、488路高井下車向東200米
朝陽二店(南新園西路)
地 址:朝陽區南新園西路2號一號樓附屬用房
豐臺二店(木樨園
址:北京市豐臺區木樨園橋西南果園3-2
公交路線:乘300、368、324、957、968、運通108路木樨園橋西下車向北10米路南
豐臺四店(長辛店
址: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大街29號
公交路線:乘917、971、662、457、339、983、952路長辛店北口下車向南100米
豐臺六店(豐臺路口)
址: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南路38號樓一號
公交路線:乘740、351、654、649、971、973、967路豐臺路口下車
豐臺七店(豐管路)
址:北京市豐臺區豐管路52號院2號樓底商
公交路線:乘678、971支、937專、459路前泥窪下車向西500米或豐管路下車
豐臺八店(總部基地)
地 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7區12-13棟(總部基地豐臺菸草公司)
石景山一店(古城西路)
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170號
公交路線:乘337路田順莊下車向東600米石景山菸草局東50米
石景山二店(金頂街
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金頂街紅光金鼎商場
公交路線:乘336、746、977、396、112、116路金安橋北下車
石景山三店(西下莊)
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二區7號樓64號
公交路線:乘622、958、389路西下莊下車向南過路口,順建設銀行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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