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若干意見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為便於司法工作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的相關規定,現對《解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一、《解釋》的制定背景《解釋》制定的背景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打擊搶奪犯罪的司法實際需要。搶奪犯罪是一種多發性侵財犯罪,社會危害大,一直屬於司法機關嚴懲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若干意見
  • 發布日期:2014-04-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1月11日公布了《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為正確適用司法解釋,準確審理搶奪刑事案件,現提出若干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搶奪罪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1.全市法院審理刑法第第267條規定的搶奪刑事案件,“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認定標準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認定標準為三十萬元以上。
2.具有《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十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一千元以上:(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3.搶奪公私財物,具有前條所列第(3)項至第(10)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二萬五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數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在審案件的處理原則
4.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判的一審案件,涉及搶奪犯罪的,按照本意見確定的具體數額標準執行。
5.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判或者一審已經宣判但被告人提出抗訴、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以及覆核案件,涉及搶奪犯罪的,按照本意見確定的具體數額標準執行。
根據新的具體數額標準及犯罪情節,應當判處刑罰的刑檔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刑檔一致的,除量刑畸重的以外,原則上不得輕易改判。
根據新的具體數額標準及犯罪情節,應在一審判決認定的刑檔下一個刑檔判處刑罰必須改判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改判,但從寬幅度不應過大。
三、其他
6.本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市委政法委組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制定《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京高法發[1998]第188號)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7.對適用司法解釋及本意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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