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智慧財產權(專利)促進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智慧財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7〕4號)等檔案精神,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與服務的綜合水平,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通州區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用於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嚴格審核、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並實際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的自然人。
企事業單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是專利權第一權利人。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從事國家政策檔案支持的行業領域。
第三章 適用範圍及標準
第六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創造,支持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一)對獲得國內授權的專利,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進入國家階段並獲得授權的,每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資助2萬元,每件專利最多資助其進入三個國家或地區,每家企業年度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5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3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3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10萬元。
(三)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專利,特等獎每項獎勵20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三等獎每項獎勵3萬元。
第七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運用,支持企業實現智慧財產權價值。
(一)支持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對已獲得國內外專利授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支持專利質押貸款。對中小型科技企業以專利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予以貼息補助,按最高不超過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支持企業參加專利保險。對已投保的企業,按專利保險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多資助2年,每家企業每年專利保險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支持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鼓勵企業構建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支持智慧財產權聯盟與專業機構聯合開展重點產業專利信息分析、專利挖掘與布局、構建專利池、智慧財產權運營等工作。按照開展上述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智慧財產權聯盟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企業委託專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對獲得北京市專利示範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北京市專利試點單位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貫標工作,對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認證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鼓勵服務機構深化服務。
(一)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託管、法律、商用化、諮詢、培訓等服務。對工作突出的、在區內註冊納稅的服務機構,按照工作業績評審,擇優給予資助,每家單位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分析評議服務示範創建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條 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一)暢通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渠道。深化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1+X”保護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工作站,為權利人和社會公眾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受理有關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供保障。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定期開展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執法檢查與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加大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力度,最佳化區域發展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三)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對重大、疑難、突發的專利訴訟事項給予援助,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資助,每家單位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營造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商場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針對領導幹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人員、學生和社會公眾,廣泛深入地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提升全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力度,針對企業負責人、業務主管和專職人員,開展多層次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培養一支善管理、會保護、懂運營的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
(三)對獲得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北京市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4萬元。對獲得北京市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通州區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獲得通州區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
(四)鼓勵通州區中國小在校學生申請專利,對獲得專利授權的,按專利授權資助標準150%進行資助。
第十二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巨觀管理。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提高對區域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水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圍繞區域智慧財產權工作,在智慧財產權戰略、智慧財產權強區、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區建設、專利信息挖掘、專利導航、專利運營、智慧財產權評議、智慧財產權政策體系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等方面開展軟課題研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知識產權局根據全區智慧財產權(專利)事業發展情況,提出年度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負責編制年度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報區財政局備案。區財政局負責審批年度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五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對有專利侵權行為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或獎勵的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州區專利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13〕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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