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發行機構是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第三章 認定程式,第四章 管理辦法,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支持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健康快 速發展,本市實行集聚區認定製度.經認定的集聚區,適用《北京市促進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中對集聚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條 集聚區是指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 模,具備自主創意研發能力,並具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 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
第三條 認定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認定標準公開,實施自主申報,專業評審,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審定的評審程式, 有步驟有重點地認定一批文化創意產 業集聚區.
(二)統籌規劃,促進集約原則.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統籌 考慮各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特點與資源稟賦,進行科學合理布局,引導相關 企業集聚發展,促進對土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等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三)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原則.政府通過認定一批集聚區並支持其建設, 旨在引導集聚區走產業化道路,走特色發展之路,向入區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形 成產業規模創造效益,引領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認定條件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集聚區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區建設和發展規劃,並且該規劃符合北京市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規劃.
(二) 有鮮明的產業特色和定位, 並且已經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 集聚區的產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於同行業領先地位.
(三)區內文化創意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 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
(四) 有合理規範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 能夠有效組織開展集聚區的建設, 管理和運營.
(五) 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生產環境, 能夠為文化創意企業開展創意研發, 設計生產和流通交易等活動提供適宜的硬體環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區企業提供企業孵化,關 鍵共性技術研發,融資中介,交易推廣等公共服務.
(七) 有良好的產業發展前景, 具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產業形態, 入區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能夠引領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五條 集聚區的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請:區縣政府,市有關委辦局向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 出集聚區認定申請.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 心受理認定申請材料.
(二)評估: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委託中介機構對申請單位開展實地調 查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審定: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集聚區提出認定審核意見, 報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對集聚區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布:審定結果由市文化創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政府名義發文的形式 對外公布,並頒發認定證書,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辦法


第六條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市集聚區的建 設和發展.各有關區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集聚區建設的管理.市文化創 意產業促進中心承擔對全市集聚區考核,統計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根 據本辦法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對集聚區的建設, 管理和運營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區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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