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若干規定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若干規定
  • 地點:北京市
  • 檔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時間:2003年5月30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宣傳和貫徹的通知,

基本信息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語和規範漢字的使用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標準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證。
第四條
市和區、縣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本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的制定以及國語水平測試和培訓工作,由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
第五條
本市對在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本市國家機關的會議用語、公共場合的講話用語、公務活動中的交際用語、機關內部的工作語言等應當使用國語。
國家機關的名稱牌、公文印章標牌標誌牌指示牌、電子螢幕、標語等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七條
本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育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以國語為基本用語。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牌、標誌牌、標語(牌)、指示牌、電子螢幕、公文、印章、校刊(報)、講義、試卷、板報、板書等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有關的主管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範化列入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檢查和評估的內容。
第八條
本市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以國語作為播音、主持、採訪基本用語。
本市製作的影視作品的印刷體廠名、台名、製作單位名稱、欄目名稱、片名、字幕、演職員表、廣告等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
第九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新錄(聘)用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應當進行國語水平測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第十條
本市以漢語文出版的各類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和網路出版物、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報頭(名)、刊名、封皮、內文、廣告等應當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
經批准使用的報名、刊名中含有異體字、繁體字的報紙、期刊,在本報刊其他地方再現其名稱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本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考評和年度檢查的內容,作為評選優秀出版物的條件。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商業、郵政、電信、網路、文化、餐飲、娛樂、鐵路、交通、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行業的人員,應當以國語為基本服務用語。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指示牌、標誌牌、招牌、公文、印章、票據、報表、說明書、電子螢幕、廣告、宣傳材料等,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
第十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使用的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提倡使用規範漢字。
本市山川、河流等地名標誌,行政區劃名稱標誌,居民地名稱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橋名、建築物名稱標誌,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標誌等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違反規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在本市銷售的商品的包裝、標誌、說明等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用字;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違反規定的,由本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在工作中堅持使用國語。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區、縣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宣傳和貫徹的通知

各區縣委宣傳部、人大教科文衛體辦公室、教委、司法局、語委,市屬委辦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於2003年5月30日經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8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的頒布實施,必將進一步促進北京市語言文字環境的改善與最佳化,對於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以及建設國際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義。
為做好《若干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是依法行政折基礎。語言文字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若干規定》,要把學習《若干規定》與學習《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相結合,通過學習,熟悉掌握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及其精神實質,提高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行政能力。
二、廣泛宣傳,使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涉及到全社會及社會中每一位成員,對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宣傳應努力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將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城市文明建設、推廣國語宣傳周以及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等項活動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宣傳,使廣大市民了解《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主要內容,使法律規定深入人心。
三、認真貫徹,將法律法規落到實處。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本轄區本系統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的措施要求,促進《若干規定》的落實。在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多做深入細緻的宣傳動員工作,積極、穩妥、逐步地搞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四、加強對學習宣傳和貫徹《若干規定》的檢查指導。北京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與北京市語委將採取適當形式,檢查《若干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情況,總結交流各地區、各部門經驗,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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