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在1998.04.2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29
  • 實施時間:1998.06.01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加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近期總體規劃範圍內,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綠化用地)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內各項建設活動依法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開發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在業務上受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領導,規劃編制工作受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指導,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開發區總體規劃方案(含各專業總體規劃),經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方案(含各專業詳細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審定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分別報送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備案。
(三)負責開發區內建設用地集中申報和具體項目用地的規劃審批,其中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根據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建設計畫確定集中征地範圍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經批准的用地範圍內具體項目的建設用地由開發區城市規劃管理局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備案。
(四)負責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工作,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總體規劃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備案。
(五)負責開發區內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及擴大初步設計的審查。
(六)參加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或者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對開發區的房屋、土地依法實施統一管理。開發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業務上接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本市有關部門下達的用地指標辦理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徵用集體土地的有關手續,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二)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出讓手續;出讓契約簽訂後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審核,經開發區管委會核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代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負責開發區內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和房屋買賣、出租、抵押、商品房銷售等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工作。其中有關房屋買賣、出租、抵押、商品房銷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
(五)負責開發區內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管理單位行業資質審核工作。
(六)負責與所在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協調處理開發區內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開發區各類投資項目。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在業務上接受市計畫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下達的控制規模審核建設項目,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負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國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生產性外商獨資經營項目,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的更新改造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內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核,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報市計畫委員會備案。
(三)負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需要國家行業歸口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的更新改造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內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核,報開發區管委會核准後,按規定的審批程式逐級上報批准。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在開發區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開發區貿易發展局在業務上接受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含3000萬美元)的國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契約、章程以及3000萬美元以下(含3000萬美元)的外商獨資非限制性生產性企業章程的審查,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二)負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開發區管委會代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核發工作。
(三)負責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確認、考核開發區內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報開發區管委會核准,並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四)負責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下的非許可證、非配額管理的進出口物料的審核,加工貿易契約的審核,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城市建設。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局在業務上接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行使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依據《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行使開發區內建築市場和建築行業的管理許可權。
(二)負責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管理、施工管理。
(三)負責開發區內建設工程開工審批,核發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制發的《建設工程開工證》。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開發區市政管理局在業務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園林局、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和市公用局等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開發區內道路、排水、污水處理、供熱等自建市政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二)負責開發區內的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三)協調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自來水、天然氣、電力、郵政和公共運輸等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依法徵收占道、排污、綠化補償、居住區綠化建設等費用。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近期總體規劃和沿涼水河的代征綠化用地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在業務上接受市環境保護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組織編制開發區內的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開發區內的環境質量監測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環境保護局報告開發區的環境質量。
(三)負責開發區內的新、擴、改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擴大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負責開發區內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以及依據市環境保護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排污單位核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責令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限期治理。
(五)積極推廣國內外保護環境的先進經驗和技術。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及污染事故。
(六)依法徵收開發區內的污染物超標排污費,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人事、勞動工作。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在業務上接受市人事局、市勞動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在市人事局下達的增人計畫內,負責開發區內事業單位的城鎮職工招用;在市人事局核定的開發區工資計畫總額內,負責分別核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
(二)負責開發區內企業的就業、勞動契約、工資、社會保險、職業技能開發、職業安全衛生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等各項勞動工作的管理,依法處理開發區內的勞動爭議。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統計工作。開發區統計局在業務上接受市統計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開發區內各單位的統計管理工作。
(二)執行國家和市統計局的統計報表制度,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開發區內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除《條例》和本決定已明確規定的各項職責外,對開發區內的其他管理事項可以行使區、縣的職權。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所設立的職能機構及本市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加強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機關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廉政建設,督促和檢查其依法行政。要特別重視和抓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法制觀念教育,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樹立良好的對外視窗形象。
開發區管委會的各職能機構和本市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實行規範化管理,公開辦事制度,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依法糾正和查處開發區內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開發區管委會的各職能機構和本市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區、縣的聯繫,接受其指導和監督,認真完成各項任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開發區所在的有關區、縣應當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加強對開發區管委會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