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決定

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7.28
  • 實施時間:1998.07.28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新的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1998年年底以前選出。新的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在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區、縣設立選舉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順義縣改為順義區後的第一屆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順義區選舉委員會,在本屆順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選舉產生。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設立北京市區縣換屆選舉工作辦公室,辦理指導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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