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決定

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8.16
  • 實施時間:1989.08.16
我市本屆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即將屆滿,依法應於1990年2月完成換屆。現將換廟選舉的主要事項決定如下:
一、關於換屆選舉日期
1989年12月20日為選舉日。12月20日至24日進行投票選舉。市區和郊區、縣的選舉工作統一安排在10月至12月進行。1990年2月底以前,各區、縣、鄉、民族鄉、鎮召開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二、關於代表的名額
根據本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我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數仍基本維持上屆數額。即:18個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為4413名,221個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為10573名。
三、關於設立選舉領導機構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的指導,設立天津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負責本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日常工作。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區、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四、關於加強選舉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工作問題
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專人負責,精心組織,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各區、縣、鄉、民族鄉、鎮,各宣傳、文化部門和各新聞單位,都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形成聲勢,增強人民民眾的法制觀念和民主意識,動員廣大選民,積極參加選舉活動,認真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圓滿完成我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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