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未名紅學社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北京大學未名紅學社。北京大學未名紅學社是在北京大學團委領導下,以包括社員在內的北京大學學生為主體,以普及紅樓夢知識、增進紅友交流、弘揚紅樓夢文化為宗旨的理論類學生社團。該社在北京大學團委社團文體部指導下,以紅學知識為理論依託,通過舉辦紅樓夢主題的講座、沙龍、筆會、詩會,組織紅樓夢知識競賽、參觀紅樓夢景點等各種形式的活動,為喜愛紅樓夢藝術的廣大同學提供討論和交流的空間,讓更多的人了解並喜歡紅樓夢。本社重視在社員中開展各種相關主題的理論學習和研討座談。

北京大學未名紅學社章程
第二章 機構
第三條 機構
本社的機構設定如下:
設立社長、副社長兩名、秘書處、實踐部、宣傳部、外聯部等機構。
本社邀請紅學界著名學者、專家擔任顧問,對本社給予學術上的指導。
本社聘請若干元老,由以前的“紅樓夢研究會”骨幹及任期屆滿離職的社長、副社長擔任,為本社的發展建言獻策,並可以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彈劾社長。
本社重視在醫學部發展成員。
可以成立為特定目的而組成的臨時小組、詩社等。
第四條 幹部
社長、副社長由民主協商產生。社長、副社長組成社長會議,為本社的決策機構。社長統籌領導本社工作,為本社負責人。副社長協助社長,分別負責財務和聯絡。 各部部長由社長會議任命。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會議,為本社的常設權力機構。
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註冊的學生,由班主任或導師簽字同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遵守校規校紀,熱心於社會工作,樂於為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社團和班級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五條 任期
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每屆任期一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章 社員
第六條 入社
凡熱心本社團工作,對紅樓夢有興趣,承認本章程並願意參與活動的北大同學和其他人員均可申請入社,由社長會議批准。
對於在紅樓夢及其相關領域具有突出貢獻、對本社的發展給予密切關注、熱心支持本社活動的校內及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邀請他們作為榮譽社員。
社員入社免收會費。
第七條 登記
社員每學期開學期間登記一次,登記後發給社員證。未登記的社員,視為自動退社。登記後應當及時開展社員交流活動,讓新社員熟悉本社的情況。
第八條 權利
通過本社獲得相關資料和信息;
優先參與本社舉辦的活動;
對本社的工作及發展提出建議、批評並獲得負責任的答覆。
第九條 義務
遵守本章程,執行本社的決定;
積極參與本社舉辦的活動,完成本社指派的任務;
維護本社的聲譽,繼承和發揚北大的優良傳統。
第十條 退社
社員可以自由退社。社員退社,不得損害本社的利益和聲譽,並及時向本社報告,處理完相關事務。
連續一學期不參與本社任何活動的社員,視為自動退社。
第四章 活動
第十一條 形式
(一)每學期招新結束、社員登記後,應當形成慣例,開展社員交流活動,讓新社員熟悉本社的情況;
(二)邀請對紅樓夢有研究的人士舉辦講座,內容涉及紅樓夢相關知識,讓學生更加了解紅樓夢;
(三)邀請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經驗的人士針對社員內部舉辦理論學習和研討座談;
(四)沙龍是社員交流思想、促進共同進步的有效形式;
(五)紅樓夢的世界是不能缺少詩歌和文學作品的,本社可以舉辦詩社、筆會,作品可以結集出版;
(六)出遊是拓展見識、親身體驗並且增進感情的重要途徑;
(七)相關的姐妹藝術同樣是紅樓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加強與校內及校外相關社團的聯繫。
紅樓文化節(月)是擴大紅樓夢影響的特殊形式,要做好並努力創新活動內容。
第十二條 上級
舉辦大型活動、發生對外聯絡,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服從上級安排,配合上級指示。
負責聯絡的副社長應當上通下達,及時簽到,及時了解並向社內通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來源
本社為非盈利性學生社團,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行盈利性活動。
本社所有經費均由自籌,經費的來源必須正當、合法。
本社爭取學校相關部門的經費支持。
歡迎相關單位給予本社資助。取得此類資助,必須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並符合北京大學關於學生社團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支出
屬於本社的經費,必須用於支出與本社活動、發展相關的事項,不得用於私人事務。支出項目的通過,必須經過社長會議批准;數額較大的,還應當經過常務會議批准;緊急情況下,需要臨時動用本社經費的,應當及時向社長會議追認。
第十五條 帳目
本社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制度,一切經費的周轉都必須經過社長同意。
負責財務的副社長必須認真負責地核實帳目,備據可查;應當定期向常務會議報告財務情況,接受本社全體成員的監督;副社長獨立行使職權,社長不得干涉;在本社主要幹部換屆時,做好財務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處罰
發生財務事故的,必須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必須經過常務會議的一致通過,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解散
本社的解散,必須經過常務會議的一致通過,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牴觸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學校相關規定相牴觸的,以上述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為準,並及時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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