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成分標識

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成分標識
成分標識,標註內容,

成分標識

1、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籤》(GB 5296- 3- 2008)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從2010年6月17日起(含17日),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包括國內生產的和進口報檢的)的化妝品都需要在產品包裝上真實地標註產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稱。
2、標識產品
包括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屬於化妝品定義的護膚品、彩妝產品、洗護髮產品、頭髮定型產品、染髮產品、燙髮產品、香氛類產品、沐浴產品、洗手液產品及境內生產並銷售的香皂和牙膏。濕紙巾和驅蚊液等產品不包括在內。
3、標識目的
成分標識的兩個主要的目的是:
(1),符合各國法規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各國法規不盡相同,同樣配方的產品在不同國家標註可能會不完全相同。
(2)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方便消費者逼開自己過敏的原料,選擇自己喜愛並且適合自己的產品。
4、規定詳解:成分標識的成分表中,加入量大1%的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由多到少排列。排位越靠前,表明這個成分在該化妝品中占的含量越高。例如,水是大多數化妝品中最常使用的溶劑,在許多情況下是含量最多的成分,所以它一般在成分列表的靠前的位置。
但是,成分排名的先後順序不代表它們的重要性,比如水和其他的一些物質如甘油、丁二醇等,都是常用的溶劑,他們除了基本的保濕作用以外,更多的是幫助分散和溶解化妝品中的有效成分,幫助這些有效成分接觸到我們的皮膚或者毛髮,發揮作用。很多有效成分的含量可能不如水多,成分表中排序在水之後,但是它們卻都是化妝品發揮功效的重要因素。
另外,成分標識中,成分加入量小於或等1%的成分,可以在加入量大1%的成分後,以任意排列順序進行標識。還有一點是,香精中的香料、輔助成分、載體可以作為一個成分,用“香精”一個詞進行標註,並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其加入量的順序列入成分表中。色素則以著色劑的編號(即索引號)進行標註,如果沒有編號,則可採用著色劑的中文名稱。

標註內容

  1. 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
  2.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1)商標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3)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4)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規定的名稱。
  3. 三,化妝品標註“奇特名稱”
    化妝品標註“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按照前一條規定標註產品名稱;並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同一名稱化妝品,適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4.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分至少標註到省級地域。
  5.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名稱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
    (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註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註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3)實施委託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
    (4)分裝化妝品應當分別標註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6. 化妝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淨含量,淨含量的標註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態化妝品以體積標明淨含量;固態化妝品以質量標明淨含量;半固態或者粘性化妝品,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淨含量。
  7.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全成分表
    標註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規定。
  8.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化妝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9.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10. 化妝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時,應當增加使用說明。使用說明應通俗易懂,需要附圖時須有圖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註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11. 化妝品標識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1)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3)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4)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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