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協調師

勞動關係協調師

勞動關係協調師指從事勞動契約管理、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係的專業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關係協調師
  • 職業功能: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 專業: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係
  • 職業環境:室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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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概況

職業環境

室內、外,常溫。

職業能力特徵

具有較強的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分析能力、協調能力、應急處理能力。

職業特性

協調員充當“潤滑劑”
“企業和員工之間發生糾紛,主要是缺乏溝通渠道,導致兩者之間無法建立好的勞動關係,最後對簿公堂。”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說,其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少,也影響了企業的和諧發展。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這就需要專業的人員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關係協調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發布了“勞動關係協調員”這一新職業。明確這一職業指的是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契約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
他們是企業和員工之間關係的“潤滑劑”,可以促進企業和員工之間勞動關係的和諧,使企業健康發展。

職業發展

隨著《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陸續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勞動關係的協調成為當務之急。 2007年11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勞動關係協調師列為第十批新職業,並強調,勞動關係協調師要有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熟練的溝通交流技能,其職業前景也受到業界的廣泛熱捧。
勞動關係協調員是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契約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主要分布在區域性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以及用人單位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工會和法務等部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並配備專業的勞動關係協調人員。上海等地已經將“企業配備專業勞動關係協調員”作為一項制度,較好地實現了勞動爭議的事前調解。隨著《勞動契約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係協調員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
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作為“一把雙刃劍”在企業經營發展當中的關鍵作用越來越凸現:和諧的勞動關係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業的成長發展;惡化的勞動關係可以阻礙甚至毀滅企業的正常運行。無數案例強有力證明了勞動關係是企業興衰成敗、生死存亡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應該是企業的永恆主題,更應該是企業家持之以恆的追求。
毋庸置疑,勞動關係協調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職能,而是一項兼顧“科學性和藝術性”,並融“情、理、法”於一體的系統工程,所以需要由專業化的專門人員來承擔。顯然,我國企業目前普遍缺少這方面的正規化和職業化人才。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頒布實施了《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該標準全面、系統規定了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應該掌握和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並對三個級別的培訓鑑定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該標準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勞動關係協調專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已經進入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必將對我國全面構建和諧企業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新法催生

隨著2008年新《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的實施,勞動關係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將出現增長趨勢,急需加強對勞動關係的協調,這也催生了勞動關係協調師這一新職業。該職業正在受到追捧。
據了解,目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數量增長速度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隨著《勞動契約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係自我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係協調師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勞動關係協調師的出現,將有利於促進穩定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係大量湧現,由於缺乏成熟的調控機制,中國目前的勞動關係總體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勞動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為此,急需建立一支勞動關係協調的專業化隊伍。
據分析,勞動關係協調人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需要具備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能力。

上海是誕生地

2005年,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企業聯合會共同發出了《關於試行勞動關係協調師制度的意見》,在本市企業和地區推進勞動關係協調師工作,通過專業培訓和制度建設,以適應日益發展的勞動關係協調所需。
2005年,上海在全國率先試行了勞動關係協調師制度,首批來自市工會、勞動系統以及冶金、醫藥、商業、化工、運輸、輕工等行業的50餘位學員接受了為期一個半月的培訓。學員除系統學習《勞動關係概論》、《勞動契約原理》、《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工會在勞動關係協調中的作用》、《企業勞動關係協調管理》等等專業理論知識外,還深入勞動關係調解、仲裁、法院等有關部門實習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了《勞動關係協調師培訓合格證書》。
現在,由於這一職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已由原來的專業培訓發展成為新興職業。雖然國家還未出台相關培訓標準,但在上海,由三方委託的中介組織正在著手研究,並逐步推廣至全國。
目的
藉助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幫助我國企業培養和造就一支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勞動關係協調人才隊伍,從而對我國企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內容

由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專家委員會的勞動關係管理專家及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官員按照《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六大職業功能進行授課。授課內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體內容如下:
職業功能一: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職業功能二:勞動契約管理;
職業功能三:集體協商與集體契約管理;
職業功能四: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職業功能五:勞資溝通與民主管理;
職業功能六: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

對象

企業人力資源總監(或分管勞動人事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或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負責人)、人力資源部經理(或人事部主任、勞人處處長)以及其他從事勞動人事管理或專門負責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高級職員。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確定。
晉級培訓期限:助理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100標準學時;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80標準學時。

培訓教師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勞動關係的專業知識,相關的專業工作經驗和教學經驗,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能力。培訓助理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勞動關係協調師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3年以上本職業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申報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者,可申報四級/中級工:
(1)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2畢業證書( 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或取得經評估論證、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及以上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3)高等院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在校生。
具備以下條件之-者,可申報三級高級工: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③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並具有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 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或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並具有經評估論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3)具有大學專科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並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學本科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並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四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I年(含)以上。
(5) 具有碩土研究生及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應屆研究生畢業生)。
具備以下條件之-者,可申報二級/技師: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預備技師證書的技師學院畢業生,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學本科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並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碩士研究生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並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三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 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年(含)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歷證書,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2年(含)以上。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一級/高級技師:
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二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後,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4年(含)以上。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技能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方式,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為合格。理論知識考試、專業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勞動關係協調師和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考核還需要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可採用案例分析、論文答辯、業績考核等形式。

證書頒發

鑑定合格者可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相應等級(勞動關係協調員、勞動關係協調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等級

該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基本要求

職業道德

(1)職業道德基本知識
(2)職業守則
客觀廉潔、公正守密、嚴謹求實、遵章守法、以人為本、親和力強、善於溝通、與人為善、注重合作、促進和諧。

基礎知識

(1) 勞動保障法律與政策
1) 勞動法的概念和淵源
2) 勞動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4) 勞動保障政策
(2)勞動關係
1)勞動關係基礎理論
勞動者和工會;
用人單位及其代表組織;
政府。
3)勞動關係的運行
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
職工參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4)勞資衝突及其處理
員工不滿和申訴的處理;
勞動爭議及其處理;
群體性事件及其處理。
(3)人力資源管理
1) 人力資源管理基本理論
2) 工作分析
3)員工招聘
4)績效考核
5)薪酬管理
(4)勞動經濟學
1) 勞動經濟學基礎知識
2) 勞動力供給與需求
3) 工資決定與工資結構
4) 巨觀經濟與就業
5) 勞動力市場的制度結構
6) 政府行為與勞動力市場
(5)其他基礎知識
1)社會學
2)人際溝通的方法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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