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95年05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05-09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222號
【發布日期】1995-05-09
【生效日期】1995-05-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自1987年我國正式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以來,全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有了較大的發展,特別是《勞動法》實施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在調整勞動關係,維護職工與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建立起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人民法院審判爭議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初步形成了以29萬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2900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骨幹的勞動爭議處理組織網路。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種利益關係的調整,勞動爭議案件量持續上升,使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預防勞動爭議的手段還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渠道單一、環節較多,不適應勞動爭議多發時期的需要,不利於提高辦案效率;三是現行體制司法強制性不足,致使辦案結果難以執行,不利於勞動爭議的徹底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體制來解決。為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發展,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目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克服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在鞏固完善現有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基礎上,努力探索預防功能強、處理渠道多、有法律權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內容
(一)指導企業建立經常性的協商機制。
在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企業調解委員會作用的同時,還應指導企業,特別是在尚未建立工會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建立經常性的協商制度。這種經常性的協商可以包括組織定期的協商會議,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代表)與經營者,對勞動關係運行中遇到的關係到企業和職工利益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有條件的也可以建立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或勞資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通過這種經常協商制度,爭取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二)擴展社會預防勞動爭議的功能。
預防勞動爭議是一項社會綜合性的工作,因此在指導企業增強內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同時,還需要不斷開避社會預防勞動爭議的新渠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面向社會的勞動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為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關係方面的法律、法規諮詢,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使職工民眾的疑難問題有地方詢問,有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正常渠道。通過諮詢服務普及勞動法律知識,化解勞動爭議,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目的。
(三)繼續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
應建未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抓緊建立,已建立機構的,應進一步完善仲裁員、仲裁庭制度,抓緊充實人員,爭取1995年底仲裁委員會組建率和工作人員配備率分別達到95%和98%以上。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不得在用人單位設立仲裁機構,聘請仲裁員。
(四)改進處理勞動爭議的辦案方式。
無論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還是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應在鞏固現有辦案組織形式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辦案工作。逐步實行新的調查取證方法,試行當事人舉證和仲裁庭協助取證的做法,對案件進行分類,充分利用獨任仲裁員簡易辦案程式,儘快實現辦案規範化、簡易化,以不斷挖掘潛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縮短辦案時間。1995年底,仲裁委員會辦案結案率力爭達到90%。在當前勞動爭議多發時期,各地要努力做到受案範圍內的勞動爭議一定受理,避免有案不受的現象。
(五)發展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各地可以在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同時,探索建立調解勞動爭議的渠道。以便形成多渠道、分類別處理勞動爭議的體制,改變過去全部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承擔案件處理工作的狀況,使勞動爭議能夠及時得到處理。
(六)建立鄉鎮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鄉鎮企業發展很快,隨之而來的勞動爭議也給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造成很大壓力。不少地方在鄉鎮設立了勞動關係協調機構,承擔著預防和調解勞動爭議的職責,減輕了對縣級仲裁委員會的壓力。各地應進一步摸索完善鄉鎮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經驗,注意結合鄉鎮的實際,實行三方原則,建立切實可行的規範化的辦案程式和制度,探索它與其他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相互區別、銜接與聯繫的方式、方法,使之成為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七)探索增強勞動爭議仲裁體制司法性的路子。
各地要遵循行政與法律手段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仲裁制度的發展趨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試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二裁終局”的工作體制,在徵得地方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可與地方法院聯合試行勞動行政執行室或其它形式的新做法。著重探索各自機構如何設定、職能如何劃分與銜接等問題,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體制的司法性和權威性不斷增強,逐步向自成體系的新體制發展。
三、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要求
(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指導思想。
對新體制的探索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要強求一律、搞一刀切,切忌一哄而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先進行,條件暫不具備的地方可以待條件具備後再進行。可以就其中的一項內容進行探索,也可以進行多項內容的探索。開展這項工作的地方,既要樹立明確的長遠目標,又要立足紮實的現實工作,要把當前各項具體工作與探索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當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同時,還要注意一切方案都要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
(二)要堅持調查研究,做好指導工作。
探索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試點工作,是勞動制度改革的一項新的嘗試,工作量大,情況複雜,困難很多。因此,各地一定要堅持調查研究的工作作風,避免主觀主義,可以針對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以取得對試點進行指導的主動權,避免其放任自流,保證其健康發展。
(三)要密切與有關方面的聯繫。
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的工作,涉及到工會、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家協會及人民法院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一定要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相互配合與協作,要經常向他們通報試點情況,提供信息,爭取支持,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請你們將各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告我部勞動關係與監察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