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

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

《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是2010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籍,作者王林清。本書分為四個部分深入探討了關於勞動爭議問題的司法解決方案。

基本介紹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作 者: 王林清
叢 書 名:出 版 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ISBN:9787510900907出版時間:2010-05-01版 次:1頁 數:379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分為四個部分:第一,對《勞動契約法》制度的創新與不足作了概括性論述,表意清晰、論述明確,第二,從審判實踐的角度,對勞動法律關係的相關問題及判斷標準的認定作了細緻性論述,體例嚴謹、結構合理;第三,參考《勞動契約法》的相關章節條款順序,對勞動契約的效力、試用期、服務期、工傷、勞務派遣、勞動契約期限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作了前瞻性論述,內容全面、觀點權威,第四,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基礎,針對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程式問題作了探討性論述,語言精煉、釋解得當。

作者簡介

王林清,男,山東煙臺人。先後畢業於煙臺大學、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分別獲法學學士學位、民法學碩士學位和商法學博士學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學博士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後,系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政法系統第一位雙博士後。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從事民商事審判與研究工作。兼任浙江工商大學和江西財經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主要學術成果:專著《證券法理論與司法適用: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熱點問題研究》、《新保險法裁判百例精析》;合著《新公司法實施以來熱點問題適用研究》(第一作者);編著《勞動法典型案件評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釋義,等等。2007年獲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2009年榮獲第二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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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勞動契約法立法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勞動契約法》的立法創新
二、我國《勞動契約法》立法中的若干不足
三、對《勞動契約法》與《勞動法》關係的再認識
【實務探討】
一、司法實踐中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貫徹“雙保護”還是“單保護”
二、《勞動契約法》的溯及力在司法中的具體運用
三、如何理解《勞動契約法》第77條規定的關於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四、如果勞動契約中部分條款如違約金條款、試用期條款等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但與《勞動契約法》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在《勞動契約法》施行後該部分牴觸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法條索引】
第二章 勞動關係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勞動關係本質的社會法性
二、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異同
三、旁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異同
【實務探討】
一、如何理解《勞動契約法》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二、如何理解《勞動契約法》中的“事業單位”
三、自然人是否可以作為用人單位
四、農民工是否適用《勞動契約法》
五、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法》中所稱用人單位
六、外派勞務企業與勞務人員發生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七、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八、出租汽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九、達到退休年齡的個人能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契約,成為勞動契約的主體
十、勞動契約期滿後臨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否再訂立勞動契約
十一、外國人、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業的勞動關係應當如何認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港澳台地區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應當如何處理
十二、目前建築行業中存在大量的個人承包施工隊直接招用
人員的情況,應如何認定雙方之間的關係;發包組織、總承包者是否應與個人承包經營者與招用的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無營業執照但以企業形式經營的經濟組織與其受僱
人員之間形成的關係如何認定
十四、如何理解用工之日與勞動關係建立之間的關係
十五、公司董事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是勞動法律關係
十六、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十七、“長期兩不找”的案件如何處理,勞動關係是否應當解除
【法條索引】
第三章 事實勞動關係和雙重勞動關係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界定
二、事實勞動關係形成的原因及立法規制
三、雙重勞動關係的界定
【實務探討】
一、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如何理解雙重勞動關係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法條索引】
第四章 勞動契約效力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勞動契約成立與勞動契約生效的區別
二、勞動契約特殊性對勞動契約效力的影響
三、瑕疵勞動契約的效力認定
【實務探討】
一、如何理解《勞動契約法》第18條規定的“約定不明確
二、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實現《勞動契約法》的立法目的,除契約期限外,對其他內容(如工資待遇等)能否按照一定的原則確定
三、勞動契約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從勞動者工資中提取風險抵押金是否有效
四、如何認定代簽勞動契約的效力
五、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契約的效力如何認定
六、用人單位與大四學生簽訂的勞動契約的效力如何認定
七、勞動者持虛假文憑應聘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契約無效
八、招聘廣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條索引】
第五章 勞動契約期限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勞動契約期限分類的法律分析
二、我國立法對勞動契約期限的制度設計與不足
【實務探討】
一、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約定契約期限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二、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了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後,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應當如何處理
【法條索引】
第六章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熱點問題研究
【本章導讀】
【理論研究】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理念的固定性
二、《勞動法》與《勞動契約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異同
【實務探討】
一、《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契約,如何理解“連續
二、《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契約,如何理解“該用人單位
三、《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契約,如何理解“滿10年
四、符合《勞動契約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規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臨時工、農民工在續簽勞動契約時,是否
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五、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法院能否判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六、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與用人單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關係的確認之訴,但未訴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法院能否直接判決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七、司法實踐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點應當如何計算
八、《勞動契約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續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如果雙方已經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契約,第二次契約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還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九、勞動者在同一系統內(如中國工商銀行)由某一地區調至另一地區工作,勞動者在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時,在前一單位的工作時間是否應計算連續工作時間
十、如何理解《勞動契約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和第(2)項中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條件的關係
……
第七章 試用期制度熱點問題研究
第八章 勞動契約服務期熱點問題研究
第九章 集體契約制度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章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一章 非全日制用工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二章 勞動報酬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三章 工傷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四章 勞動契約解除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五章 勞動契約變更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六章 競業限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七章 勞動契約終止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八章 經濟補償熱點問題研究
第十九章 勞務派遣熱點問題研究
第二十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熱點問題研究
第二十一章 勞動爭議“審裁關係”熱點問題研究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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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勞動是價值的重要源泉,是創造財富的重要因素,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不斷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條件。勞動關係是現代社會最基礎的經濟關係,它既是勞動法律領域的重大理論問題,又是當前經濟建設與人民生活中的基本實踐問題。早在一個半世紀前,恩格斯就曾指出:資本和勞動的關係,是我們現代全部社會體系的軸心。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表達形式就是勞動契約關係,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都需要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通過勞動契約的形式表達出來,所以勞動契約在勞動關係中具有最核心的法律地位。勞動契約的理論和實踐至今也已經歷了一百多年,其間經歷了租賃勞動時代、僱傭契約時代、勞動契約時代等階段。從其發展脈絡看,是一個由民法到勞動法的發展過程。
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逐步推行勞動契約制度,並在1995年的《勞動法》中對勞動契約制度作了專章規定,將之推行到所有用人單位和所有勞動者。勞動契約制的普遍推行,是我國勞動法律制度質的飛躍,它標誌著我國計畫經濟時代固定工制度的結束,代之以市場體制的勞動契約制度,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奠定了基礎。但是,在日益市場化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勞動關係呈現出複雜多變的樣態,《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契約規定的不完善之處日益顯現。因法律法規的瑕疵漏洞引發的勞動契約爭議急劇上升,而相關制度的缺失又給爭議的處理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完善的勞動契約法律規則早日出台為社會各界翹首以待。
有鑒於此,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將勞動契約立法納入規劃,經過四年的反覆推敲、論證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四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解決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以及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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