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頒布《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關於頒布《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的通知,頒布時間是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關於頒布《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 施行時間: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
  • 開始生效: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勞動人事部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業經修訂,並易名為《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現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生效前已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的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在資格有效期內仍然有
效。
附屬檔案:《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工作質量,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人員(以下簡稱無損檢測人員),必須按本規則進行資格鑑定考核,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資格證書。
第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是在勞動部門領導下,專門從事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工作的組織。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規定的無損檢測方法包括:射線檢測(RT);超音波檢測(UT);磁粉檢測(MT);渦流檢測(ET);滲透檢測(PT)。
第二章 無損檢測人員技術等級和職責要求
第五條 無損檢測人員按技術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按本規則取得不同無損檢測方法的各技術等級人員,只能從事與該方法、該等級相應的無損檢測工作,並負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六條 無損檢測人員的基本要求和職責是:
(一)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專業理論和技術法則,勤於實踐,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二)嚴格執行有關條例、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工作質量。
(三)認真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措施。
(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忠於職守,堅決抵制降低產品質量的行為。
第七條 Ⅰ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職責是:
(一)編制檢測方案,協助制定驗收標準。
(二)解釋檢測結果,審核簽發檢測報告,仲裁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對檢測結論的技術爭議。
(三)指導檢查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工作,培訓考核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
(四)協助制定和監督執行安全防護措施。
Ⅰ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要求是:
(一)較熟練的掌握有關條例、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較全面的金屬材料、產品製造工藝及鍋爐壓力容器的基礎知識。
(三)具有全面的無損檢測知識,系統掌握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理論和技術,並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備綜合分析、解決重大或複雜的無損檢測技術問題的能力。
(五)能從事無損檢測技術管理和培訓、考核工作。
第八條 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職責是:
(一)編制一般的檢測程式,獨立進行檢測工作。
(二)評定檢測結果,簽發檢測報告。
(三)指導培訓Ⅲ級無損檢測人員。
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要求是:
(一)掌握有關條例、規程、標準、技術規範和無損檢測的基本知識。
(二)熟悉鍋爐壓力容器和金屬材料、產品製造工藝的一般知識。
(三)基本掌握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原理,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能正確評定檢測結果,有分析、解決一般無損檢測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能培訓、考核Ⅲ級無損檢測人員。
(五)熟悉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職責是:
(一)在Ⅰ、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檢測操作。
(二)記錄檢測數據,整理檢測資料,初步評定檢測結果。
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要求是:
(一)了解有關條例、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的要點和鍋爐壓力容器的一般知識。
(二)熟悉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術。
(三)正確調整和使用儀器。
(四)了解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無損檢測人員報考條件
第十條 報考各技術等級的無損檢測人員,應符合下表規定的條件:
報 考 條 件
Ⅰ級
1.理工科大學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兩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或取得本專業方法Ⅱ級資格一年以上者。
2.理工科大學非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四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或取得本專業方法Ⅱ級資格兩年以上者。
3.中等專業學校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三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或取得本專業方法Ⅱ級資格兩年以上者。
4.中等專業學校非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六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或取得本專業方法Ⅱ級資格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本專業方法Ⅱ級資格五年以上者。
Ⅱ級
1.理工科大學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2.理工科大學非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一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3.中等專業學校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一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4.中等專業學校非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兩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5.高中或技工學校畢業,並具有連續四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6.取得本專業Ⅲ級資格兩年以上者。
Ⅲ級
1.中等專業學校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2.中等專業學校非無損檢測專業畢業,並具有連續半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3.高中或技工專業學校畢業,並具有連續一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4.國中畢業,並具有連續兩年以上本專業方法無損檢測工作經驗者。
第十一條 報考各技術等級的無損檢測人員應填寫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連同學歷證明一併報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審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內容及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Ⅰ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包括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其中筆試又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方法考試。
(一)基礎考試內容是:
1.有關條例、規程、規則(占總分的20%)。
2.金屬材料、產品製造工藝及鍋爐壓力容器基礎知識(占總分的35%)。
3.相當於Ⅱ級技術水平的其它非報考的無損檢測方法知識(占總分的45%)。
(二)專業方法考試內容是:
1.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理論、工藝、設備及安全防護知識(占總分的60%)。
2.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標準、技術規範及技術管理知識(占總分的40%)。
(三)基礎考試試題不得少於45道,專業方法考試試題不得少於50道。
(四)基礎考試和專業方法考試試題分為選擇題、是非題、填空題、問答題和計算題。其中問答題和計算題所占分數比例不得少於35%。
(五)口試主要是綜合考察應試者從事無損檢測工作的業績。應試者在報名時應提交一份有關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論文及從事無損檢測工作的簡歷。口試以答辯形式進行。
(六)實際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核應試者的實際工作能力,主要內容是:
1.檢測儀器的調整與校正。
2.試塊的套用、檢測規範和方法的制定與選擇。
3.典型檢測對象的檢測操作。
4.判別解釋缺陷的影像、信號和痕跡,依據標準評定、分析檢測結果。
5.填寫檢測報告。
6.提出改進產品質量和檢測工作質量的措施。
第十三條 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包括筆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一)筆試的內容是:
1.該種無損檢測方法的基礎理論和檢測工藝(占總分的40%)。
2.有關條例、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占總分的35%)。
3.該種無損檢測方法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及安全防護知識(占總分的10%)。
4.無損檢測概論、金屬材料、產品製造工藝及鍋爐壓力容器基本知識(占總分的15%)。
(二)射線檢測和超音波檢測筆試試題不得少於40道,磁粉檢測、滲透檢測和渦流檢測筆試試題不得少於30道。
(三)筆試試題分為選擇題、是非題、填空題、問答題和計算題。其中問答題和計算題所占分數比例不得少於30%。
(四)實際操作考試主要是考試應試者的實際操作技能,主要內容是:
1.檢測儀器的調整與校正。
2.試塊的套用、檢測規範和方法的選擇。
3.典型檢測對象的檢測操作。
4.識別缺陷的影像、信號和痕跡,根據標準評定檢測結果。
5.填寫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Ⅰ級無損檢測人員的筆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分。筆試中基礎考試和專業方法考試的平均成績達到80分,單項成績達到70分為合格。實際操作考試成績達到八十分為合格。口試採用優、良、中、差評分,成績達到良為合格。筆試合格,其他兩科成績中有一科不
合格,可進行補考,其他科目成績保留一年。
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筆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分,兩科成績分別達到八十分為合格。單科成績不合格,可進行補考,另一科目成績保留一年。
第五章 資格鑑定考核組織
第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組織為全國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會);有條件的重點地、市或企事業單位,也可建立該
地、市或企事業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級或企事業單位考委會)。各級考委會秘書處(組)負責處理考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會受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領導,並由該局商請有關部、委、專業學術團體的代表和部分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全國考委會秘書處設在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
全國考委會的職責是:
(一)協調有關部、委無損檢測人員培訓、資格鑑定和考核工作。
(二)負責Ⅰ級無損檢測人員(必要時負責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鑑定考核,並受權頒發Ⅰ級(Ⅱ級)資格證書。
(三)指導、檢查省級考委會的工作。
(四)組織編寫無損檢測人員培訓教材和考核大綱。
(五)檢查各技術等級無損檢測人員的工作質量。
(六)促進國內外無損檢測技術交流,負責對外聯絡。
第十七條 省級考委會受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領導,並由該廳、局商請有關部門的代表和部分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中Ⅰ級無損檢測人員不得少於3名。
省級考委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Ⅱ級無損檢測人員(必要時負責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鑑定考核,並受權頒發Ⅱ級(Ⅲ級)資格證書。
(二)指導、檢查市級或企事業單位考委會的工作。
(三)檢查Ⅱ、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市級考委會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勞動局)批准建立。市級考委會受本地、市勞動人事局(勞動局)領導,並由該局商請有關部門的代表和部分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中Ⅱ級以上的無損檢測人員不得少於3名。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立企事業單位考委會:
(一)連續開展無損檢測工作7年以上。
(二)無損檢測人員超過20名。
(三)有5名Ⅱ級以上的無損檢測人員。
企事業單位考委會需經所在地、市勞動部門同意後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批准。企事業單位考委會受所在地、市或省級勞動部門和該企事業單位共同領導,並由該企事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勞動工資或教育部門的代表和部分無損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中Ⅱ級以上的無
損檢測人員不得少於3名。
市級或企事業單位考委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鑑定考核,並受權頒發Ⅲ級資格證書。
(二)檢查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的工作質量。
第十九條 省級、市級或企事業單位考委會的委員名單應報上一級考委會認可,考核計畫、內容和頒發資格證書等應報上一級考委會備案。
第六章 資格證書和有效期。
第二十條 經資格鑑定考核合格的無損檢測人員,其資格證書由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負責簽署,並呈報領導該考委會的勞動部門審批蓋章後,由考委會統一頒發。資格證書由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在有效期滿前1至3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經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可免於考核,延長有效期3年。延長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僅限一次。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持證人員其資格證書可以延長有效期:
(一)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始終從事無損檢測工作。
(二)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未發生過責任事故或重大技術失誤。
(三)身體健康,能繼續勝任與資格證書相應的無損檢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若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降低合格標準,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鑑定考核委員會應根據情節輕重,吊銷或暫時收回其資格證書。被吊銷資格證書的人員1年以內不準參加資格鑑定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同時廢止。
198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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