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對各種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的疫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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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檢疫
  • 外文名:animal quarantine
歷史由來,分類,範圍,方法,文獻,管理軟體,

歷史由來

檢疫制度始行於15世紀時義大利的威尼斯港,被試用於防止鼠疫。17世紀末,歐洲各主要港口均設立了檢疫機構,檢疫對象也由人擴大到動物和植物。1857年,在巴黎召開的首次國際衛生會議對檢疫程式標準化作了初步討論。20世紀以來,獸醫學、醫藥和公共衛生學等有關學科日益發展,交通和貿易日趨發達,動物檢疫的內容和方法也更臻完善。

分類

動物檢疫可分進出口檢疫和國內檢疫兩大類。進出口檢疫指進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產品以及觀賞動物和野生動物等在到達國境界域時所受到的檢疫。進口檢疫的疾病對象,各國並不一致,並隨疫病發生情況而有所變化。一般的檢疫對象為國內尚未發生、而國外已經流行的“外國病”,為害較大而又難以防治的烈性傳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國家規定和公布的以外,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有關協定或貿易契約中也可以規定某種畜禽傳染病作為檢疫對象。國內檢疫指在國內各省、市、縣或鄉鎮地區實行的檢疫。又可分為產地檢疫和運輸檢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場檢疫,或產地收購檢疫,是在貿易過程中進行的,其作用在於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轉或運輸過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來非疫病地區的傳染;後者指交通運輸部門對託運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查驗產地簽發的檢疫證書,準予或不準予託運,包括鐵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檢疫等。國內檢疫的對象,除國家統一規定者外,省、市畜牧獸醫部門還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補充規定某些傳染病作為本地區的檢疫對象,在省際公布執行。此外,尚有國際郵包檢疫和過境檢疫等。檢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離觀察,根據臨床症狀予以判斷;一是實驗室診斷。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凡從國外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般在簽訂進口契約前,可向對方提出檢疫要求,如在出口國集中檢疫時的觀察天數等。到達國境口岸後由國家檢疫機構檢疫。輸出的動物及其產品由外貿部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對合格的發給“檢疫證明書”,準予輸出。

範圍

根據我國動物檢疫法的規定,凡是在國內收購、交易、飼養、屠宰和進出我國國境和過境的貿易性、非貿易性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均屬於動物檢疫的範圍。
1、按檢疫的類別可分為活體動物、動物產品及運輸工具。
2、按檢疫的性質可將動物檢疫的範圍分:生產性動物檢疫、觀賞性動物檢疫、貿易型動物檢疫、非貿易性動物檢疫。

方法

1、流行病學方法
2、臨床診斷方法
3、病理學診斷方法
4、病原學診斷方法
5、免疫學診斷方法
6、生物技術診斷方法

文獻

世界上最早的動物檢疫法律文獻
秦代養馬立法是具有開創意義的舉措。以往無論是史學界還是法學界都以為漢代才開始制定了有關養馬的廄苑律。70年代中期隨著《雲夢秦簡》的出土,人們發現秦代已設立養馬養牛的廄苑律,而且其內容之廣泛、條文之細緻、規定之明確,實在是超出了學者們的想像。
以立法形式保證對各地養馬業的考核與評比,按照法律規定,秦代中央政府每年對各地養馬的情況都要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評比。如果在評比中出現“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三種情況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條法律條文如果用現代術語表述,誰負責飼養的馬體形消瘦、行動遲緩或者不按期參加評比,涉及這三條中的任何一條都要受到“貲各一盾”的處罰。同時馬在服役過程中被評為下等,則要罰“廄嗇夫一甲,令、丞、佑、史各一盾”。這些負責養馬的官員都要受到“貲一盾”的處罰,用現在的話來說便是追究領導者責任。可見秦律對養馬官員政績的考核、處罰極為嚴格。由此表明中央政府對養馬業評比考核高度重視。
秦律對馬匹的保護也有相應的條文。“傷乘輿馬、決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這一條對於駕車過程中以策傷馬的不同深度及相應的處罰標準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如果馬皮破傷2.3厘米罰一盾,破傷4.6厘米,罰二盾,破傷4.6以上罰一甲。同時秦律還規定對未閹割的“志馬”必須養在“乘車馬後”,分開飼養。並且不策飭”,即不能鞭打。秦律為了保證乘車使用人卸套也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不及時卸套的行為要受到貲一盾的懲罰。足見秦律規定之細,處罰之嚴。
秦律針對馬匹的訓練也有專門的條文。“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駃騠”是北方的一種良馬,如果一年內訓教的數量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給予罰一盾的處罰。秦律處罰的界線規定在六匹,也就是說每人一年訓教的“駃騠”在六匹以上方能免於處罰。關於軍馬的訓練秦律處罰更嚴。凡是供騎兵使用的馬匹,體高達到“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可見軍馬達到1.33米仍不堪使用。賓士不聽指揮,負責訓練的縣司馬、令、丞都要受到“貲二甲”的懲處。
關於馬、牛的標記問題,《秦律》也有具體規定。所有的馬牛都得打上標記,假若標記打錯了則要罰“官嗇夫一盾。”由此可見秦代對馬匹標記也是毫不含糊的。
《秦律》甚至還涉及到馬病的防治問題。“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所謂“騷馬”是馬身上的一種寄生蟲。為了防止其它諸侯國的車馬帶入這種疾病,凡是進入秦國的車馬都要用火熏車衡、軛及駕車的皮帶。這一法律條文應當說是世界上最早的有關動物檢疫及馬病預防的法律文獻。
秦國先進的養馬技術促進了養馬業的發展,尤其一系列有關養馬業的法律條文為養馬業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證。這些法律條文乃是我國養馬史上最早的法律文獻,它在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也正是由於先進的養馬技術及養馬法的實施極大地推動了秦國養馬業的發展。一批批膘肥體壯、訓練有素的戰馬源源不斷地輸送到軍隊中,從而為秦國的統一戰爭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證。

管理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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