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範

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範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操作,統一動物檢疫記錄格式,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規定了動物、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動物屠宰檢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等檢疫工作情況的記錄及有關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範
  • 來源:雲南省農業廳
  • 屬性:麗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 規範規定: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動物屠宰檢疫
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操作,統一動物檢疫記錄格式,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動物、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動物屠宰檢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等檢疫工作情況的記錄及有關要求。
第三條
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制定,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製、發放、登記。記錄單編號由省(簡稱)加數字編碼組成,數字編碼部分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編排。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匯總表採用A4紙單面印刷。
第四條
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分為三類。一是按檢疫行為發生次數記錄,即檢疫工作記錄單(附屬檔案1-3);二是按日記錄,即日匯總表和日記錄表(附屬檔案4、7、8);三是連續記錄,即檢疫審批工作情況記錄表和檢疫情況記錄表(附屬檔案5、6)。“檢疫工作記錄單”由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時同步填寫,《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情況日匯總表》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匯總填寫,《屠宰檢疫工作情況日記錄表》及《屠宰檢疫無害化處理情況日匯總表》由駐場官方獸醫每日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工作情況記錄表》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填寫,《皮、毛、絨、骨、蹄、角檢疫情況記錄表》由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填寫。
第五條
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採用紙質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採用電子版形式。
第六條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紙質版填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藍色、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二)逐一填寫所列項目,不得漏項、錯項;
(三)填寫準確規範,字跡工整清晰;
(四)一經填寫,不得塗改;
(五)具體填寫要求分別見每個單項單(表)的填寫說明。
第七條
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電子版的填寫應使用EXCEL製作,內容和格式應與紙質版相統一。
第八條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填寫後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月統一收集整理,並做為動物衛生監督業務報表的依據。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屠宰檢疫工作情況日記錄表》及《屠宰檢疫無害化處理情況日匯總表》應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檢疫處理通知單》等一一對應後歸併存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設專人專櫃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應按規定匯總動物檢疫工作記錄數據,並按月上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月對數據進行統計匯總。
第十條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表)和動物檢疫工作匯總表的保存期限、銷毀程式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保存期限、銷毀程式相同。
第十一條本規範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動物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
2.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單
3.種蛋、胚胎、精液檢疫工作記錄單
4.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情況日匯總表
5.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工作情況記錄表
6.皮、毛、絨、骨、蹄、角檢疫情況記錄表
7.屠宰檢疫工作情況日記錄表
8.屠宰檢疫無害化處理情況日匯總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