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全省煤礦煤柱開採安全管理規定

加強全省煤礦煤柱開採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煤柱開採的安全管理,山東省煤礦炭工業局特制定了《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加強全省煤礦柱開採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加強全省煤礦柱開採安全管理規定
  • 目的:促進煤礦業安全生產
  • 依據:安全管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煤柱開採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
第三條 煤柱開採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專家進行開採安全性論證。煤礦企業未經批准嚴禁開採各類保全煤柱。
第四條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採用條帶開採時,必須委託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設計單位編制建(構)築物下煤炭開採方案設計,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條 礦井地質條件變化,需要縮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開採上限的,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煤礦開採以下煤柱,必須組織專家進行開採安全性論證,市縣屬煤礦按隸屬關係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省屬煤礦由省屬煤炭企業組織,論證結論為能夠保證安全開採的,方可開採。
(1)承壓水上採用條帶開採;
(2)孤島開採及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已解放的留設條帶開採;
(3)已回採結束水平、採區上下山煤柱開採。
第七條 煤柱開採必須實現正規開採,形成完善的生產系統,並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出口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出口通到迴風巷道。嚴禁以掘代采;嚴禁採用寬巷回收及房柱式開採;嚴禁開採已回採工作面之間的區段煤柱。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採掘部署時,應科學布置,合理安排開採順序,儘量避免形成條帶、孤島和高應力集中區。
第九條 煤柱開採必須編制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在煤柱開採前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對煤礦煤柱開採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嚴格按設計、規程施工、不嚴格落實安全措施等行為的,必須責令停產整頓,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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