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譯審

申報評審翻譯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成績顯著;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副譯審
  • 代表:江蘇省
  • 要求: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評審條件:專業知識
總體準則,申報條件,評審條件,附加準則,

總體準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有較廣博的國際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有較深入的研究;具有較高的翻譯水平和豐富的翻譯實踐經驗,能解決翻譯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從事口譯者,承擔過重要國際會議或外事活動的翻譯;從事筆譯者,負責過審稿、定稿工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譯著);有培養和指導初、中級翻譯人員工作的能力;掌握計算機套用技術;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人員。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翻譯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翻譯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翻譯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翻譯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翻譯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翻譯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翻譯資格後,獲得市級以上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勞動模範稱號者;或在重要的援外或引進等項目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的。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要求
取得翻譯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全面系統掌握本專業語言翻譯的基本理論。
(二)熟知黨和國家的外交路線和政策。
(三)熟悉本專業語言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狀況,並對該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及其發展趨勢有一定的研究,掌握該國禮節禮儀、風土人情、習俗習慣方面的相關知識。
(四)具備較紮實的相關專業知識。
(五)及時掌握國際翻譯界對新知識、新理論的研究動向。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必須具有較豐富的翻譯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翻譯技巧,能夠迅速適應不同領域的翻譯工作需要,並能指導初、中級翻譯人員工作。取得翻譯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口譯為主的翻譯人員,應在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援外或引進項目中,擔任過口語翻譯工作。
(二)以筆譯為主的翻譯人員,應翻譯過難度較大的外文作品及資料,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並完成過譯文的審核、定稿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翻譯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筆譯為主的申報者,完成的中外文互譯材料必須達到100萬字以上。
(二)以口譯為主的申報者,完成的口譯工作達到333天以上。
口譯、筆譯工作量的互換方法為:3000字/天。
第九條 論文、譯著要求
取得翻譯資格後,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譯著(主要譯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譯著)1部以上(前5名主要譯者)。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複雜翻譯技巧等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3篇以上。
第十條 第二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套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留學或工作的國家所用語言不是本人第一外語,出國前經過出國人員外語培訓,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核),其套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附加準則

第十二條 申報副譯審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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