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壁壘

進入壁壘是西方產業組織理論中研究市場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反映生產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產業內已有企業與潛在進入企業間的關係,它的存在與高低直接影響著產業的市場結構、競爭程度以及市場績效。

進入壁壘的研究,制度性進入壁壘的界定,《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性壁壘》簡介,研究思路,主要觀點,制度設計基本建議,

進入壁壘的研究

進入壁壘是西方產業組織理論中研究市場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反映生產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產業內已有企業與潛在進入企業間的關係,它的存在與高低直接影響著產業的市場結構、競爭程度以及市場績效。任何可能降低企業進入的可能性、進入的範圍、進入的速度的因素都屬於進入壁壘的範圍。對於進入壁壘,不同學者從本學派的基本理論出發進行了相關研究。
哈佛學派的貝恩(1956)系統地對進入壁壘進行了全面的分析,並且第一次對進入壁壘進行了恰當的定義,即:某一產業中的在位者相對於潛在進入者所具有的優勢,這些優勢反映在在位者能夠把價格提高到競爭性價格水平之上,而又不會招致新廠商的進入。在貝恩看來,進入壁壘就是使潛在進入者與在位者相比處於不利競爭地位的因素,他將這些因素主要歸結為三類:(1)在位廠商的絕對成本優勢;(2)產品差異;(3)規模經濟。顯然,貝恩對進入壁壘的分析主要是從經濟角度進行的,而非制度性特徵。
與Bain相比, Stigler(1968)所研究的進入壁壘的內部結構主要基於政府對產業的管制,他認為“進入壁壘是一種生產成本 (在某些或某個產出水平上),這種成本是打算進入這一產業的新廠商必須承擔而已在該產業內的廠商無須承擔的”。依此定義,規模經濟、必要資本量和產品差異等在Bain看來是進入壁壘的因素都不形成進入壁壘,主要是政府管制形成的壁壘。從制度的角度觀察,Stigler所強調的管制壁壘主要是外在制度層面的,沒有涉及習慣、習俗、文化等內在制度構成的壁壘影響。Demsetz(1982)和其他一些經濟學者進一步探討了信息成本、專利保護、權利等因素,並把它們列為進入壁壘的內部結構。他們對進入壁壘的研究也同樣沿襲於外在制度的層面,只不過在機理方面有了更加深刻的結論。
在前人研究基礎上,Broadman(2000)把進入壁壘的內部結構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經濟性進入壁壘,一部分是制度性進入壁壘。如果按照Broadman的分類,Bain討論的產業的規模經濟、在位者的絕對成本優勢和產品差異化三個因素屬於經濟性進入壁壘,Stigler、Demsetz討論的是制度性進入壁壘。此外,還有一種進入壁壘是策略性進入壁壘,是由於在位者行為變化而引致的進入壁壘,一般是在位企業故意操縱的、有意針對潛在進人企業的行為所產生的事前不對稱優勢。該理論把市場結構視為一種內生變數,並以此為出發點,分析現有廠商為了減少未來的競爭而如何通過影響市場結構和設定人為的進入壁壘以阻止潛在進入者的進入。策略性進人壁壘作為在位企業的行為,其表現主要有三種:單獨承諾、共同提高成本、可信的和不可信的威脅。隨著博弈論在產業組織理論中的運用和寡頭間相互作用研究的深入,策略性進入壁壘逐步成為產業組織研究的焦點。
以上對進入壁壘的研究可以看出,經濟性特徵、制度性特徵和策略性特徵是三個主要的研究方向。其中經濟性特徵研究相對成熟,策略性特徵的研究由於博弈論的引入也取得了很大進展。比較而言,制度性特徵的研究還在發展中,大部分的研究還停留在外在制度層面,對內在制度的研究缺乏。同時,因為缺乏制度間關係的具體框架,進入壁壘的外在制度與內在制度之間聯繫所形成的結構性壁壘更是被忽略。

制度性進入壁壘的界定

制度性進入壁壘簡稱為制度性壁壘或制度壁壘。我國學者將制度性壁壘界定為潛在進入者進入某一特定產業時所面臨的制度約束,包括法律法規的約束和社會習俗的約束,這種制度約束顯著降低了產業效率(楊永忠,2010)。
制度性壁壘可分為一般性制度壁壘和特殊性制度壁壘。其中,一般性制度壁壘包括外在制度進入壁壘和內在制度進入壁壘。特殊性制度壁壘,是外在制度進入壁壘和內在制度進入壁壘相互影響所形成的一種複合型壁壘,屬於結構性制度壁壘,它是制度性壁壘中最複雜的一種。結構性制度壁壘有多種表現形式,其中現階段有代表性的是主導性制度壁壘。以上是基於封閉條件下對制度性壁壘的分析,在開放條件下,還存在鎖定性制度壁壘。

《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性壁壘》簡介

作者:楊永忠等
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年11月
中國現實經濟理論前沿系列叢書

研究思路

針對我國體制轉軌過程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於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從制度視角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的狀況,該書借鑑新制度經濟學關於內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與外在制度演化的分析框架,把壟斷行業作為社會的一個動態子系統,分析我國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存在的內在和外在的制度壁壘,系統探討現階段支持我國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內在和外在制度的結構安排和最佳化設計。
該書共分六篇。其中,第一篇是總論,主要介紹本書的研究背景、文獻綜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主要制度模式,在認識制度作用的同時,也發現制度存在的障礙,從而引入制度壁壘問題。
第二篇分析了一般性制度壁壘。內在制度壁壘和外在制度壁壘是制度性壁壘中最單純的兩種壁壘,本篇結合我國鐵路運輸業,闡述鐵路產業的制度變遷過程和其中存在的內在和外在制度性進入壁壘特徵。在此基礎上,根據有效競爭和可競爭性市場等理論,分析了鐵路產業邊緣性進入的形成、機理與效率。並以衢常鐵路為例,說明衢常鐵路邊緣性進入模式的起源、制度安排,以及尚存在的制度性壁壘,為我國鐵路行業的民營化進入提供了啟示。
第三篇研究了結構性制度壁壘。結構性制度壁壘是制度性壁壘中最複雜的一種形式,該書定義並設計了結構性制度壁壘的判別模型,以航空運輸業為例,分析了春秋航空進入我國航空運輸業的結構性制度壁壘特徵,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了民營航空公司結構性制度壁壘的一般性研究。
第四篇從主導型制度壁壘角度進行了分析。主導型制度壁壘是結構性壁壘中有關替代性壁壘的一種主要表現。該書提出了民營經濟進入電力行業的主導性制度壁壘“三階段”假說,以建國後我國電力行業的發展為背景,研究了民營經濟進入電力行業的主導性制度壁壘演變,並運用交易費用理論對不同階段主導性制度壁壘的形成機理進行了分析。
第五篇研究了鎖定性制度壁壘。一國封閉條件下的路徑依賴容易導致鎖定性制度壁壘。該書基於開放視角,分析了鎖定性制度壁壘的特徵,研究了水務行業民營經濟外資經濟雙重進入的機理,並對我國水務行業雙重進入的市場結構、行為、績效和制度的演變進行分析,揭示了雙重進入的制度安排對避免鎖定性制度壁壘和促進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第六篇是政策設計探討。既然存在制度壁壘,制度必然面臨最佳化問題。該書分析了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主導模式最佳化,將模組化的思路引入制度的最佳化設計,提出制度模組化結構,並對不同制度主導模式下的制度最佳化設計提出相關建議。在此基礎上,具體探討了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設計原則和不同壟斷行業的制度重構。

主要觀點

1.現階段我國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存在三種制度主導模式。“制度主導”意味在某一地區經濟改革發展的某一階段,某種制度對經濟改革發展起導向和帶動作用,代表制度總體結構的演變方向和趨勢。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主導模式,就是對民營化進程起導向和帶動作用的制度模式。根據壟斷行業民營化過程中的內外製度效用的相對大小和變化,可以將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模式總結為三大類:外在制度主導型模式、內在制度主導型模式、內外製度共同主導型模式。當內在制度處於“幼稚”狀態時,尚不具備主導民營經濟的進入,這時外在制度的主導不可避免。比如,在壟斷行業開放的早期,多數民營化案例屬於外在制度主導的模式,具有強制權力的政府擔當起我國壟斷行業的民營化“啟動器”。民營化進入一定階段後,外在制度處於穩定狀態,而社會對民營化的支持程度不斷提高,企業也積累了豐富的“學習曲線”,各種中介組織發展迅速並發揮協助功能,內在制度的影響力凸顯,開始呈現內在制度的主導特徵。相比前兩種制度主導模式,內外製度合作主導模式出現在內在制度不斷積累並具備了誘致性的推動力,而外在制度在取得發展的同時也面臨新的制度收益,這時,改革表現出內外製度共同主導的制度特點。
2.邊緣性進入是制度性壁壘下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漸進式路徑。研究認為,邊緣性進入是指在國有為主體的市場中,作為非主體的民營經濟為克服制度性進入壁壘而採取的差異化進入行為。壟斷產業的基本屬性、有效競爭理論和可競爭性市場理論,構成了壟斷產業邊緣性進入的理論基礎。在邊緣性進入條件下,民營企業進入填補了在位者的剩餘市場,增加了消費者福利,擴大了管制者的權力邊界,易於獲得在位者和管制者的容納。隨著民營經濟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市場需求水平的變化、融資制度的創新、觀念的轉變和知識的積累等,我國壟斷產業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發生了變化,從而有利於促進壟斷產業的邊緣性進入,促進我國壟斷行業改革實現漸進曲線式目標。對鐵路運輸業的分析說明,由於壟斷行業傳統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慣例,使得壟斷產業邊緣性進入的效率有限。
3.結構性制度壁壘是制度性壁壘中最複雜和最重要的壁壘。因為外在制度與內在制度存在的聯繫,外在制度進入壁壘與內在制度進入壁壘通常不是獨立發生,它們會以“聯合體”的形式發生作用,共同阻礙民營經濟的進入。這種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間相互影響形成的制度性進入壁壘就是結構性制度壁壘。文章設計了結構性制度壁壘的分析框架,通過制度合力和制度弧彈性,建立了判別制度間關係的數學模型,從而得出結構性制度壁壘存在的三種類型:互補性進入壁壘、替代性進入壁壘和中性進入壁壘。研究進一步提出了測量和評價結構性制度壁壘的方法,認為結構性壁壘以互補為主,說明了進入壁壘間廣泛存在著的相互作用關係,它們相互交織、相互促進,以網路的形式發生影響;以替代為主,說明具有主導特徵的制度壁壘廣泛存在,它們控制著其它進入壁壘,進而控制進入壁壘的整個系統。對於互補性進入壁壘為主的情況,要找出交叉點最多的進入壁壘集合,即保持互補關係最多的進入壁壘,通過引發它們的制度變遷進而引發其他制度的連鎖反應,由此達到降低進入壁壘的目的;對於以替代性進入壁壘為主的情況,則要釐清哪些是主導的進入壁壘,然後按照進入壁壘主導程度的排序實現政策相應資源投入的排序。研究發現,民營經濟進入航空運輸業的結構性壁壘以替代關係為主,互補關係的結構性壁壘次之,說明轉型經濟條件下制度壁壘的主導特徵更加明顯。研究提出,應重視進入壁壘間的替代與互補關係,通過制度組合和制度傳導,以及正確的制度改革順序以尋求降低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結構性制度壁壘的路徑。
4.提出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主導性制度壁壘依次經歷中央政府主導、地方政府主導以及市場微觀主體主導的三階段假說。主導性制度壁壘是指在影響企業進入以及進入後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諸多制度要素中起主導作用的制度壁壘。主導性制度壁壘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基於制度的發展演變,主導性制度壁壘也處於不斷的更新替代中。以電力行業為例,根據主導性制度壁壘的特徵,將主導性制度壁壘分為外在制度主導壁壘和內在制度主導壁壘,其中外在制度主導壁壘又分為中央政府主導的制度壁壘和地方政府主導的制度壁壘,內在制度制度壁壘主要是微觀主體主導的制度壁壘。在此基礎上,提出民營經濟進入電力行業的主導性制度壁壘演變的三階段假說。文章構造了主導性制度壁壘識別體系,同時運用交易費用理論,從機會主義、有限理性以及資產專用型三個角度分析了各階段交易費用產生的原因,對主導性制度壁壘的產生進行了理論闡釋。
5.對內對外開放條件下民營經濟外資經濟的雙重進入是降低鎖定性制度壁壘的重要途徑。 鎖定性制度壁壘系指一國或一地區內部由於路徑依賴導致制度僵化而對他國或其他地區進入者所形成的制度性壁壘,包括功能鎖定性制度壁壘、認知鎖定性制度壁壘、政治鎖定性制度壁壘等三種形式。其中,功能鎖定性制度壁壘是指長期而穩定的產業網路關係,逐漸在產業群體內部形成相對封閉、穩固的信息圈和聯繫規則,削弱企業到網路外部獲取新信息的動機,限制了新進入者有效進入,在維護群體既有功能的同時,最終降低了群體創新、市場創新的可能性;認知鎖定性制度壁壘是指企業、其他組織機構的高度空間集聚使得它們之間可以進行頻繁的互動,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關於本地經濟、技術、生產活動等方面高度趨近、同質性的群體性思維,在一定的程度上將排斥其他組織信息,並降低創新幅度;政治鎖定性制度壁壘是指本地區的政府及其他組織如果構成了一個強有力的“政治行政系統”,這種緊密的網路聯繫賦予了本地區特殊的生產使命與功能定位,將阻礙區域生產系統根據市場時機進行自我更新和業務轉型。以水務行業為例的分析說明,功能鎖定性制度壁壘、認知鎖定性制度壁壘、政治鎖定性制度壁壘在水務行業普遍存在。面對鎖定性制度壁壘帶來的產業發展風險,在開放條件下,鼓勵外資經濟和民營經濟的雙重進入,引入先進的國際慣例和管制理念,成為突破一國或一個地區封閉狀態下形成的鎖定性制度壁壘的有效形式。
6.最佳化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制度主導模式可以採取制度模組化的思路。借鑑模組化結構原理,本書提出民營化制度設計的模組化思路,以傳統結構的模組化分解與集中來重組制度體系內部的組織結構,通過組織結構模組化,使整個制度體系更具靈活性和創新性,進而提高制度的運行效率。研究提出,處理制度系統信息的“舵手”----由內外製度的協調機制承擔,通過協調製度間的相互關係來協調民營化過程中的各方利益,減少摩擦,是整個制度系統的“潤滑劑”。研究認為,在轉型經濟背景下,對我國不同地區,通過外在制度主導、內在制度主導或內外製度共同主導模式進一步推動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而制度模組化思路可以進一步最佳化這三種制度主導模式。具體而言,制度模組化的差別體現在內外製度協調機制的設計上,外在制度主導模式應實行以政府政策性協調為核心的制度協調機制,內在制度主導模式應實行以市場性協調為核心的制度協調機制,內外製度共同主導模式應實行以中介組織協調為核心的制度協調機制。通過制度協調機制、制度聯繫規則、內在制度、外在制度和系統信息的模組化整合,最終降低壟斷行業的進入壁壘,實現民營經濟的充分進入。

制度設計基本建議

1.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互補是支持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必由路徑選擇。 片面強調產業外在的管制法規、產業政策調整,或單純突出產業內在的價值觀、自我管理機制等建設,對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都難以形成全面、有效支持。因此,作為社會的一個動態子系統,壟斷行業民營化和可持續運行需要建立在產業的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重構和共同激勵的基礎上。
2.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基礎是內在制度,但在轉軌過程中外在制度的強制性推動不可避免。內在制度引導著壟斷行業體系中成員的多數行為,但由於壟斷行業運行的複雜性,內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機會主義,因此需要外在制度的約束。但有意識制定的、立法通過的外在制度一般應以演化的內在制度為基礎。就轉型時期我國逐步完善的市場經濟而言,支持非公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內在制度明顯欠缺,因此,外在制度的強制性推動不可避免。但隨著壟斷行業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一些外在制度將逐步演化為內在制度,進而促進和強化產業的自我調節功能。
3.提高外在制度的傳導效率是推動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重要保障。要最終促進壟斷行業生產力的提高,必須通過制度橫向和縱向間的有效傳導。因此,必須重視從巨觀的法律、法規、政策到微觀的特許經營契約等外在制度體系的最佳化設計,識別和改善制度傳導瓶頸,提高外在制度的傳導效率。同時,儘快建立職能明確,區別於傳統行政管理體制的壟斷行業監管體系,是推動我國壟斷行業民營化改革和提高壟斷行業外在制度傳導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各方利益的必要保證。
4.發揮民營經濟在壟斷行業中的作用必須引導內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國正處於從計畫到市場的轉軌和不斷完善進程中,需要變革落後的內在制度,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制度體系,但是,如果單純地通過內在制度自發演化完成,則必然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因此,政府、管制機構主體等可以通過一些措施引導、推動內在制度的發展。對我國而言,現階段壟斷行業的內在制度構建包括: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社會價值認同;民營企業自律機制;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競合理念;行業協會功能的建設和完善等等。
5.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是壟斷行業內在和外在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壟斷行業提供的準公共產品要求社會必須提供持續、可靠、優質的產品供給。但在競爭的條件下,民營企業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理性主體,存在著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投資不足、服務質量下降等產業運行風險,從而可能帶來較大的社會損失。同時,雙重進入下外資進入壟斷行業在提高產業效率的同時也潛藏著經濟安全的風險。因此,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的內在和外在制度構建必須納入風險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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