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縣機構改革方案

利辛縣機構改革方案,是經省委、省政府批准,2019年2月13日上午,中國共產黨利辛縣第九屆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利辛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

機構改革,縣委機構,政府機構,其他改革,人大改革,政協改革,群團組織,事業單位,體制管理,行政執法,審批服務,編制管理,

機構改革

縣委機構

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將縣監察局的職責,以及縣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組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
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縣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縣國家安全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
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將縣政府辦公室(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民族宗教事務、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對外保留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的縣委政策研究室併入縣委辦公室,保留縣委政策研究室牌子。將縣檔案館(縣檔案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對外保留縣檔案局牌子。縣檔案館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不再保留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的縣委政策研究室,縣委辦公室不再保留縣美好鄉村建設辦公室牌子,縣檔案館不再保留縣檔案局牌子。
最佳化縣委宣傳部職責。將事業單位性質的縣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併入縣委宣傳部,加掛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縣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縣委老幹部局併入縣委組織部。保留縣委老幹部局牌子,加掛縣委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老幹部局。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縣委工作機關。不再設立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將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劃歸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政府機構

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縣城鄉規劃局、縣林業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西淝河濕地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農業委員會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登記確權管理等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縣水務局、縣農業委員會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林業局、縣西淝河濕地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縣城鄉規劃局,以及單設的縣林業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農業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
將縣農業委員會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縣農業委員會。
縣文化體育旅遊局(縣廣播電影電視局、縣新聞出版局)更名為縣文化旅遊體育局,加掛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牌子。
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民政局的老齡工作相關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農業委員會的草原防火相關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救災減災委員會、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等職責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最佳化縣司法局職責。將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政府法制工作相關職責劃入縣司法局。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承擔的國有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等劃入縣審計局。
最佳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相關職責,縣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相關職責等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
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組建縣扶貧開發局。在事業單位性質的縣扶貧局的基礎上組建縣扶貧開發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縣扶貧局。
最佳化縣政府辦公室職責。將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政府辦公室。
重新組建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物價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農業委員會(縣糧食局)的糧食管理相關職責,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縣民政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牌子,加掛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縣物價局牌子,縣農業委員會不再保留縣糧食局牌子。
最佳化縣科學技術局職責。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縣科學技術局。
組建縣經濟與信息化局。將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縣交通運輸局的民用船舶行業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最佳化縣財政局職責。將縣政府辦公室的金融工作相關職責,縣商務局的融資租賃、典當、商業保理監管職責等劃入縣財政局,加掛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水務局更名為縣水利局。
調整縣委縣政府信訪局管理體制。將縣委縣政府信訪局改為縣政府信訪局,由縣委辦公室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信訪局與縣政府信訪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組建縣城市管理局。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城市管理相關職責的基礎上,組建縣城市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組建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將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相關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數據資源管理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縣數據資源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加掛縣政務服務管理局牌子。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牌子。

其他改革

人大改革

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政協改革

(1)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縣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2)縣政協政策研究與文史專門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縣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縣政協科教文衛體專門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群團組織

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自覺服從服務黨委工作大局,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群團組織改革與機構改革相結合,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探索群團組織機關綜合設定。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事業單位

(1)縣委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辦公室(縣地方志編撰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縣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縣廣播電視台由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縣委宣傳部領導,加掛縣融媒體中心牌子。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納入此次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在全面清理職能的基礎上,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根除“事業局”。黨委和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劃入相關黨政機構,或者在機構限額內轉為行政機構。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具體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及省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體制管理

鄉鎮相關改革與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

行政執法

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並實施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審批服務

創新審批監管方式。持續簡政放權,減少具體審批事項,深入開展“證照分離”“多證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深化“1+X”權力運行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建設,加強政府事中事後監管。

編制管理

加強縣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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