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曹

近年來邢州、壽州兩地各判決了一件官司,套用法律都有失誤,被刑曹駁回改判。壽州有人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幾個人,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以大逆不道為由連坐這個人的妻子。刑曹批駁說:“殺妻子的父母,也就是已經與妻子斷絕了情義,何況這個人是謀殺,不應該再連坐他的妻子。”邢州有強盜殺了一家人,那家的夫婦倆當時就死了,只有兒子第二天才死。他們家的財產因為戶絕,官署便依法將其判給已經出嫁的親生女兒。刑曹批駁說:“這戶人家父母死時,他們的兒子還活著,當時的財產就是兒子的財產。所謂出嫁的親生女兒(實際上)是出了嫁的姐妹,不應該得到這份財產。”這兩件案子大致相同,一件對活著的人有失公正,一件對死去的人有失公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曹
  • 詞目:刑曹
  • 拼音:xíng cáo ㄒㄧㄥˊ ㄘㄠˊ
  • 釋義: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屬官
簡介,刑曹改判錯案,原文,注釋,

簡介

【釋義】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屬官。 宋 秦觀 《賀錢學士啟》:“矧冊府校讎之號,洎刑曹勾稽之司。”《明史·林俊傳》:“御史在刑曹,黃門出後府。”清 張庚《國朝畫征錄·袁樞傳》:“樞(袁可立子)以蔭官刑曹,終養在籍。” 康有為 《上清帝第五書》:“司計之戶部,司法之刑曹,議論之台諫翰林,尤為要劇。”

刑曹改判錯案

原文

近歲邢(1)、壽(2)兩郡,各斷一獄(3),用法皆誤,為刑曹(4)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5)以不道緣坐(6)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7),況其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8)乃死。其家財產戶絕(9),法(10)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選自《夢溪筆談·官政一》

注釋

(1)邢:古邢州,在今河北邢台地區。
(2)壽:古壽州,在今安徽壽縣地區。
(3)獄:官司,罪案。
(4)刑曹:刑部負責刑法的官員。曹: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
(5)州司:這裡指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
(6)緣坐:因受牽連而獲罪,相當於“連坐”。
(7)義絕:情義已斷絕,文中指因為那個人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實際上也就與妻子斷絕了情義。這是刑曹據以改判錯案的重要理由之一。
(8)明日:第二天。
(9)戶絕:一家人都死了。
(10)法:這裡用作動詞,是“依照法律判決”的意思。
合: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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