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的執行

刑事裁判的執行是根據國家法律刑事判決、裁定,按其內容和要求付諸實現的程式。執行是刑事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

規定全文,各國差異,

規定全文

憑藉國家權力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51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必須交付執行的判決和裁定是:①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抗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②終審的判決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
執行的機關和程式 刑事判決、裁定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和程式也不同。
無罪或免刑判決宣布後,如果被告人在押,羈押單位應當立即釋放(第152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後,在 7日以內交付執行。如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或者罪犯正在懷孕,應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是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而停止執行的,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如果屬於罪犯正在懷孕而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153、154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的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並通知罪犯家屬(第155條)。
應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並由執行機關通知罪犯家屬 (第156條)。對於不適宜監外勞動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應交監獄執行;對於適宜監外勞動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以交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對於判處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犯人,可以交由看守所監管;對於少年犯則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勞動改造條例》第 8、17、21條)。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刑滿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款)。
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第158條第1款)。這一規定也適用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
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民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第159條)。
對於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第160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第161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解決程式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遇有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適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時,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是根據特殊情況而採取的一種特別措施。對於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157條)。監外執行的原因消除後,如果刑期還沒有屆滿,應當把罪犯收回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單位執行。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第162條第2款)。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第158條第2款)。
對於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無期徒刑或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高級人民法院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2款)。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監獄和勞動改造機關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對所犯新罪和以前沒有發現的罪行依法判決時,應在前後兩個判決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刑法》第65條)。
監獄和勞動改造機關在執行刑罰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審查以後,如果認為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加以糾正。如果不是實質性的錯誤,例如判決文字上有錯誤,或者判決以前的羈押期間未折算刑期或折算不當,等等,也應當由人民法院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予以更正或補充。

各國差異


各國刑事訴訟立法和實踐,對判決、裁定的執行不盡相同。美國對不太重要案件的判決由警察局執行,較嚴重案件的判決則由典獄長執行。民主德國的判決由人民警察機關執行。聯邦德國、日本均由檢察官執行。聯邦德國和日本法律還規定,可以將罰金折抵刑罰執行,前者折抵監禁,後者折抵勞役場拘押。在英國對不服監禁刑的青少年移送感化教養。這種刑罰的刑期特殊,一律為6個月至2年,法院不予確定,由內政大臣視教養結果,隨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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