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式

刑事訴訟程式

《刑事訴訟程式》分為兩編,上編為刑事訴訟基本法律知識。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式,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對基本刑事訴訟知識進行了介紹,使讀者對具體案件中涉及的法律知識有一個直觀的了解。下編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常用的法律文書格式,便於讀者規範書寫法律文書。

基本介紹

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執行,

立案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這裡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偵查機關係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抗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抗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抗訴或抗訴後,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後,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抗訴和申訴並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式。

執行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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