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

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

《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對刑事審前程式中律師辯護權及具保障的理論和實務操作問題進行探討。從審前程式的界定及其特點入手,辨析辯護之性質及其理論基礎,明確審前程式辯護律師之定位,論證辯護律師介入審前程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討保障審前程式辯護制度對策。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
  • ISBN:9787503689024 
  • 類別圖書 > 法律 > 法律實務
  • 頁數:368
  • 出版時間:2008-11-01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叢書名:刑事法前沿與實踐叢書
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作者簡介

管宇,男,1967年11月生於安徽省合肥市。分別於1989年、1999年、2006年畢業於安徽農業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獲安徽農業大學學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2006年6月一2008年6月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公費博士後研究人員。現供職於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訴訟法研究室。曾先後在《政法論壇》、《人民司法》、《國家行政學院學報》、《河北法學》、《法制日報》、《工人日報》發表數十篇文章,其中多篇文章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研究室《研究參考》、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所轉載。博士學習期間合著《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專家論證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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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國內外相關研究之現狀
三、研究體例
上篇 總說
第一章 刑事審前程式之解析
第一節 審前程式的界定
第二節 審前程式的特點
一、審前之偵查程式的特點
二、審前之起訴程式的特點
三、審前之裁判制度及其程式性特點
四、結語
第二章 辯護權之界說
第一節 辯護權之歷史沿革
一、辯護權生成
二、辯護權的現代進路
三、辯護權在我國的確立
第二節 辯護權的內涵及外延
一、傳統學說視野下的刑事辯護權
二、辯護權的二元化劃分與辯護律師的定位
三、應然性的辯護權與我國刑事訴訟司法實踐
四、我國的刑事辯護權及其完善
第三節 審前程式律師辯護權的必要性及其訴訟地位
一、審前程式辯護權的必要性
二、審前程式中律師的作用和地位
第三章 審前律師辯護權之學理思考
第一節 審前程式律師辯護權內容及法律基礎
一、審前程式辯護權內容及其演變
二、審前程式辯護權法律基礎
第二節 審前刑事辯護權哲學基礎
一、權利觀念是辯護權產生的思想基石
二、公正是辯護權踐行的價值取向
三、民主是辯護權執著的終極目標
第四章 刑事審前程式辯護權的價值
第一節 被告人主體地位的保障
第二節 訴訟對抗與控辯平衡的內在要求
第三節 程式保障和程式分流之前提
一、辯護權與程式保障
二、辯護權與程式分流
下篇 分說
第五章 律師的會見與通信權
第一節 律師會見、通信權概說
一、律師會見、通信權的制度價值
二、律師會見、通信權具有特殊性
第二節 國內外法律對律師會見、通信權的規定
一、我國法律對律師會見權的規定
二、國外法律對律師會見、通信權的規定
第三節 我國律師會見、通信權的司法實踐及其分析
一、我國律師會見、通信權的司法實踐
二、我國律師“會見難”問題的主要根源
第四節 完善我國律師會見、通信權的對策與建議
一、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地位,切實保障律師會見權
二、保證辯護律師的單獨會見權
三、取消律師會見審批制度
四、修改《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確立律師與被追訴人通信權
五、保障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條件成熟時可確立證據展示制度
六、充分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六章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及其保障
第一節 律師調查取證權釋義
一、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內涵
二、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定位
第二節 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價值分析
一、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
二、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維護現代律師制度
三、確保訴訟目的實現,體現訴訟價值目標
四、實現控辯平衡,促進訴訟體制改革
第三節 兩大法系的律師調查取證權及其保障
一、英美法系律師調查取證權及其保障
二、大陸法系律師調查取證權及其保障
三、日本和義大利的律師調查取證權及其保障
第四節 我國律師調查取證權現狀及其改革構想
一、我國律師調查取證權現狀
二、我國律師調查取證權制度設計現狀評析
三、我國律師調查取證權改革構想
第七章 律師閱卷權及其保障
第一節 閱卷權的範圍和種類
一、律師閱卷權概述
二、我國律師閱卷權的範圍和種類
第二節 閱卷權的價值分析
一、發現真實
二、程式公正
三、訴訟效率
第三節 兩大法系的閱卷權的司法實踐
一、大陸法系的閱卷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證據展示制度
三、日本和義大利的證據展示制度
第四節 構建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
一、我國律師閱卷權存在的問題
二、完善閱卷制度抑或構建證據展示制度
三、證據展示制度構建的核心難題及其解決
四、當前構建證據展示制度的具體構想
第八章 律師在場權
第一節 律師在場權的概述
第二節 律師在場權價值分析
一、律師在場權有利於重構刑訴偵查結構
二、律師在場權有利於健全我國刑事辯護制度
三、律師在場權有利於實現程式正義
四、律師在場權有利於實體真實
五、律師在場權有利於法和平性的實現
第三節 律師在場權在兩大法系的司法實踐
一、英美法系律師在場權及其保障
二、大陸法系律師在場權及其保障
第四節 我國構建律師在場權可行性分析
一、制約確立律師在場權現象之探究
二、確立律師在場權積極因素之梳理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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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春華秋實。十月,是個收穫的季節。當閱罷這疊厚厚的書稿並受管宇博士後之託為該書作序,我欣慰地覺得,對於作者、對於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而言,這本專著的出版都堪稱一枚沉甸甸的果實,泛著成熟的光澤,透出豐收的芳香。
任何理論研究的最終目的總是要套用於實踐並指導實踐,而只有豐富的實踐才是理論研究的唯一源泉與堅實土壤。管宇博士後在中國政法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後,先後任職檢察官、律師並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直在法律實踐的最前沿積澱了多年之後,重新回到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繼而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課題研究。我強烈感受到,他攜著思考而來、攜著使命感而來,他的思考方式、研究角度都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與明確的目標指向,不好高騖遠,不誇誇其談,立足中國國情,關注司法實際,努力為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建設添磚加瓦,做點實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需要這種建立在深厚實踐積累上的理論研究,需要這種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學術表達。這本著作就體現了這樣的治學價值。
就《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這個選題本身而言,既是當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點問題。在刑事訴訟中,健全與成熟的辯護制度是公民對抗國家權力濫用的有力武器,也是被追訴人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制度保障。作者正是基於此,從審前程式的界定及其特點人手,辨析辯護權之性質及其理論基礎,明確審前程式辯護律師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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