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款

刀款

刀款(dāo kuǎn)是民間借貸中對高利貸的俗稱,指不通過銀行系統、缺乏監管的高利息借貸形式。其名稱源於高額利息對借款人造成的沉重負擔,常以“利如刀割”為特徵。《民法典》明令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該術語主要指中小企業在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時,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尋求資金的現象。由於監管缺失,部分放貸者藉機抬高利率,並採用“砍頭息”等操作手法,即在給付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借貸過程常涉及非正規操作,放貸群體多由游離於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人員構成。高利貸行為可能演變為“套路貸”,並可能涉及非法經營、詐欺、非法拘禁等其他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已聯合規定,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可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作為傳統民間借貸的異化形式,刀款在我國社會經濟變遷中呈現周期性消長。早期曾普遍存在於金融體系不完善的階段,隨著經濟發展一度趨於消失,近年因部分領域融資渠道不暢重新出現。在溫州地區,該稱謂被普遍使用,月息最高時可達15%,年化利率高達180%。其歷史演變與金融監管完善程度及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具有關聯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刀款
  • 外文名:Usury
  • 拼音:dāo kuǎn
  • 類型:民間借貸
  • 意義:高利貸
  • 定義:民間借貸中對高利貸的俗稱
基本含義,發展歷程,基本特徵,法律規制與刑事責任,社會影響與危害,風險防範,

基本含義

刀款是高利貸的俗稱,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高利貸(刀款)與正常民間借貸的主要區別在於性質不同,高利貸以牟取暴利為唯一目的,屬於商業行為,民間借貸則多屬互助性質。規模上,高利貸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規模較大,民間借貸則規模較小,針對特定對象。利率上,高利貸利息畸高,遠超法律保護的上限,民間借貸的利率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發展歷程

早期,高利貸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規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標誌著對高利貸的刑事打擊進入新階段,改變了此前司法實踐中“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高利貸的標準進一步明確為“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基本特徵

刀款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的俗稱。其利率通常畸高,例如月息一毛(月利率10%,年化利率120%)甚至月息1毛5(年化利率180%)。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手段常套路化,包括以“砍頭息”形式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導致借款人實際到手金額低於契約金額。放貸者還可能通過設定苛刻違約條款或故意製造違約條件,迫使借款人“借新還舊”或由其他貸款方“平賬”,從而壘高債務。
發放刀款的主體通常為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地下錢莊或未經批准設立的各種“公司”、“工作室”等,以規避金融監管。
刀款伴隨較高的法律與刑事風險,放貸方為追討債務常可能伴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易誘發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自2019年10月21日起,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制與刑事責任

“刀款”作為高利貸的民間俗稱,其相關活動受到中國法律在民事和刑事層面的嚴格規制。
在民事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即禁止“砍頭息”,預先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高利貸部分,人民法院僅支持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合法限度內的利息。
在刑事法律責任層面,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出藉資金10次以上。高利貸活動常伴隨其他犯罪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欺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為追討非法高額利息,可能衍生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催收相關犯罪。部分高利貸團伙可能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

社會影響與危害

高利貸(俗稱“刀款”)作為一種畸高利率的非法或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活動,其存在對社會經濟秩序、人民生活安定及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並常誘發多種刑事犯罪。
高利貸違反了國家金融監管制度,擾亂了金融市場準入、競爭、交易秩序。其畸高利息使借款個人或企業背上沉重負擔,極易導致資金周轉困難、企業破產,從長遠看破壞社會生產力,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前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這次司法解釋也正式出台了。
由於高利貸的利息太高,一些家庭和企業就是因為利息負擔過重而家破人亡和企業破產。2016年8月,何某借款3萬元,因“被違約”反覆借新還舊,一年後債務竟“滾”成了800萬元,被迫變賣家產並離家躲債。放貸者還常使用“砍頭息”、“平賬”等手段進一步加重借款人的實際負擔和風險。
高利貸行為通常與非法暴力是相互依存的,高利貸誘發其它嚴重刑事犯罪。為追討債務常引發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如“聊城辱母案”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安吉縣非法拘禁案例。高利貸資金來源可能涉及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欺罪等,相關案例如溫嶺邵某高利轉貸案、溫州施某非法吸存案。為經營高利貸而觸犯的犯罪包括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東山縣陳某案。
自2019年10月21日起,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出藉資金10次以上。

風險防範

刀款即高利貸風險極高,在溫州,借了刀款的人可能出現跑路、跳樓等情況,其月息最高可達1毛5,年化收益高達180%。
對借款人而言,應避免因急於用錢而接觸利率畸高的刀款,警惕職業放貸人或高利貸公司,其往往有黑惡勢力參與。需警惕“砍頭息”、利滾利以及“轉單平賬”等常見陷阱。簽訂契約時應仔細閱讀條款,依法依約還款,對非法利息部分有權拒絕支付。同時應妥善保管借貸契約、轉賬憑證等核心證據。
對出借人而言,不得收取超過法律保護上限的利息,如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且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出借人為規避監管變相收取“砍頭息”等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嚴禁採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催收債務。
在法律救濟方面,如遭遇“套路貸”或暴力催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超出法律保護範圍的利息部分無需償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等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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